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正>品种权人许可被许可人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下简称种子),或者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种子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种子,应当符合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点。如果品种权实施许可不符合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点,极易产生纠纷。作者利用一个实际案例,谈谈品种权实施许可必须符合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点;对品种权实施许可不符合种子生产、经 相似文献
4.
5.
6.
7.
<正> 1 建立健全种子管理队伍,切实履行组织保证 《种子法》明确规定,管理和经营要彻底分开,管理不能参与经营,经营不能搞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我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过长期努力工作,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基本适应《种子法》的要求,这次通过贯彻落实《种子法》,我省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执行管理职能与种子生产经营职能的分设得到了完全彻底解决。确保了执法公平、公正执法。 相似文献
8.
9.
10.
<正>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具体包括四类: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向农业农村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核发;其他农作 相似文献
11.
<正>农业部维护种业公平的15项措施是:组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健全种子案件举报制度;妥善处置生产安全事件;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清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严格区试审定标准和程序;加快不宜生产品种的退出;加强品种检测 相似文献
12.
去年12月开始实行的<种子法>与原<种子管理条例>相比,一是强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二是重新确认了19种涉及种子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罚.三是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不分所有制,不分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都可以取得种子生产、经营权.还首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四是首次明确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分析当前农作物种子市场出现的不良现象:品种杂而多,生产、经销商中时有生产、经营假种、劣种、哄抬价格等,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针对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建立全区性的种子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全区统一的种子定价机制;交叉、集中执法管理;加大对违规生产种子、经营的处罚力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相似文献
17.
<正>1.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问题1.1部分种子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低由于《种子法》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和受有经营许可证的大企业委托的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一些对种子专业知识一无所知的人员也进入了种子经营行业,这就形成了如同让盲人引路的局面,使农业生产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因为种子是一种具有生产力的特殊商品,它的贮藏、加工和推广应用都必须专业技术来指导,保管贮藏不当、加工技术有误都有可能造成种子质量 相似文献
18.
<正>实践中,经常发生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因生产、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种子,被法院错误的以生产、经营假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决向种子使用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件。即使像某某省农科院这种高级别的科研、生产机构,也因生产、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玉米品种和棉花品种的种子,分别于2001年和2006年被法院错误的以生产、经营假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决向种子使用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生该类事件的原因,是人们包括法官、律师以及种 相似文献
19.
<正>种子是粮食丰产的主要载体,是一种特殊的农业商品。种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农业生产的成败。伴随着《种子法》的实施,我国种子经营从传统的专营模式转变为许可经营模式。因此,市场经营主体更加多元化,但也给种子监管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加强种子市场的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是维护广大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实现农业增产增效的重要保障。一、当前种子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种子管理现状《种子法》颁布以后,种子市场趋向多元化,种子生产经营企 相似文献
20.
《北京农业》2011,(26)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