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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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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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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饲料添加剂》2005,10(6):40-40
为加强兽药标准管理,保证兽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动物性食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现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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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饲料添加剂》2007,12(3):42-42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要求,经审核,现核发北京中水华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33家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附件1),有效期为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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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饲料添加剂》2009,14(3):42-42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等4家单位申请注册的狐狸脑炎活疫苗等2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现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产品的试行规程、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