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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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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伟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1,(11):68-68
律师:请问,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发包方能否收回承包地?张先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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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至少30年.草案明确规定,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外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可以依法继承.草案允许的惟一一种可以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的情况是: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失去承包地且没有生活保障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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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理依据一是参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与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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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本村人全家户口迁往外地,可村里仍有其承包地合法吗?答:关于全家户口迁走是否仍然能够耕种承包地的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对待。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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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我是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村一名农民。大学毕业后,返乡与父母一起种地谋生。2015年,我考上了当地的公务员。由于考上了公务员,我的户口也由农村户口转为城答: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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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可是近些年来,农村一些家庭由于婚丧嫁娶、生儿育女、升学参军等因素,人口状况与2轮延包时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新增加人口的家庭,其所在村民组可用于调整的机动地、依法开垦新增加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很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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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是一名外出务工的农民,在外打工多年,外出之前将土地交回了村里。现在我想返乡,请问我返乡后还可以耕种承包的土地吗?读者:刘学良【解答】刘学良读者,你这种情况在承包期内是不能耕种承包的土地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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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传新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5)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从1984年中央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期一定15年不变的政策(称之为第一轮土地承包)到1993年中央明确在原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称之为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到2002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始终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贯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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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这里是否表示对于林地之外的土地如稻麦田等,若承包人死亡,村集体就可收回承包地?这与中央“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是否抵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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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传新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3):34-35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从1984年中央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期一定15年不变”的政策(称之为第一轮土地承包)到1993年中央明确“在原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称之为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到2002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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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区为两类,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中,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承包方,按照统一安排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属于家庭承包;以其他多种方式进行的承包,属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将农村土地承包区为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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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区为两类,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中,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承包方,按照统一安排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属于家庭承包;以其他多种方式进行的承包,属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将农村土地承包区为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