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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平 《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14,(3):7-9
1 建立养殖档案的法律依据
《畜牧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畜禽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数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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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15,(5)
<正>农业部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9月,全国共出动屠宰监管执法人员69.5万人次,查处屠宰违法案件5759件,罚款1765万元,关闭不符合条件的屠宰场点1694个。今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等各类屠宰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初见成效。农业部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下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生猪屠宰进行监管。一是落实责任。明确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三者之间的责任边界。二是抓好源头。各级畜牧兽医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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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概述1.1实施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农业部第67号部令,发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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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养殖成为了提升农村群众经济收益的重要方式,在畜牧养殖中,动物检疫是非常重要的。畜牧兽医人员工作职责比较重大,需要给予动物检疫工作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动物检疫部门下发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在实现早发现早控制疫情的同时,也能保证肉食品质量,减少养殖户经济损失,促进畜牧养殖行业的稳定发展。本文就结合畜牧兽医工作动物检疫现状,重点探究畜牧兽医工作动物检疫现状处理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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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国成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21,(3):77-77
产地检疫是一项需要有始有终、循序推进的长期性工作,乡镇畜牧兽医站作为推进基层畜禽检疫工作的主力军,必须肩负起自身职责,致力于乡镇产地防疫工作的有效推进。本文就如何做好产地检疫工作概述如下:1强化案件查处,形成规范化检疫秩序考虑到一些乡村养殖户对检疫工作的关键性认识不够深切,因此辖区内难免会存在一些违规养殖、违规销售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