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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质量标准》2014,(2):47-47
3月3日,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农业部发布了《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公告》从违法添加违禁药品、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不执行兽药GMP且不改正、向养殖环节销售原料药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6种从重处罚情形。《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设定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公告》既是对此项规定的重申,更是一种信号。今后,各地在执行《公告》对兽药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处罚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视情节相应明确兽药生产、经营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写明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内容,并对处罚内容予以公开。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人员数据库,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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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行为是损害种子购买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种子管理条例和种子管理奈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处理分为两种,即首先由种子检验员制止其经营活动并扣押种子,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农业法第六十条也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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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之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明球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4):92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者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刑罚处罚是人民法院对违反刑法者所实施的刑事制裁 ,这说明了违法犯罪行为和因此承受的法律责任是相一致的。但现实生活中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 ,因而构成了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涉及到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在方法上的衔接问题。一、合并适用原则当同一违法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规范 ,又触犯了刑律而发生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竞合时 ,应该予以合并适用。即对构成行政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司法机关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 ,有关行政机关还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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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质量标准》2013,(2):37-37
为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月27日,农业部发出《关于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2013年各地要认清形势,切实提高对兽药监督执法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1)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生产,特别是违规添加抗菌药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以及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坚决打击。对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要加强调查取证的力度,予以重点监督,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2)整顿规范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加大对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和经营门店的督查力度,特别是对销售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经营者要进行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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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并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严肃财政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作为部属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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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这里养鸡的农户很多,所以对兽药的需求也很大,因此我想办一个兽药经营门市。但我们镇兽医站的兽医却告诉我,兽药只能由畜牧兽医站专营,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从事兽药经营。请问,兽药是否由兽医站专营?湖北邢兵邱兵读者:该兽医的说法是不对的。国务院2004年4月9日发布的修改后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经营设置了行政许可制度,规定经营兽药必须获得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即市、县农业局或畜牧局、畜牧办)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否则要受到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但需要明确的是,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