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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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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是我国不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成果。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更加重视对人身安全的保护,并对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话题有了法律意义上的界定。1.农机监理执法主体地位被依法确立《道交法》明确了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该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8条、第9条、第13条、第19条、第23条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机监理部门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年检,驾驶员考证、年审等…  相似文献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明确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管理拖拉机的执法主体地位和发牌发证等职责。但是,没有明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以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上路检查权、违章处罚权和事故处理权(以下简称“三权”)。农机监理机构如何执法?如何管理农机安全生产等问题还是使农机系统人员忧心。如何解决好这些难题?我们广西农机化管理中心采取积极的措施,从立法中找出路,寻生机,经过几年的努力,2005年4月1日,广西人大常委会终于高票通过了《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效地解决了农机监理机构的执法…  相似文献   

3.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明确赋予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行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性质和地位第一次由国家法律予以确立,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并列成为对民用机动车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管理主体。这使得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既有法可依,又名正言顺。同时,《道交法》的颁布实施,也给多年来已经形成的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体系带来了很大冲击和影响。一、农机监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分析(一)传统的职能、职责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经过数十…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己于5月1日实施,该法明确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但对农机监理部门来说,实施该法仍有一系列尚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顺利实施,关系到农机监理行业如何健康发展,关系到如何保护“三农”利益等一些深层次问题。一、农机部门在乡村道路对拖拉机实施执法检查的职责、处罚职责和道路外的农机事故处理的职责不够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牌证核发、年度检验、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年度审验等职责赋予了农机部门,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农机部门…  相似文献   

5.
农机监理工作是依照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和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具体工作是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登记、考核、发证、定期检验,确保农机安全生产。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明确了农机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农机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为农机监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确立了农机管理部门农业机械道路交通管理执法主体的地位,为做好农机监理工作,滨州市农机监理站决定在去冬今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法、讲法、用法活动。一、学法。去年11月12日,市农机监理站组织各县区监理站长认  相似文献   

7.
《河北农机》2015,(Z1):37-38
<正>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拓展了农机安全监管的内涵和外延,要求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农机安全监理体系建设被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一、张家口市农机安全监理体系现状(一)基本情况张家口市农机安全监理系统共有16个单位。宣化、阳原两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在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过程中,随农用运输车一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2004年5月1日后相继施行,对农机监理部门来讲,将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道交法》明确了农机监理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职责,《行政许可法》则是限定和规范农机监理的执法行为。两法实施后,农机监理工作将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一、困难和问题1、管理范围变窄,职权变小,对农机安全生产无法全面管理。《道交法》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农机监理机关的执法范围和权限进行了重新界定,《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许多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衔接,严重地影响了农机安全监理执法的客观、公正和严肃  相似文献   

10.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使农机监理彻底甩掉了17年来笼罩在头上的“可以委托”的阴影,具有了与公安交管部门平等的执法主体地位,使农机监理工作真正有法可依,但该法的颁布实施使农机监理职能发生了变化,农用车管理权限交出后,管理范围大大缩小。为适应这一变化,农机监理部门必须对自身的地位和发展方向进行重新定位,集中精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努力开创农机监理工作新局面。  相似文献   

11.
钱水友 《湖南农机》2016,(11):167-168
1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1)安全检查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农机部门拖拉机登记挂牌、年检,驾驶人考证及审验权;《农业法》授予农机部门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权;《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1/3的条款涉及农机安全监理,授予农机监理安全检查权、违章处罚权,并对农业机械及农业机械化做出法律层面的界定.  相似文献   

12.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与实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科学界定了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赋予了农机监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更多的主动性。本文针对当前进一步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及济南  相似文献   

13.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使农机监理的执法主体地位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农机监理执法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坚强的后盾。但由于取消了上路执法权,使农机监理执法权限缩减,进而影响了农机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面对新形势,如何高效、有序地开展农机监理工作是摆在所有农机监理人面前  相似文献   

14.
当前,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继出台,明确了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理顺了拖拉机管理的关系,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得到了认可。然而,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有些问题已影响到农机安全生产,影响到农机安全管理机构的生存和农机监理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以来,各地农机同仁纷纷来函来电询问有关情况,由于该《条例》立法时间长,争论问题多,立法难度大,虽几经波折,但终成正果。要说其中观点或由来,一时难道其详。笔者认为:《条例》出台,仅是农机监理前程问题的探索。《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机部门管理拖拉机的执法主体地位。但是农机监理机构只有宣传教育、核发牌证、考试发证、检验审验几项职责和权利,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不是行政执法主体?农机监理机构既没有上路检查权、违章处罚权,也没有事故处理权(以下简称″三权″),…  相似文献   

16.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相继通过颁布实施,构成了较为完善的农机监理法律体系,是今后农机监理依法行政的依据与保障。农机安全监理肩负着为农机化发展保驾护航,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的重要责任。法律、法规明确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执法地位,这就要求各级农机监理系统统一思想,创新管理方式,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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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以高票数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今年7月1日起施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之前,使用的是《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执法地位和执法空间的界定相对模糊,新条例最根本的是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在法律责任的条文设置上,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呈现出四大亮点:一是明确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二是对农业机械实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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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2日,济宁市召开全市农机局局长及监理站站长会议,部署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农机部门道路执法的主体地位,多年的愿望得以实现,这为下一步开展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多年来的争执、交警扣压农机挂发牌证的现象将不再发生,为我们的监理事业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可喜可贺。《交通安全法》确立了农机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后,大大加重了农机部门肩上的责任,农机安全生产的任务越来越重。今后随着农业机械的增加,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会越来越高,抓好…  相似文献   

19.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农机监理走到了新的历史转折点,农机安全生产的执法主体——农机主管部门在明确了作为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主体的同时,农机监理执法手段被弱化,行政检查权没了、行政处罚权没了、事故处理权没了、执行公务的服装也脱了......,农机监理路在何方?一、农机监理面临的困难1.业务量骤减,基层组织面临严峻考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农机主管部门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牌证核发、年度检审、驾驶员考核等职责,管理范围较以前骤减,以天津市为例,2004年7月底纳入管理的拖拉机…  相似文献   

20.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就要正式施行了。在法律效力上,《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民法通则》是同一等级,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必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框架下开展工作,尽快纠正某些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凡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到的,农机安全监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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