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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旭 《农村电工》2003,11(1):20-20
1事故概况2002年6月12日11时,湖南省耒阳市水东江区东鹿村四组的村民陈星云(女,34岁),带着两个孩子(大孩子12岁),到承包地去摘菜,在菜地旁陈星云发现一根电线掉在地上,便去捡电线而造成触电身亡,其大孩子见状后去叫人拉开电源。该村已进行了农网改造,但其村中一条农排线路由于是集体资产,根据网改政策不纳入网改范围,村委会出面要求供电所保留原状,没有拆除,作为集体资产留下。该农排线路由于没装计量表,故与带电的低压网有一断开点,由于线路被盗,被剪断的农排线路导线有一根的一端掉在地上,另一端掉落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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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案情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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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 ,农村用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农电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增加了农民收入 ,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 ,电力已成为农村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而且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但是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 ,造成了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屡屡发生 ,无数触电伤亡事故的教训 ,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1) 私拉乱接用电。在农村用电中 ,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用电图省事 ,不找电工安装接线 ,自己随意乱拉乱扯 ,违反供电部门用电先申请 ,安装修理找电工的规定。(2 ) 缺乏安全用电常识。农村居民普遍缺乏安全用电常识 ,导致了农村触电伤亡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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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善银 《农村电工》2005,13(5):14-14
1案情及审理2003年8月27日,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人身赔偿纠纷案,并于当年9月18日和2004年2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薛某(女)称:其丈夫王某2003年7月19日上午9时许,在沙道观镇某排灌站水渠边钓鱼,因该渠道上空属被告(松滋市供电公司)所有的高压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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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案发生经过2010年5月,安徽省萧县酒店乡村民赵某(违法建房房主)在东镇村南一高压线附近建房。2010年8月21日,建筑工人张某和其弟受雇于胡某的施工队,在为赵某建筑房屋过程中,张某未采取防护措施,在楼上手持一根2米左右的钢管翻过一堆砖块时,不慎碰到建筑物毗邻的10千伏高压线,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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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农村用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电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电力已成为农村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且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屡屡发生,无数触电伤亡事故的教训,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数以万计的农村触电伤亡事故案例证明,造成触电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以下20种,应积极采取对策。1. 私拉乱接用电。在农村用电中,为数不少的农村居民用电图省事,不找电工安装接线,自己随意乱拉乱接线,违反供电部门用电先申请,安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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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时,法院在法律适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同为在高压线下钓鱼被电击伤,有的法院判决供电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有的法院判决供电企业承担次要责任,有的法院判决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笔者结合触电事故的归责原则,谈谈触电伤亡事故中的过失相抵原则在事故处理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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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蕾 《农村电气化》2002,(11):23-23
1 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一般规律(1) 夏秋季节触电事故多。构成这一规律的原因有季节气候特征和农村用电特点两个因素。夏季多雨潮湿 ,设备绝缘下降 ,又正值农村用电高峰期 ,用电量增加 ,临时电源电路增多 ,移动式电器使用率高 ,人体接触电气设备的机会增多 ,加上天气炎热人体出汗 ,身体电阻值下降 ,触电危险程度增加 ,同时夏季人们常常赤脚露臂 ,失去了人身衣物的绝缘屏护作用 ,因而形成夏秋季节触电事故多的特点。(2 ) 农村触电伤亡事故明显高于城市。农村安全用电意识淡薄 ,电力线路陈旧、老化、运行质量差 ,用电设备分散 ,移动设备多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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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再初 《农村电工》2003,11(3):17-18
1高电压作业适用高压无过错原则,但能证明触电者是故意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赔偿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前,人们常将触电事故全部纳入高度危险作业之中,发生触电事故之后,判电力设施产权人甚至是电力企业承担责任。2000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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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文  昭文 《农电管理》2003,(6):9-10
当前,整个农村供电系统,经过近三年的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原属乡(镇)领导的电管站及电工,都已统一归属县供电局下属的供电所管理,原由村委会筹建的变电站设施及低压线路等,也相应划归供电所维护管理。在新的体制下,目前发生在农村的各种触电事件,出现了许多过去未发生的情况:原来在产权属于村委会的电力设施上发生触电事件,其责任属村委会;现在,维护管理权已转给了供电所,而有的尚未正式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如若发生触电事件要归责谁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话,就将发生界定不清的问题。下面,拟结合几年来触电事件受理和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案例的回眸分析,吸取经验教训,探讨如何依据法律,明析归责,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王朝良 《农村电工》2005,13(4):17-17
1案情 2002年 6 月, 河南 省 宜阳 县某村村民 刘某 在土地 使用 证、 房屋建筑许可 证尚 未办妥 的情 况下 ,以家中人多 无处 居住为 由, 将建 房工程以 口 头 约 定 方 式 承 包 给 村 民 高 某 。同年 6 月 20 日 ,高 某组 织一 批民工开始施工。7 月 8 日上午,民工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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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触电伤亡事故责任界定的法律解析1.1触电伤亡事故分为低压触电和高压触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 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1 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低压供电:单相为220 V,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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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  薛凤光  王奎 《农村电工》2007,15(6):16-16
近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时间长达8个月的凤阳县武店镇街道王某某触电死亡赔偿一案:被告凤阳供电公司具有免责事由,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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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特点 涉案主体:电力设施产权人多是从事电力运营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对事故现场高压线拥有产权,负责线路的维护和管理,在案件中多为被告;鱼塘经营者(包括鱼塘的所有人、鱼塘的承包经营者或鱼塘的管理人)在案件中大多为村集体(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受害人(行为人)多是垂钓爱好者,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周围环境都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主观上都疏忽注意,行为人使用的是碳素钢可伸缩渔杆,这种杆的特点是渔杆轻、导电性能好,伸缩方便,伸展开的长度都在6米以上。行为特点大都是在挥杆或持杆经过高压线下时碰撞空中高压线,行为的后果是导致行为人被电击直接死亡或重度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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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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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与急救讲义谢永祥,梁树森广东省农电学会(528000)第回讲触电事故的规律触电事故都是在一瞬间突然发生的,但并不是不可预防的,只要我们能掌握发生事故的规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就有可能防止和减少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触电事故的发生有如下规律:1.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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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担任山东省平度市电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已12年之久,成功地处理了各类人畜触电事故。现结合司法实践及我国法律规定,就农村触电事故责任的界定原则及对策谈点意见,供参考。1 当前对农村触电事故责任的几种观点 农村发生人畜触电事故后,在对待和处理触电事故时,由于缺乏电业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少人持有错误观点和认识。 第一种,认为电是由供电企业输送的,电费是电业公司收的,电业公司是受益者,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农村发生人畜触电事故后,当然应该由电业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认为村电工是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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