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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村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将一块河滩地上的成材杨树分别拍卖发包给本村马某等3户村民,要求由马某等寻找买主予以处理,并言明采伐手续由村委负责办理。2003年4月20日,马某等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采伐了林木并以12960元的价格卖给木材收购者李某,被群众举报到县林业局。经查,共采伐林木334棵、立木蓄积25.8立方米。在处理时,村委辩称上述林地属河  相似文献   

2.
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甲方)于1991年以3.5万元价格承包一村集体(乙方)刺槐林地。合同规定.承包期30年,在承包期内,林木归甲方所有。签合同时,张某邀好友李某到场执笔写下合同,并委托李某代为保管合同。2000年8月份,张某曾将该林地树木采伐出售,收入颇丰。见有利可图,李某便托人说合,想与张桌合伙承包该林地,遭婉拒。李某遂于2004年3月份在自己代为保管的合同中“甲方”一栏添加了自己的姓名,然后持变造后的合同书找到乡林业站工作人员,谎称该林地系  相似文献   

3.
李庚慧 《湖南林业》2005,(12):32-32
李某,2001年11月22日以采伐其本人“油榨冲“自留山松树为由到县林业局中领了15立方米商品材采伐许可证,后因其山上林木较少。未向任何部门报告,便改变原采伐本人自留山林木决定,以800元.300元的价款分别购买本村村民雷采“高峰村”责任山松树30株,  相似文献   

4.
郭某在1985年10月与李某签订一份林木及林地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为:李某自愿将自己责任山转让给郭某营造杉木林,所造杉木及山场现有松木成林后,由郭某自行采伐并出售,出售后的利润李某、郭某按3:7比例分成。合同签订后,郭某雇请民工在山上种植杉木,通过10余年培护,杉木、松木均长大成林。段某得知李某山中有林木,于是找到李某(李某没有将转让林木及林地情况告知段某),并当即付给李某4800元现金购买其山中松木,李某于是出具申请采伐证报告并将责任山证件的复印件给段某,段某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了100立方米商品材采伐证,并于2002年12月雇请民…  相似文献   

5.
吴鹏 《森林公安》2006,(6):44-45
在林权交易中,由于一些地方对林权交易规定不熟悉,或者操作程序不规范,致使林权交易行为在法律意义上不能生效。在处理与之相关案件时,往往就会发生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并且会造成执法办案人员的迷惑。譬如:2005年9月6日,某县某镇李家湾村委会与村民李某签订合同,约定将本村集体一处500亩的山场(用材林地)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李某经营20年,山场现有林木归李某所有。2006年1月3日,李某又以合同的形式,将该片山场林木所有权和20年林地使用权以2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本镇居民张某。李家湾村委会、李某、张某之间的林权交易行为均未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2006年1月10日,张某组织人员到该山场无证采伐林木63立方米。此案该如何区分责任,又该如何定性呢?下面,我们就此作一个简略的分析,分析中所涉及的有关林权交易设定为《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相似文献   

6.
国营吕村林场与洛宁县罗岭乡贾村村委历时近二年的林地权属纠纷一案,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使530多公顷国有林地免受侵占,依法保护了国营林场的合法权益。一九九一年六月,贾村村委因筹资架电线,提出申请在猛雨沟地区内采伐林木,吕林林场在给贾村村委采伐申请上签署意见时,发现其采伐地段四至有误而引起纠纷.贾村村委向洛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县政府于一九九  相似文献   

7.
<正>2019年4月,张湾村村民李某将自家责任山上的152株松树(非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出售给木材经营者王某。随后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伐了该林木,立木蓄积32立方米。在采伐林木过程中,李某知道王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加制止。侦查人员在要不要将李某作为滥伐林木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李某到底要不要承  相似文献   

8.
1994年,因土地调整,辽宁省原张某承包种植的责任田重新划给了本组村民李某承包,张某随之将责任田中集体林带上的6株松树转包给了李某。按照该村关于“林木由村统一出资规划种植,承包农户负责管护,林木成材后收益归承包农户”的规定,村委会出面将6株松树作价30元,李某即将30元付与张某。2000年12月,李某因盖房需要,以自己曾出资30元,树木属于自己所有为由,擅自将6株松树采伐。县林业主管部门发现后,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在处理过程中,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了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责任田…  相似文献   

9.
分析云南省“天保”工程区人工林特点,阐述“天保”工程区人工林进行商品性采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通过论证,确定云南省“天保”工程区人工林商品材合理年伐量为102万m^3,并提出在“天保”工程区实施人工林商品性采伐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0.
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6]6号)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内预留一定比例的限额指标。并报国家林业局审定,以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他采伐限额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的规定,同时为有效调控我省各编限单位合理使用森林采伐限额和科学经营森林。以及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I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需要.我省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省级可预留年森林采伐限额35.6万立方米.占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237.5万立方米的15%。  相似文献   

11.
我省采育企业在采伐生产定额的测设中,使用的“林场等级”一词,来自东北林区。这里所谓的“林场”,实际是指一片具体的林地。某一具体林地的“林场等级”,是与别的具体林地相比较而言的,而比较的标准主要是每公顷出材量和平均每木材积。所以采伐定额“林场等级”,可以简要的表述为是指林子好坏的程度和生产力的高低。划分林场等级,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能表明不同等级林地的生产能力,为我  相似文献   

12.
管宁 《国际木业》2006,36(8):32-32
美国:美国林纸协会(American Forest & PaperAssociation)称,全球木材产量中来源可疑的占到了10%,非法采伐将木材价格压低了7%~16%。该协会的一项调查估计,如果国际市场上没有非法采伐的木材,美国产的木材每年销售额可增加4.6亿美元。上月,美国贸易代表与印尼贸易部长达成了共同打击非法采伐的协议。欧洲正在采取行动,试图建立一个执照制度,保证使用来自可持续经营森林的木材。但是,FSC、PEFC等认证的费用很高,使林地所有,特别是小片林地所有感到负担太重,对此项费用的效益产生怀疑。一个俄国人将全部林地进行了认证,但买主对此似乎并不很感兴趣。  相似文献   

13.
2001年 9月 23日,科区敖力布镇林业站柴站长向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分局举报:该镇敖宝营子村苏华家林地内近期无证采伐杨树二百来株,怀疑是苏华自己把树卖了。9月27日,科区森林公安刑警队前往敖宝营子村调查。 经现场勘查,苏华家林地位于敖村东北约1公里,林内被用  相似文献   

14.
孟元庆 《世界林业动态》2007,(10):10-10,F0004
据泛非通讯社网站2007年1月30日消息,津巴布韦林业委员会与阔叶材协会及乡村地方委员会协商后作出一项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将阔叶商品材的林木采伐费提高到36%。该规定适用于所有阔叶商品材的采伐,如柚木、紫檀、花梨木。对阔叶材协会成员征收的林木采伐费将由原来的每立方米5万津元提高到6.8万津元(1美元=2.4049万津元)。  相似文献   

15.
根据山区劳动力不断减少和林业作为生态建设主体的要求,提出了阔叶林采伐迹地的省力化更新方法。试验表明,阔叶林采伐迹地,不炼山、不整地,充分利用林地原有植株的天然更新能力,只经过定向抚育改造,比重新营建人工林可减少人工75~93工/hm^2,节约成本3615~3990元/hm^2,并减轻了营林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省力化更新幼林林分生长量大,干材产量是重新人工造林的2.60倍;改造后第6年间伐,间伐材作香菇栽培基质用材利用。保留阔叶树种2500~3000株/hm^2培育大径材,12年生年生长量与对照杜英人工林、杉木人工林相当,但林地的生物多样性得到了较好保护。  相似文献   

16.
宁远县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丘岗山地开发作贡献,日前圆满审结一起争执时间长达137年之久的山林权属纠纷案。该县鲤溪镇三元岭村与欧家村干公元1859年,也就是当地村民通常说的清朝咸丰八年,为“滑泥山”权属发生纠纷,当时清朝地方当局为了总事宁人,冻结了该山场,禁止双方开发利用,致使百余亩的“滑泥山”荒废了一百多年。土地改革以来,当地政府多次作出处理决定,均因双方积冤深、山岭权属执行难的原故,导致处理决定不能有效执行。去年,这个县在丘岗山地开发中,“滑泥山”的权属问题再次提到县委、县政…  相似文献   

17.
2001年9月10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等人因盗伐林木罪,被依法移送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至此,一起蓄谋已久的盗伐林木案经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破案。 2001年6月2日,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收到可靠情报:小牛群乡陈家店村村民孙某某近一段时间大量采伐落叶松林木,并宣称所采伐的林木归自己所有,但知情人反映他所采伐的林木极有可能是国有的,孙某某将于当日夜间外运一车木材。接报后,刑侦大队立即  相似文献   

18.
吴鹏 《森林公安》2007,(1):35-36
人们通常认为,在采伐林木前,应由林权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现实中,存在着不少代办证件或是约定办证的情形。如果在此情况下发生非法采伐林木行为,应该如何追究责任呢?譬如,2006年1月,木材经营何某与前湾村村民李某达成协议:李某将自家责任山上的560株松树(用材林)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何某办理。何某在付款后即雇人采伐,采伐林木蓄积57.2m^3。经查,何、李二人林木交易没有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何某组织采伐林木也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确定处理意见之前,我们先分析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19.
刘某系某县农民,趁其弟不在家,决定把其弟责任山上的林木出卖。2002年5月,刘某声称该处山林属自己所有,请镇林业站技术员上山进行了伐区作业设计。林业站在未严格审查山林权属的情况下,给刘某发放了13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随即刘某进行了采伐。办案中对刘某的定性存在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刘某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依该证规定的地点、时间、树种、数量和方式进行采伐,不构成犯罪。但是刘某未经其弟同意把林木采伐,侵犯了其弟的林木所有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20.
攸办 《湖南林业》2008,(6):39-39
攸县在今年冰雪灾害中,受损林木材积达55.5万立方米,折损毛竹1940余万根。为尽快清理和利用受灾林木,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资源和农民利益的损失,县林业局最近开展了“上千头山、解万户愁”活动,由业务股室牵头组织工作组到各乡镇进行联审联批现场办公,为林农搞好雪压灾害材采伐审批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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