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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作物种子市场的多元化,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及更新速度加快,种子经营单位和从业人数越来越多,使种子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下,切实加强种子管理,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好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是种子管理工作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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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以下简称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由县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对制种行为的类型进行了划分,规定了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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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农办农[2010]22号1,经过三轮征求意见已经基本定稿。“种业新政”重新界定种子企业准入门槛.简单地说.就是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种子公司归农业部审批.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归省市种子管理站审批。其中,固定资产比例不得低于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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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农作物种子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单方实施了违反种子管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用种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此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应根据《立法法》确立的同位法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和农业部办公厅给广东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中“在农业生产实践中,一般不使用‘种子缺陷’的概念”的规定,既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也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关规定和举证倒置的举证规则,只能适用《种子法》而承担《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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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种子买卖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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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下,我国农作物种子行业逐渐脱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经济格局日趋多元,行业合作与渗透也日益复杂.同时也带来诸多风险与问题。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和违法生产经营等非法行为给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管工作带来挑战。因此,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部门分工、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资源投入等措施来完善我国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管工作,为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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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直接关系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种子体制改革后,种子市场全面放开,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品种类型,繁荣了种子市场,也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但是,由于种子经营者多、品种多,农民选购种子盲目性大,农业用种安全存在隐患,农作物品种安全一旦出现事故会给农业生产带来了较大影响。近期,就全市农业用种安全问题进行了调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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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现状,存在问题及种子的集约化,规模化在种子产业经中的重要性,提出要根据种子的特性,在省内建立一定规模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达到种子生产区域化,专业化,进而实现种子加工机械化,种子质量标准化,加快种子工程建设步伐,实现种子产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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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农种业是一个以新疆伊犁农四师农科所为依托,集科研、生产、推广、经营于一体的国营科技型种子企业。下设科研部、良种繁育部、种子经营部、农药经营部。2001年取得新疆自治区及新疆兵团种子管理总站颁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518万元。伊农种业地理位置优越.特别适宜制种业的发展.可生产、经营各类作物常规种及杂交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