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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屠宰检疫验讫印章号是动物检疫员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9条的规定,对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后加盖的法定标志。自1998年1月1日起,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全省统一的屠宰检疫验讫印章。本市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使用以来,对方便市场兽医卫生监督、查证验物、打击私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法商贩为追求高额利润,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进行私宰、逃避检疫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年5月,我市首次查获一宗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的案件,现将案件处理经过报道如下:1 案情 2000年5月8日,本市杜阮兽医防疫…  相似文献   

2.
1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要求 ①出售、调运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实施提前报检;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检疫人员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加封兽医卫生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做防疫消毒和其它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③动物凭有效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有效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运输单位和个人凭检疫证明承运。凡拒绝、阻挠、逃避、抗拒检疫的,都属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2对屠宰、肉…  相似文献   

3.
《中国猪业》2005,(3):53-5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已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落实本办法,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保证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广大市民食肉安全,保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根据使用“检疫合格”标志的实际情况和本市生猪定点屠宰的现状.对用于动物产品分割小包装上粘贴的“检疫合格”验讫标志和用于屠宰检疫合格的蓝色滚筒印章进行了清理.并于2005年3月重新公布了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代码和滚筒印章编号。  相似文献   

4.
北京市将自 6月 1日起实施《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全面实施进京动物产品准入制。根据此办法 ,北京市将对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和企业进行资格认定 ,公布符合进京条件的产地名录和企业名录 ,产品必须张贴专用进京标志 ,并特许 1 3家市场分销。今后 ,北京市将对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和企业进行资格认定 ,建立符合进京条件的动物产地名录和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经销企业名录 ,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即时公布。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京 ,所持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  相似文献   

5.
动物屠宰检疫验讫印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8条,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后加盖的法定检疫验讫标志。是畜货主出售、运输动物产品的凭证。正确使用验讫印章是保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项制度的重要手段之一。1明确动物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的法律功能和地位2000年2月18日,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业部发出《关于检疫验讫(印章)标志是否属于检疫证明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检疫证书、检疫验讫(印章)标志都是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二者的法律功能是相同的。检疫证明是以“纸制”文件的形…  相似文献   

6.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我省人大常委会于 1999年 11月 27日颁布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屠宰后的生猪等动物产品,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由其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厂、点)。”经过一年多来贯彻实施,我省县以下14 895家屠宰厂(户、点)已全部实现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检疫;县、市及以上城市147家肉联厂、屠宰厂,也有142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仅…  相似文献   

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已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落实本办法,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保证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广大市民食肉安全,保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根据使用“检疫合格”标志的实际情况和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的现状,对用于动物产品分割小包装上粘贴的“检疫合格”验讫标志和用于屠宰检疫合格的蓝色滚筒印章进行了清理,  相似文献   

8.
1案件基本情况 1999年 8月 11日,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吴宁镇东门菜场设摊卖肉的单某销售的猪肉是私屠滥宰的,未经兽医检疫,并且加盖有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标志。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检查,结果当场查获单某正在销售的猪肉并非来自定点屠宰场,且其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系明显伪造,遂暂扣了猪肉 48 kg。经询问,单某承认销售的猪肉是私自在其家中宰杀的,未经兽医检疫,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标志是其本人用泡沫、铅丝制作,编号为“0000”(因其知道验讫印章是用数字编号…  相似文献   

9.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两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制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 1.《动物防疫法》第48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49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补检措施。这里对“经营”一词无明确解释,所指不清,具体执法时难以定性。其次是对经营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只设定了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往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其大多经营的是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寥寥无几,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或数额太少,使其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只能依法补检,而在实际工作中,故意逃避检疫的行为较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设定明确的处理措施。 2.建议在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时,将“经营”一词作如下解释:指从事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买卖、仓储、运输、屠宰、加工等,以便在具体执法时具有可操作性。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或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外,情节严重的,应明确设定并处直接责任人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验讫标志的伪造、涂改、转让等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无法可依 1.《动物防疫法》第51条设定了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处理(罚)措施,而对第38条、39条规定的动物产品验讫标志的转让、涂改、伪造未作明确处理规定。 2.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伪造、转让、涂改检疫印章、验讫印记和检疫标志等违法行为,例如:私刻检疫印章,将白条猪肉与加盖验讫印记猪肉重叠翻印验讫印记,移动检疫标志等等,其违法行为虽已定性但处理处罚却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施。 3.建议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细化有关条款,并将检疫证明解释为包括检疫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检疫专用印章及其有关的验讫印记、检疫标志等,就是说将检疫印章、验讫印记、检疫标志与检疫证明一并作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凭证。把《动物防疫法》第38条、39条的有关规定纳入第51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之列,使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才能执法必严,立法的宗旨才能得以体现。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10.
2002年6月12日召开了全省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会议,传达了《关于加强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的通知》(吉牧医[2002]94号文件),我省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加工企业的代表,与省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州牧业局长及企业的代表根据会议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座谈,与会同志明确了职责和任务,也谈了很好的建议和今后的打算。  相似文献   

11.
屠宰检疫验讫印章号是动物检疫员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9条的规定,对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后加盖的法定标志.自1998年1月1日起,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全省统一的屠宰检疫验讫印章.本市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使用以来,对方便市场兽医卫生监督、查证验物、打击私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法商贩为追求高额利润,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进行私宰、逃避检疫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年5月,我市首次查获一宗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的案件,现将案件处理经过报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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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的主要问题1.1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完全到位,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逃避检疫行为,难以有效打击;二是对经营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及违法所得,无法实施行政处罚;三是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缺乏法律依据,更无处理(罚)措施;四是对伪造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的行为难以有效打击等。1.2一些地方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仍未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规范理顺,仍未真正具备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没有被各级人民政府确认为所属的一个执法机构,更谈不上有机构的设置、编制、经费、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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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如何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与不合格呢?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具有检疫监督职能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合法;二是检疫管理相对人,即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所有人具有合法权利能力;三是动物、动物产品具体检疫方法和过程符合检疫规定…  相似文献   

14.
2000年6月14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金华依法公开审理了个体经营户单高洪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维持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而提出的上诉案件。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场历时10个多月,引起政府部门重视、社会影响广泛、新闻舆论关注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以执法机关胜诉而告终。这是浙江省首例因查处伪造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标志行为而引起的动物防疫行政诉讼案件。   1999年8月11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浙江省东阳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所在吴宁镇东门菜场五号摊位查出单高洪正在销售的猪肉未经检疫,且加盖有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印章)。经进一步调查认定,单高洪自1999年农历正月以来,擅自在其家中屠宰生猪7头,未经兽医检疫即予销售,非法所得2800元,并于1999年8月10日用泡沫、铅丝伪造了一个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加盖在8月11日凌晨擅自屠宰的猪肉胴体上。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禁止经营未经检疫肉品;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接上期)3统一实施防疫监督程序及操作方法目前我县统一推行的动物防疫监督程序是以“先申报、后检疫、缴清费、再出证”为核心内容的防疫监督程序。具体操作方法如下。3.1检疫申报检疫申报是指生产(饲养)、加工(屠、宰)、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动物、动物产品发生移动前,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关提出检疫要求的过程。其步骤是:3.1.1检疫申报依据:检疫申报是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24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报检制度。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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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禽类产品主要以外进为主,本地禽类的屠宰加工只占一小部分.多数为个体屠宰,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只有香河正大集团一家。为严防病禽进入食品加工领域,切实保证全市人民禽类食品的消费安全,促进全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市县两级动检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了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为重点的禽类及禽类产品的检疫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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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 ,我省人大常委会于 1 999年 1 1月 2 7日颁布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2 1条明确规定 :“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屠宰后的生猪等动物产品 ,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并由其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厂、点 )。”经过一年多的贯彻实施 ,我省县以下 1 4895家屠宰厂 (户、点 )已全部实现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检疫 ;县、市及以上城市 1 47家肉联厂、屠宰厂 ,也有1 42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 ,仅有5家还在坚持“…  相似文献   

18.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广州市牲畜检疫规定》,广州市对专门从事牲畜产品的生产、屠宰、加工、储存、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管理制度。即必须向所在地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申领登记,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凭证向工商行...  相似文献   

19.
《中国禽业导刊》2002,19(13):46-46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京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北京市近日出台了《进京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将对保证首都市民吃上"放心肉"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给加入世贸组织和举办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去年以来,北京市政府加快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步伐,修改完善了《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加强了对北京市当地生产的畜产品的管理,各级动物防疫监机构也加大了对外埠进京畜产品的检疫监督力度。如今全市各公路、铁路和航空检疫监督站点全部坚持24小时上岗,对进京动物及产品查证,验物并实施感官检查。同时出台了《进京动…  相似文献   

20.
1案件基本情况 1999午8月11日,东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吴宁镇东门菜场设摊卖肉的单某销售的猪肉是私屠滥宰的,未经兽医检疫,并且加盖有伪造的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标志.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检查,结果当场查获单某正在销售的猪肉并非来自定点屠宰场,且其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系明显伪造,遂暂扣了猪肉48kg.经询问,单某承认销售的猪肉是私自在其家中宰杀的,未经兽医检疫,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标志是其本人用泡沫、铅丝制作,编号为“0000”(因其知道验讫印章是用数字编号,但不知编号含义,就瞎编一个),蘸上食用苹果绿粉颜料后盖上的.随后执法人员在其家中查获了制作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用的泡沫、铅丝及颜料粉,并同时查获冻猪皮8张、鲜猪皮1张、小肠1副及盖有伪造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的猪肉一块(系试验用).经进一步调查认定,单某为逃避检疫,蒙骗消费者,于1999年8月10日中午用泡沫、铅丝,仿制了一个全国统一的针刺式检疫验讫印章,在试验满意后,于1999年8月11日早上加盖在私屠滥宰的未经检疫的猪肉胴体上,冒充已经检疫猪肉上市销售.除此之外,单某还违反规定,私自屠宰生猪9头,其中7头未经检疫即予销售,销售收入2800元.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录像、照片以及实物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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