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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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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畜牧兽医》2005,(1):12-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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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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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畜牧兽医》2006,(3):36-38
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十八条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第十九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培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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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2006,(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除外。第三条种畜禽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四条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保护。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省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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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第32号令,公布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此《细则》是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25条制定的。《细则》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种畜禽进出口管理、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种畜禽场管理及种畜禽生产经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第六章对种畜禽的生产经营作出详细规定:1.(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2.(第二十五条)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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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2003,(13):18-19
<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畜胚胎是指用人工方法获得的早期家畜胚胎,包括体内受精胚胎、体外受精胚胎和克隆胚胎。第三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家畜胚胎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胚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经营家畜胚胎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家畜胚胎生产第五条基本条件(一)凡生产胚胎的单位必须具有胚胎采集和质量检测的基本设施和设备。制作胚胎的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精度必须满足胚胎生产的技术要求。(二)家畜胚胎生产者能够提供齐全的供体档案和技术资料。第六条技术人员(一)家畜胚胎生产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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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畜牧兽医局主管全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工作。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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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接上期)三、畜禽新品种审定类(九)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根据《畜牧法》的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审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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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建立或者确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第四条全国畜牧总站承担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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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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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畜禽养殖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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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日秀  吴同山 《猪业科学》2012,29(6):110-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2006年,根据我国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农业部制定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农业部公告1058号),公布了138个国家级保护品种,同时验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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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广大种畜禽及商品畜禽生产者权益,使种畜禽质量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农业部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局对部分种畜禽场及种畜禽质量进行了检查验收,对合格场进行登记注册并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全省检查验收合格的种畜禽场共106个。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凡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和销售种畜禽。违者,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特告请广大用户不要购买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的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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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2006,(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第三条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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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中国动物保健品暨兽医技术展览会胜利闭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我部批准大通牦牛、中育猪配套系和邵伯鸡配套系三个新品种(配套系),并发给《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证书》,现予公告。农业部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证书颁发目录(200501)证书编号新品种(配套系)名称培育单位农02新品种证字第2号大通牦牛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医研究所、青海省大通种牛场农01新品种证字第8号中育猪配套系北京养猪育种中心、中国农业大学农09新品种证字第12号邵伯鸡配套系江苏省家禽科学研究所、江苏省扬州市畜牧兽医站、江苏省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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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监督执法工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逐步纳入正常管理轨道。但是,一些种畜禽监督员在执法工作中还存在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执法程序有时还不准确等现象。下面就执法文书的使用和执法程序等一些问题予以探讨,供从业者参考。一、种畜禽监督执法主体《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辽宁省种畜种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种畜禽监督执法主体是各地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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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品种审定提高家禽供种质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宽维 《中国家禽》2001,23(23):9-10
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种畜禽的生产经营作了具体规定,对社会推广的品种都必须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品种中,进口品种(配套系)由农业部主管司审查后引进;国内培育的品种(配套系),在省内推广的,经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即可,跨省推广的,必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家禽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成立四年多来,已对四个企业的七个配套系进行审定,其中蛋鸡两个,黄羽肉鸡五个。就本人对品种审定的理解,现将家禽品种审定的有关要求作一简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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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业经2006年5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五日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工作,促进优良畜禽品种选育与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新品种是指通过人工选育,主要遗传性状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畜禽群体;配套系是指利用不同品种或种群之间杂种优势,用于生产商品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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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发布实施六年多了(1994年4月发布,1994年7月实施),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于1998年1月发布并施行。种畜禽管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为加强我国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种畜禽质量,保障畜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六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虽然种畜禽的管理有法可依了,但在具体执行和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影响种畜禽管理工作,这些问题集中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种畜禽法制体系极不完善。《条例》虽然对种畜禽执法主体、品种资源保护、品种培育、审定和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违法责任等有较全面的规定,有的可以操作,但有的条款操作性不强。如第十一条把种畜禽场分为地方种畜禽场和国家级种畜禽场,地方种畜禽场属省畜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往往达不到省级办场条件。如四川规定种猪场和二杂母猪繁殖场一级基础母猪要达到50头以上,配套系100头以上(各省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在不发达地区尤其是贫困山区往往是20-30头基础母猪的小型场偏多,对这些不够办证条件的场,一律取缔又影响畜牧业发展。又如《条例》中的罚款太少太轻,仅两条。主管部门一条(第二十三条),工商部门一条(第二十四条)。《条例》实施细则中竟没有违法处罚的具体规定。又如《条例》规定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但至今缺乏全国统一制定并颁布的《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行政规章,各省自行其事,五花八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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