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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为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品种(系)利用问题我市以稻、麦两熟作物种植为主,在小麦生产上还能循规蹈矩地利用审定品种,但在水稻生产上往往推广利用一些新品系,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我市周围有众多的水稻育种机构;二是种子部门在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满足农民求新猎奇的心理需要。这种现象在我省的沿江及苏南地区较为普遍。根据《种子法》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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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依法治种的新阶段。《种子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会议安排,我就《种子法》实施的有关情况作一专题发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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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种子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是农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种质资源管理、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内容,贯穿于种子产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加强种子管理工作,既是维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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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于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有史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标专着我国种子产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实施《种子法》,对保护和全理利用品种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促进种子产业化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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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种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的主体。《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的24个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关于“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必须彻底分开”的要求,对种子管理和生产、经营机构进行了调整,已初步建立起符合《种子法》要求的种子执法机构。在机构上,18个县(市)采取委托种子管理站进行种子行政管理或依托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来管理的方式,种子执法机构已全部完成分设,其中属单一种子执法机构的8个,占总数的44%,属综合执法性质的10个,占总数的5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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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作为规范我国种子行业科研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在2000年实施后,经过2004年和2013年两次小幅度修正后,这次修订于2015年11月4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种子法》修订历时3年,修改幅度较大,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新品种权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种子进出口、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出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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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Ⅸ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法制平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种子产业快速发展,《种子法》在实际应用中有不明确之处,特别是在县市一级,表现尤为突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