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新华社 《农业工程技术:农产品加工》2017,(18):10-11
<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5月31日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这是一份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重要文件。农业部部长韩长赋1日接受记者采访,全面解读了这份意见。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文件韩长赋说,近年来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全国农户家庭农场已超过87万家,依法登 相似文献
4.
5.
6.
<正>近年来,海东市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积极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技、农机及农产品营销等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构建专业化、集约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1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状1.1种养大户初具规模。全市现有规模养殖户46471户,其 相似文献
7.
8.
新华社 《农业工程技术:农产品加工》2017,(20)
<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5月31日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这是一份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重要文件。农业部部长韩长赋1日接受记者采访,全面解读了这份意见。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文件韩长赋说,近年来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全国农户家庭农场已超过87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188.8万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8.6万个(其中龙头企业12.9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他表示,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亟 相似文献
9.
<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实践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近年来,柘城县注重培育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截至2014年9月底,柘城县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专 相似文献
10.
<正>在2022年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小农户服务好、带动好。”作为最能体现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家庭承包经营”新内涵的重要载体,家庭农场是新时代新征程建设农业强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11.
2018年中央1号文件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部署中指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重在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通过培育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从而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2019年中央1号文件在扶贫攻坚、现代农业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战略部署,尤其是更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突出培育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这两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赋予了双层经营体系新的发展内涵。这些政策导向也体现出党和国家始终强调农业农村产业发展过程中,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以全程社会化服务为途径,形成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效联结机制将成为实现乡村振兴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12.
<正>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主体形式看,家庭农场一般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经营规模较大,产业覆盖面宽,使用土地面积多,实行企业化管理、机械化作业。从经营范围看,家庭农场不仅从事传统的粮食种植,还扩展到蔬菜种植、苗木花卉培育、特种养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17.
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和农村不断发展、向现代化演进的结果,也是我国制度改革创新的反映。然而,基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标下的财税政策尚未完善,仍然存在诸多亟待完善之处。基于此,本文梳理了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三方面分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的现实困境;探究了财税政策的完善对于新时代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标的实现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基于该培育目标提出了我国财税政策改革措施与完善建议,以期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8.
目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正在逐步消解和嬗变。农业技术经济变革需求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要求,使得从理论和模式层面构建新的农村经营体制,进而推动我国的农业现代化进程显得十分必要。农业“统、分、营”三层经营体制的构想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和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必然要求。在构想的新农业经营制度中,新的“统”是政府的统筹支持,新的“分”是农户分享农业现代化进程,新的“营”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三者分别以统筹、分享、经营为核心功能,共建新的农业经营制度。 相似文献
19.
<正> 一是处理好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并不矛盾,而是与家庭承包经营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的发展、完善和创新。这种经营形式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通过合同契约等多种方式,使分散的农户成为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生产车间”,成为整个产业链条中的一个基础环节,以外延扩大再生产的方式,实现了专业化生产、区域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