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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来源2014年3月18日下午,江西省宁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有人将病死猪拉往宁都县梅江镇七里村加工。2案件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接到举报后,宁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到梅江镇七里村查找加工点。经过排查,找到了加工窝点及已被加工的染疫死猪。该加工点坐落在村庄边上,从外面较难发现,加工房内有一口土灶,灶旁摆放了一条长案板,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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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畜牧兽医科技》2018,(6)
正发布时间:2018-11-19一、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二、严禁接到动物疫情举报不受理、不核查;三、严禁动物疫情排查不到场、不到位;四、严禁不履行动物疫病检测职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五、严禁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六、严禁违规使用、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七、严禁违规处置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八、严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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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2,(5)
<正>1案件查处经过2005年9月13日晚,玉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一伙人在屠宰加工病死猪。因为要进入民宅调查,监督所立即与当地公安机关接洽,迅速展开调查。在孤树镇柳树庄村成功捣毁一起特大病死猪屠宰加工窝点。现场查获病死猪4头,已屠宰加工白条猪9头,加工成品冷贮肉、排骨480kg,猪皮31张,内脏若干。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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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9日,我所接到群众举报,成功地查处了一起转移染疫同群奶牛的违法案件,没收并销毁染疫同群奶牛两头,避免了疫情的扩散。1案件经过2005年8月17日我市近郊某村几家养殖户相继发生某国家规定的动物一类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采取有效的控制、隔离、消毒和扑杀措施,并将该村定为疫区实施封锁。由于该村奶牛近千头且多为一家一户式家庭散养,只能按街道分布逐街逐户的进行,加上参与人员数量、业务水平、扑杀经费的限制和养殖户的不理解,使得扑杀、消毒工作进展缓慢。8月19日上午我所接到群众举报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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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9年6月18日 ,甘肃省正宁县兽医卫生兽药监督管理所(下称“县所”)接到群众举报 ,该县屠商齐某收购了1头病牛待宰。接报后县所立即抽调4名动物检疫监督人员奔赴现场 ,对现场进行封锁 ,隔离消毒 ,封存所有动物产品。调查中发现 ,齐某曾于6月16日以2330元的价格 ,收购该县三嘉乡松树坪村村民巩某饲养的疑似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的病牛2头 ,屠宰加工待售 ;6月17日齐某又以700元的价格 ,收购松树坪村村民王某病牛l头 ,经县所检疫监督人员初检 ,地所复检 ,确诊该牛所患疫病为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 ,封存的肉品经检验属同种疫病染疫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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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
2010年3月15日,遂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上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通报,称有一批经过无害化处理的染疫病死猪肉被重新挖起,已贩运至本县的一些加工窝点进行加工,动物卫生监督所与本县公安部门取得了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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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 2000年4月12日上午,市区动物检疫员接到群众举报,举报称有人在劳动市场出售病猪肉。检验员随即前去检查,发现个体工商户高某正在出售病猪肉,疑似染疫猪肉。检验员对高某销售剩余的4.5公斤猪肉和该猪一个肾脏出具了留验手续,并将猪肉带到市兽医卫生监督所进行鉴定。经市监督所鉴定:剩余猪肉重量4.5公斤,为胴体前部;皮肤上可见有8处注射针孔;局部肌肉出血,脂肪组织有黄染;惟一可见淋巴结切面周边出血;肾脏外观苍白,有黄豆粒或玉米粒大小的坏死灶,坏死灶凹陷;剖检肾脏,可见肾盂出血、瘀血,肾门处较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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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00年4月12日,群众举报濮阳市区劳动市场卖肉户高某出售的猪肉是病猪肉。河南省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立即对高某未售出的猪肉约4.5公斤和一个肾脏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对此违法行为给予立案处理。
二、调查处理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调查查明,高某出售的65公斤猪肉是于2000年4月11日晚在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并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猪肉上盖有“肉检验讫”印章、定点屠宰厂的“定点屠宰章”,但没有检疫证明。该猪肉皮肤呈暗红色,毛囊出血,因注射药物,有多处注射针孔,局部肌肉有出血、坏死、黄染现象,可见淋巴结切面周边出血,其肾脏外观贫血,表面有小米粒大小不等的坏死灶,凡坏死灶处有轻重不一的凹陷。切开肾盂,可见切面呈现出血、瘀血、肾门严重瘀血、出血。该猪肉被查处时,已售出60.5公斤,售肉款414.4元。
另又查明,高某屠宰的猪收购自濮阳市区某养猪个体户,收购时该猪发烧、不食,已发病4天,注射安乃近和黄金一号,疗效不明显。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组织兽医检疫监督专家小组鉴定,综合判定该猪及其产品符合猪瘟的病理变化和临床症状。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认为高某经营的猪肉是染疫动物产品,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18条,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8条,5月31日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下达了(濮区)动监罚字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高某未售出的病猪肉4.5公斤和猪肾脏1个,予以销毁处理;责令高某收回已售出的动物产品(病猪肉60.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14.4元。高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罚决定。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于10月16日向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得到执行。
三、法理探讨
1、《动物防疫法》虽然提出了染疫动物产品的概念,但如何鉴定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鉴定的主体应该是独立设置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无此机构的地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常设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吸收有关单位参加,参加的人员应具有兽医师以上技术资格。检疫机构本身不宜作为鉴定主体,因为,检疫机构既检疫又鉴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公平。关于鉴定的方法和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该采用兽医感官指标,因为国标GBl6549—l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都是采用感官指标。只有发生恶性传染病及其它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才用实验室检验方法确定。
2、就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高某该不该承担《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意见不一。笔者认为,高某出售的猪由于是染疫动物产品,其屠宰过程中的污染、销售后疫源的传播都对养猪生产造成了威胁,其出售染疫动物产品获得的收入属非法收入,理应没收。检疫单位为其加盖合格“肉检验讫”印章,属于动物检疫员的误判,在高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这一违法过程中,属于减轻的情节,因此,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只没收违法所得,而未并处罚款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3、笔者认为此案例造成染疫动物产品(猪肉)上市出售的主要原因是动物检疫员宰前检疫不到位,宰后检疫把关不严。按照《动物防疫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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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验讫标志是动物检疫员对动物产品按规定程序实施检疫 ,合格后加盖的法定标识 ,动物产品必须凭检疫合格证明、检疫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 ,检疫标志不得转让、涂改、伪造。2002年7月 ,云溪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成功查处了一起伪造检疫标志案。1案由2002年7月5日 ,岳阳市云溪区动物检疫员在该区集贸市场对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时 ,发现个体户陈某销售的猪胴体上加盖的检疫验讫标志有异 ,即向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报告 ,检验所接到举报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赶到现场。2现场查验经现场勘查 ,李某处放有未售出的猪肉2.5kg,猪肉上加盖的“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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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销售应当通过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并持合格的检疫证明方可出售,但是一些不法屠户逃避检疫的现象时有发生。2008年9月,我所及时查处了一起私自加工销售病死仔猪肉案,有力地打击了私屠滥宰加工销售的违法行为。该案是新修证的《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我所查处的第一起案件。现就该案的查处情况与大家进行交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