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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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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接上期)六、动物检疫类(十六)出栏畜禽产地检疫《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1.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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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设立的,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制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启动"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程序"的前提,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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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8月16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将进行重新修订。《条例》规定,黑龙江省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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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便娥 《兽医导刊》2012,(12):57-58
一、产地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1.养殖户及动物经营者防疫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报检。但部分养殖户和动物经营者法治观念淡薄,对动物疫病的危害及产地检疫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不报检,随意出售、买卖、收购动物,甚至逃检。2.检疫体制不健全,检疫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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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黑龙江省:将修订动物防疫条例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最高罚3 000元。8月16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简称《条例》)的说明,对《条例》将进行重新修订。《条例》规定,黑龙江省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及时指派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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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管理,国家推行动物检疫申报检疫制度,这是深化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的新举措,也是进一步有效控制动物疫病传播,加强产地检疫的客观需要,对于方便群众、提高动物检疫行政管理效率和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病传播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之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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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1产地检疫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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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国家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行申报检疫流程,即货主在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及产品之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该机构接到检疫申请后,应按规定时间派官方兽医对所申报的动物及其产品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基层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文分析了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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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新的《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生猪屠宰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那么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检疫岗位应如何设置呢?笔者结合当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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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珍 《动物保健》2011,(10):53-53
国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新的《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生猪屠宰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那么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检疫岗位应如何设置呢?笔者结合当地实际、浅谈看法,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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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黑龙江省:将修订动物防疫条例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最高罚3000元8月16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简称《条例》)的说明,对《条例》将进行重新修订。《条例》规定,我省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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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布了《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9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具有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条例》的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屠宰现场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生猪产品检疫。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该规定明确了生猪宰前检疫和生猪产品的检疫由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本市目前有生猪屠宰场167个,其中属食品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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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按照动物检疫技术规则,在屠宰或运输前在畜禽养殖区对出栏动物进行的检疫,也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行政监督和管理行为的法定职责。1新形势下面临的问题1.1养殖户及动物经营者防疫意识不强受文化程度不高等各方面综合素质的影响,广大养殖户及动物经营者普遍存在防疫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等问题,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出售、屠宰、运输动物产品之前,户主应按照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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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完善检疫体制1.1生猪屠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重要行政执法职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屠宰检疫唯一合法的实施主体,负责向定点屠宰厂派驻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屠宰检疫。城区未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动物屠宰检疫应当由所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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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出售或调运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在离开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也就是到场到户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第6号)第八条:"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生产地之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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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物检疫报检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正>动物检疫报检制度是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率、控制动物疫病、防止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之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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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生猪准备屠宰之前,理应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安排官方兽医现场检疫屠宰动物及相关产品.加强生猪屠宰检疫,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就验证查物、瘦肉精抽检、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寄生虫检疫、检疫结果处理等几个关键环节,就提升生猪屠宰检疫工作质量提供技术指导,以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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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市场检疫将逐步向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过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上市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也将由市场检疫转变为市场监督。所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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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动;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三章 屠宰检疫 第十七条 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第十九条 对动物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待宰。动物检疫员负责查验收缴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至少应当保存十二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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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牧业报讯青岛市政府日前制定颁布了《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明确规定青岛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是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和动物产品加工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动物出栏及动物产品出售时应当附有国家规定的证件和免疫标识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唯一合法的动物检疫执法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兽药监察机构分别负责动物饲养、屠宰及动物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动物疫病和兽药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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