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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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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上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 一、关于动物检疫主体与官方兽医规定的实践应用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2.
正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动物离开饲养、中转地之前由当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程实施的疫病检查并做出相应处理的一种政府行为。一、动物产地检疫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动物产地检疫的主  相似文献   

3.
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从文义上看,官方兽医兼具有国家性、技术性的特征。由此可见,动物检疫是由官方兽医负责实施的政府行为,官方兽医在检疫证明,证章标志上的签字或盖章是检疫结论重要的一环,是官方兽医承担相关责任的凭证。  相似文献   

4.
正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在动物离开饲养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到场或者到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是政府行为。1动物产地检疫的特点1.1法定性动物产地检疫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检疫规程》、《技术规范》在辖区内依法实施的权利和义务。1.2规范性动物产地检疫必须由2名以上的持有执法证件、佩戴统一标志的官方兽医依照法定的范围、内容、  相似文献   

5.
近十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关于动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2007年8月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在2010年4月农业部新出台《生猪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这些法律法规给官方兽医的工作带来了较为规范的操作依据和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2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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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接上期)六、动物检疫类(十六)出栏畜禽产地检疫《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1.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  相似文献   

7.
动物产地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流行,保障养殖业科学生产和人体健康安全,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按照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的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对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的动物依法实施的检疫。动物产地检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动物检疫的第一关,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8.
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动物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到场、到户、到指定的产地实施的检疫。产地检疫工作是防止患病动物进入流通环节,从源头上防控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也是《动物防疫法》的具体要求。近年来,韩城市认真贯彻国家《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农业部制定的一系列动物产地检疫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着力推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有效控制了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工作成效显著。但是,在产地检疫实际工作中,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各方的关注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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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这是法律上产地检疫的概念。近年来,随着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检疫规程逐步完善,兽医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署,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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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规范生猪、反刍动物、家禽和马属动物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制定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和《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于2010年4月26日生效。1适用范围生猪产地检疫是指生猪离开饲养地之前,官方兽医接到畜主或货主的检疫申报后,到场到户到点实施的检疫。标准由国家农业部制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生猪产地检疫、省内调运种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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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套完善的产地检疫制度,对促进产地检疫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检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迫切要求。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产地检疫应建立以下六项制度:1动物饲养场(点)防疫条件审验制度动物饲养场的建设是防检疫管理的硬件,是提高动物卫生质量的先决条件。《动物防疫法》第44条规定:动物饲养场所的工程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因此,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动物饲养场必须要报请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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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国家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行申报检疫流程,即货主在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及产品之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该机构接到检疫申请后,应按规定时间派官方兽医对所申报的动物及其产品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基层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文分析了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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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1产地检疫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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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检验操作规程亟待修改完善侯向进(襄樊市动物检疫站441003)《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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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禽业导刊》2002,19(13):43-4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五条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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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畜牧兽医》1999,26(10):15
大竹县人民政府:竹府报(1999)33号“关于如何确认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检疫执法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执法主体,有权依法对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动物屠宰实施检疫。同时,为与法律法规相衔接,《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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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是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是百姓食肉安全的关键环节,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有关规程的规定,动物出栏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到检疫申报后,根据情况给予受理或不受理,受理的派官方兽医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对出栏动物进行检疫,称之为产地检疫.经官方兽医产地检疫合格的动物,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明上有官方兽医签名)方可出栏、调运和交易,为避免经产地检疫的动物与检疫证明不符,检疫证明上还专门填写了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所佩戴的耳标号码,以及该批动物的起运地点、目的地和检疫证明有效期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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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产地检疫只能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的官方兽医到场到点执行.2020年武宣县启动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撤并,划归所在乡镇政府管理,职能并入新成立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承担动物产地检疫业务工作.新机构运行近一年来,原有官方兽医人员有所减少,影响产地检疫工作的正常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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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五条,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七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预警、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及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动物防疫法》的修订,对于整个兽医工作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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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立法评估工作开展以来,笔者对"两办法"实际操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发现问题及建议分述如下: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1.人员问题。《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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