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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
一、关于动物检疫主体与官方兽医规定的实践应用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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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流行,保障养殖业科学生产和人体健康安全,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按照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的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对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的动物依法实施的检疫。动物产地检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动物检疫的第一关,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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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这是法律上产地检疫的概念。近年来,随着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检疫规程逐步完善,兽医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署,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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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5,(10)
<正>为规范生猪、反刍动物、家禽和马属动物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制定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和《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于2010年4月26日生效。1适用范围生猪产地检疫是指生猪离开饲养地之前,官方兽医接到畜主或货主的检疫申报后,到场到户到点实施的检疫。标准由国家农业部制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生猪产地检疫、省内调运种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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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套完善的产地检疫制度,对促进产地检疫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检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迫切要求。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产地检疫应建立以下六项制度:1动物饲养场(点)防疫条件审验制度动物饲养场的建设是防检疫管理的硬件,是提高动物卫生质量的先决条件。《动物防疫法》第44条规定:动物饲养场所的工程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因此,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动物饲养场必须要报请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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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国家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行申报检疫流程,即货主在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及产品之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该机构接到检疫申请后,应按规定时间派官方兽医对所申报的动物及其产品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基层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文分析了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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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1产地检疫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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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检验操作规程亟待修改完善侯向进(襄樊市动物检疫站441003)《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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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是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是百姓食肉安全的关键环节,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有关规程的规定,动物出栏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到检疫申报后,根据情况给予受理或不受理,受理的派官方兽医到场到户或指定地点,对出栏动物进行检疫,称之为产地检疫.经官方兽医产地检疫合格的动物,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明上有官方兽医签名)方可出栏、调运和交易,为避免经产地检疫的动物与检疫证明不符,检疫证明上还专门填写了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所佩戴的耳标号码,以及该批动物的起运地点、目的地和检疫证明有效期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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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五条,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七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预警、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及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动物防疫法》的修订,对于整个兽医工作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