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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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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作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和工业外观设计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独占权是指品种权人享有授权品种处置权或者排他权,包括处分权、生产权、销售权,许可他人生产和销售权等。  相似文献   

2.
植物新品种权及品种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君 《种子科技》2002,20(3):155-158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建立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也于1999年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本文就品种权人的权利、侵犯品种权的各类、品种权的保护等知识作一较全面介绍,供植物新品种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等部门实际工作中参考。  相似文献   

3.
李晓飞 《种子科技》2008,26(5):12-13
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整个植物新品种保护都是围绕品种权的取得和保护而展开的。同时,品种权作为一种脑力(智力)劳动成果,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的存在不同于具有一定形态、占有一定空间的有形财产,是看不见、摸不着、不占空间、无固定形态的,具有无形资产的特性。我们所看到的不是品种权的本身,而仅仅是品种权的物质载体,  相似文献   

4.
种子企业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迅速,品种权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类型.其保护制度需要加大完善:种子企业及种子科研单位作为种子市场的经营者、培育者也要提高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意识.抵制和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5.
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经过近百年发展,形成植物专利保护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两种制度。以美国为代表采用自由选择模式,可以选择植物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的单重保护,也可以选择双重保护。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强制选择模式,植物品种不可授予专利保护,采用品种权保护。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起步较晚,经过近 30 年探索,初步建立由 1 部法律、1 个条例、2 个实施细则、3 个司法解释、4 个规章制度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1+1+2+3+4”保护制度,实现品种权保护制度从无到有和保护数量由少到多的转变,基本确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大国地位。当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尚处于“水平低,力度弱”初级阶段,“三多、三少、三不足”问题突出,革新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实现由品种权保护大国向保护强国实质性转变迫在眉睫。针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提出发展对策:一是加强系统性、全局性顶层设计,立法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单行法,提高品种权保护法律位阶;二是对所有植物属或种保护,进一步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扩大保护环节,拓宽保护范围,延长保护期限,为品种权人提供更多机会保障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杨红朝 《中国种业》2009,(11):28-30
在分析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植物品种权法应由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公布,扩大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做到植物新品种法、专利法和种子法之间的相互协调,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之间的相互协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相互协调,加大品种权行政执法的力度,提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水平。  相似文献   

7.
林勇 《种子世界》2006,(10):13-14
知识产权在种业界一般表现为植物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这一规定是品种权人权利的核心。  相似文献   

8.
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与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植物新品种保护旨在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步伐,扩大国际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被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选育单位或个人享受生产、销售和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排他的独占权,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3月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3月23日,我国正式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递交了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  相似文献   

9.
农作物品种是技术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化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权执法工作,对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具有重大意义。农作物新品种权保护已得到种业界的普遍认同,品种权实施所带来的收益已成为推动育种创新的有  相似文献   

10.
林勇 《种子世界》2006,(3):15-15
植物品种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我国对品种权的保护起步较晚,从1999年才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品种权申请,目前发展速度很快。但由于相关的配套法规、标准不完善,侵犯品种权事件时有发生,维权难度大,影响了品种权人的科技创新积极性。  相似文献   

11.
梁顺伟 《种子世界》2004,(12):14-16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得到法律认可。通过申请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意味着法律赋予品种权人对该品种的独占实施权,意味着品种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拥有了一种市场稀缺资源。近几年来,像豫玉22、临奥1号、郑单958等授权品种,通过实施许可的方式,  相似文献   

12.
谢居林 《种子》2003,(1):95-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 )》就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申办的条件和法律程序都作了极其详细的硬性规定。为提高新品种权保护的申办质量 ,以免发生因操作不规范 ,资料准备不充分造成品种权保护申请人坐失最佳申请保护时机 ,有必要提醒品种权保护申请人在申办新品种权保护之前注意下列问题 :1 熟悉和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1.1 注意研读与新品种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 ,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  相似文献   

13.
史平臣 《种子》2007,26(7):116-118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对调动农业育种工作者研发积极性、提高民族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均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植物新品种的市场侵权现象,不但侵权手段花样翻新隐蔽性强,而且地方保护情况复杂,维权难度大。为此,全面认识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提高权利人和全社会的品种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1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若干规定》),植物…  相似文献   

14.
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发展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农业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在鼓励育种创新,促进农业和林业发展,丰富我国种质资源,保障粮食安全生产,提高农民收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等方面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国1999年开始受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至今已有21年,截止2019年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33,803件,授予品种权13,959件,品种保护在中国从无到有,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本文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为起点,授权为终点,详细介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和管理体系,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情况、获得品种权的流程和条件,并针对当前的问题提出,一是完善制度,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延长保护期限、拓宽保护客体、全面放开保护名录以及加强品种保护相关的研究;二是构建完备的体系,建立一流的测试体系、已知品种数据库、一整套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以及在农业学科下开设植物新品种保护专业;三是鼓励全社会提高保护意识,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促进成果转化,积极参与品种权申请、许可转让、价值评估、纠纷协调、涉外事务等,营造有利于品种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良好氛围;四是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上升为法,设立专门独立的法律,建立一个“强保护”、“严保护”、“同保护”的大环境,鼓励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壮大民族企业,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种业企业,翻开现代种业的新篇章。  相似文献   

15.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种子法》颁布执行,以往完全属于社会公益劳动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知识产权维护有法可依,有效地弥补了《专利法》中未将植物品种列入专利范畴的缺陷。一系列集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于一体的优良品种获得了品种权,促进了农作物优良新品种的选育、生产、推广、经营,促进了产业结构、品种结构的调整。正确地使用好品种权可充分挖掘科技创新内涵潜力,有利于国际种子贸易的发展,推进民族种业的发展。为此,本文从分析当前我国品种权保护现状入手,对搞好品种权的保护进行一些探索。1存在问…  相似文献   

16.
试论植物新品种权益(2)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8植物新品种权益的权利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其实施细则在申请程序中享有广泛的程序和实体权利8.1植物新品种权益人包括完成者、合作者、委托完成者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益的合法继承者、受让者、享有者、持有者等涉及对植物新品种权益有实体权利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申请人: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基于前述规定和法律的其他规定。可以说,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人、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和植物新品种权人,并非只有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完成人或其单位一种可能,还应包括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部分完成者即合作者、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委托完成者或者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的合法继承者、受让者、享有者、持有者等涉及对植物育种智力活动成果有实体权利的个人和组织。  相似文献   

17.
浅谈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之异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晓飞 《种子科技》2012,30(1):22-22
1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概念1.1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保护是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的新品种,依法授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被授予品种权。品种保护的目的是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  相似文献   

18.
植物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同专利制度一样,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它是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根据品种权申请人的请求,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的新品种,依据品种权的授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审定是国家或者省级农业行政部门的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新育成的品种或者新引进的品种进行区域试验鉴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其推广范围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1 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共同点无论是植物品种保护还是品种审定,二者的共同点在于:新品种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颁发证书,其目……  相似文献   

19.
从2004年8月29-30日农业部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的“首届全国农作物授权品种展示暨品种权交易会”上获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5年来,极大地调动了广大育种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品种权申请数量逐年大幅度增长,截止到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1654件,授予品种权数量达到508件,年申请数量已跃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前十名。  相似文献   

20.
植物新品种保护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分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于1968年8月正式成立,到2000年,UPOV成员国已达到45个.我国1999年4月23日正式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并从当日起开始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下面就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知识作一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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