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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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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琼 《种子科技》2004,22(5):267-269
1997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同年6月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称<实施细则>).截止2004年5月30日,近5年间农业部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 500余件,授权465件,申请量已跻身UPOV成员国前10名.随着授权品种数量的迅速增加,植物新品种保护日益成为种子管理工作的重点.但是,由于我国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时间不长,对<条例>的宣传、普及程度不够,各地在处理新品种管理事务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概念模糊、界限不清的现象.本文就行使品种权的两个重要行为--许可实施与转让进行分析,澄清混淆之处,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2.
玉米品种权许可方式与策略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玉米品种权在植物品种权保护、创造、交易和实施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本文通过分析玉米品种权的内涵、特点以及品种权的产权结构等问题,研究了玉米品种权实施许可模式及其选择策略,指出目前玉米品种权实施许可中存在问题,并提出促进和完善我国玉米品种权实施许可有效运行的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实施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按照分工分别制定了配套规章和保护名录。1999年4月23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UPOV)正式接纳中国成为该组织的第39个成员国。同日,我国开始接受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随着保护名录范围的逐步扩大和申请、授权保护品种的增多,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也与日俱增。现就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并对其给未来农业种子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品种权人许可被许可人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下简称种子),或者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种子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种子的,应当符合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点。如果品种权实施许可不符合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点,极易产生纠纷。作者利用一个实际案例,谈谈品种权实施许  相似文献   

5.
谢居林 《种子》2003,(1):95-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 )》就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申办的条件和法律程序都作了极其详细的硬性规定。为提高新品种权保护的申办质量 ,以免发生因操作不规范 ,资料准备不充分造成品种权保护申请人坐失最佳申请保护时机 ,有必要提醒品种权保护申请人在申办新品种权保护之前注意下列问题 :1 熟悉和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1.1 注意研读与新品种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 ,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  相似文献   

6.
林勇 《种子世界》2006,(3):15-15
植物品种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我国对品种权的保护起步较晚,从1999年才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品种权申请,目前发展速度很快。但由于相关的配套法规、标准不完善,侵犯品种权事件时有发生,维权难度大,影响了品种权人的科技创新积极性。  相似文献   

7.
《种子世界》2007,(8):16-16
品种权交易面临难题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10年来,有效地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鼓励创新,调动全社会各方投入育种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作物育种事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品种权经济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实际问题与不足。首先从全社会角度来看,品种权保护意识还需要加强;其次是从品种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来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品种权执法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相似文献   

8.
<正>假冒授权品种时,假冒的对象是品种权标记或授权品种名称。假冒的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权保护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  相似文献   

9.
陈红霖  桂瑶 《中国种业》2004,(11):12-13
一项能够取得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属于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不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生态环境;必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应当具备适当的品种名称.另外,品种权是不能自动取得的,即使合乎授权条件的植物新品种,也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品种权申请程序.为了减少品种权申请的盲目性,节省品种权申请人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双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品种权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前一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10.
武合讲 《中国种业》2013,(Z1):20-22
假冒授权品种,假冒的对象是品种权标记或授权品种名称。假冒的对象不属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权保护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侵犯品种权行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十七条列举  相似文献   

11.
农作物品种是技术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化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权执法工作,对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具有重大意义。农作物新品种权保护已得到种业界的普遍认同,品种权实施所带来的收益已成为推动育种创新的有  相似文献   

12.
1 形势与抉择 1997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6月,农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此后,农业部又公布了3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水稻、普通小麦、玉米、大豆、甘……  相似文献   

13.
徐寿尧 《种子科技》2011,29(10):17-19
当前,品种权侵权已成为种子案件的重要方面,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侵权类型,总结了查处相应侵权案件所遇到的问题,结合实际,探讨了完善品种权执法相关制度、法规、技术措施。  相似文献   

14.
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被许可人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授权他人生产、销售或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属于转许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委托代繁或委托代销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都是对品种权的侵犯。  相似文献   

15.
从2004年8月29-30日农业部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的“首届全国农作物授权品种展示暨品种权交易会”上获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5年来,极大地调动了广大育种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品种权申请数量逐年大幅度增长,截止到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1654件,授予品种权数量达到508件,年申请数量已跃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前十名。  相似文献   

16.
植物品种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深入实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品种权行政执法纳入科技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行政执法体系,组织法规培训,开展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侵犯、假冒授权品种案件.  相似文献   

17.
赵新生 《种子科技》2011,29(2):18-20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名称标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相似文献   

18.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基本概念: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什么是品种权?什么是质押?在我国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第二条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为:“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都采取保护措施,其方式有两种,一是专利保护;二是专门法律保护。我国主要采取了第二种方式。即通过专门法律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权品种享有独占权。这种独占权即品种权。这在《条例》的第三条中已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管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品种权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对于种子这一特殊行业来讲。品种权不仅事关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是种子企业资产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应该成为种子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本文拟就此略陈拙见。以供讨论。  相似文献   

19.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实施,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作为审查机构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经对1999~2011年的农业品种权申请量统计得出,申请量已形成逐渐攀升、增长较快的态势,从1999年的115件,到近年来维持在1200~1300件之间;2011年申请量为1255件,截至2012年6月底,总申请量已达9586件。  相似文献   

20.
11月30日至12月2日,由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和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CPVO)联合举办的品种权实施与维权线上国际研讨会成功召开,这是《中欧植物新品种保护合作行政安排》2020年年度计划合作活动之一,也是中欧双方首次以“品种权实施与维权”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二级巡视员谢焱代表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分别在开幕式和闭幕式上致辞。来自中国与欧盟政府部门、协会企业、科研单位、法律部门等百余人参加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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