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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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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种子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要对一些种子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每一起案件的查处,都是对该违法行为予以认定、评价和适用法律复杂过程,即涉及到行为人的主客观因素和从轻及免责事由,也涉及到实施处罚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协作。执法实践中,我们把处理这些问题而形成的一套规则称为种子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包括一事不再罚规则、应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轻及减轻处罚等内容。因此。种子执法人员理解好、掌握好、运用好上述适用规则,对提升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公正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说理式处罚决定书是2009年我局种子执法工作的重点,也是行政处罚的体现,改变以往传统、简单的处罚决定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种子执法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在制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3.
在农业生产上经常出现因假劣种子给农民造成损失的情况,相关报道也逐渐增加,如对种子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赔偿细化量化以及如何举证、诉讼中的注意问题等都有比较清楚的论述。种子管理部门除责令种子经营者对劣质种子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外,同时还要对劣质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实施处罚。但探讨如何处理好赔偿和处罚关系的文章却较少。乐山市种子管理站在多年实践中就种子案件采用了重赔偿轻处罚的方式,现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为同行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在对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农业行政丰管部门与被处罚人联接的最重要接点.凡进行种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当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凭据;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亦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事项为依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然以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法律凭据.可见,在对种子违法行为进行惩戒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  相似文献   

5.
1994年3月,沐阳县布圩乡平墩村村委会在无任何审批手续情况下,先后《次利用村广播,直传本经审定之“江西金便系列”的新稻种。翌后,主要村干部将购来的800公斤稻种交给村通讯员在本村代销.销价每公斤毛.4元,当时收到款70元,余款全部赊帐。经过村委会反复宣传、推销,村民徐增林、蔡从利等队户农民信以为真、共购回稻种581.5公斤,按要求的技术种植11公顷.收获期间、经乡农技员鉴定,所种稻种不是粳稻,实为懦稻。经共同测产、公顷产最多仅2662.5公斤,比当年全乡平均公顷产减少3412.5公斤,合计减产36712.5公斤.对此,徐增林、获从利等61户农民向村委会索赔,村委会餐之不理.1995年3月21日,他们向县种子管理站对此事提出申诉.1995年毛月11日,沈阳县种子管理站作出处罚决定:平墩村委会赔偿农户直接损失稻种款25586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9000元.平仅村委会不眼,申请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复议。1995年5月10日,淮阴市种子管理站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本案主要事实不清,认定主体不当,撤销沐阳县种子管理站处理决定,要求对此案重新处理.1995年5月五名日,经过再次调查,沐阳县种子管理站再次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平墩村...  相似文献   

6.
种子标签是种子很重要的一部分,然而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对其性质定性不准,从而导致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引起不必要的行政纠纷。通过一则案例剖析,深入解析种子标签的性质,阐述了种子标签涉嫌虚假宣传的处罚依据,论述了超期行政处罚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翟群社 《中国种业》2013,(11):36-36
制种玉米去雄是保证种子纯度,提高种子质量的一项关键技术措施。为了确保玉米制种去杂去雄这一关健环节的顺利落实,保证种子质量,现将公司制定的去杂去雄方法、技术要求及处罚制度公告于各村社及制种农户,望各村社及制种农户严格遵守,同时对违规农户从公告之日起,村社干部及技术人员将按此制度严格执行。  相似文献   

8.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了《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于1990年8月25晶下四号令发布施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共分三章,其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9.
<正>自《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法规正式施行以来,有关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都归属农业主管部门管理。今年以来,各省区也在开展大规模的农药经营审查工作。这其中对违规(法)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在处罚过程中难免存在处罚过  相似文献   

10.
因销售假劣种子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追究被告人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销售的种子”不属于假劣种子或者销售假劣种子未造成损失的,不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犯罪;但是“销售的种子”属于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追究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在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种子为由将被告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人销售伪劣种子罪刑事责任的案件,经法院组织质证和辩论,查明被告人销售的种子不属于假劣种子,不应追究被告人销售伪劣种子罪刑事责任的,不是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被告人无罪,而是以变更罪名的方式,从轻追究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2013年8月11日,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见要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希望今后这种“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违法判决,能够减少直至杜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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