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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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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新明 《种子科技》2003,21(1):2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一年来,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以法治种,推动种子产业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种子法》的某些条款还存在着操作性不强和对种子质量问题难以追究的问题。酒泉地区是全国重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有效地贯彻实施《种子法》,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的管理非常重要。下面就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问题谈谈我们的对策与作法。1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几种情况《种子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  相似文献   

2.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了先证后照的许可方式,又规定了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四种例外情况。必须加强对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3.
种子经营,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经营的规定。凡不符合《种子法》第五章规定的种子经营行为,都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种子经营者只有规范种子经营行为,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帮助种子经营者规范种子经营行为,增加防范法律风险意识,作者列举典型案例,就种子经营中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予以简述。  相似文献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种子经营档案必须按规定制作、填写和保存。做到填写及时、内容真实、项目齐全、保存期有效,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检查档案可掌握每一批种子产地来源、加工包装、贮藏运输、质量指标、销售去向等内容,从而了解经营者的综合经营状况,达到宏观指导一个地区种子市场的供需平衡。同时对检查档案中发现来源不清、数量不符、质量不好、去向不明的种子进行严肃查处。[第一段]  相似文献   

5.
罗节  张晓东  梁雄  谭斌  王波 《种子》2006,25(12):106-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5年来,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使我县种子市场进一步向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是种子市场进一步放开,地区垄断被打破,技术型、资本型龙头企业正在主导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市场;二是种子经营者的守法意识逐步增强,无证经营和大案要案明显减少;三是种子质量大幅度提高;四是种子包装、标签逐步规范;五是种子经营正在由过去的单纯买卖向种子与技术的配套服务发展。但是,我县种子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品种多而杂,未审先推、种子标签不合规定、经营档案不健全等。针对这些情况,对今后我县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为种子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越是在市场相对放开的情况下越要强化规范种子经营行为。作为基层管理部门,如何依法对种子市场进行管理和规范,以保障种子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将成为我们探讨的热点之一。  相似文献   

7.
张伟 《种子世界》2007,(6):19-19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种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和要求,全面推行了种子管理和经营分开机制。面对当前种子供大于求、市场极度疲软,竞争白热化的严峻形势下,贾汪区实现了种子市场管理规范有序,种子经营产销两旺,农民得到更多实惠,成功探索出一条县级种子公司改制走出困境的新路子。  相似文献   

8.
刍议农业行政执法中的时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关于种子行政执法的时效要求只有一条,即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并在《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中规定,未按要求备案的予以行政处罚。但是,种子行政执法中对某一项种子违法案件的处理,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笔者根据四年来种子行政执法办案实践,就有关法律法规时效问题罗列并做一赘述,供各位同仁办案参考。  相似文献   

9.
贾建修 《种子科技》2008,26(4):1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如果是种子使用者自己的原因或自然灾害所致,种子经营者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王定育 《种子科技》2012,30(9):22-22
在玉米大田生产中,常因种子质量(纯度、发芽率)或者栽培技术不当、病虫危害、不良气候条件等因素影响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及其经济性状表现异常,种子经营者与种子使用者对造成损失的原因存在意见分歧。此时,田间鉴定就成为判定种子质量的有效手段。本人结合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从玉米生长发育的三个阶段,结合现场勘验鉴定,判定是否属于种子质量(纯度、发芽率)问题,这样既保护了种子使用者、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经营种子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读者信箱     
《中国种业》2003,(2):50-50
最近,读者来信询问以下几个问题,我们专门咨询了农业部有关管理机构,答复如下:问: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委托代销其种子的,是否需要在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需要向管理部门交纳样品费、管理费、化验费?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犤2001犦20号)的要求,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种子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种子经营全面融入市场经济当中,一个开放、有序、繁荣的市场日趋形成。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5年来,在规范种子的生产经营和种子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种子市场运行情况来看,《种子法》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在今后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4.
浅谈种子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以来,贯彻深入执行《种子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种子市场检查管理力度,规范种子市场环境,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成为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通过执行种子市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市场上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是违法经营未审定农作物品种,种子标签、种子经营档案制作不规范,拆包销售等问题,影响了种子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5.
胡百生 《种子科技》2012,30(9):23-24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出台和:种子市场的放开搞活,种子经销网点急剧增多。为确保元江县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维护种子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种子市场现状,认真组织开展种子法律、法规及安全购种常识的宣传、培训和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使我县种子市场的经营秩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相似文献   

16.
康国光 《种子科技》2006,24(4):29-30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深入实施,湖北省种子管理与种子经营彻底分离,市场快速发育,市场主体多样化、市场竞争激烈化、管理规范化等特征趋于明显。湖北省种子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如引种不规范,未审定先推广的现象时有发生;种子市场信息化水平低,种业宣传杂乱无序;经营档案不健全,种子标识不规范;经销商管理不规范,个别违法经营;种子后续服务不到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和解决,将严重影响种子事业的发展。为此,我们应针对问题强化管理,促进行业自律,逐步建立起一个开放、竞争、有序的种业市场。  相似文献   

17.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指在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生产、经营各环节真实情况的原始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商品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必须按规定制作、填写和保存,做到填写及时,内容真实,项目齐全,保存期有效,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周治华 《种子科技》2008,26(1):2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种子经营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新优品种不断涌现,种子市场十分活跃,同时也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经营推广未经审定的品种;二是经营单位质量意识不强,管理不严谨;三是制假售假,以劣充优,以假乱真;四是种子包装、种子标签极不规范;五是种子生产缺乏规范管理。为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彻底改变种子市场的不良经营环境,确保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大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  相似文献   

19.
李绍亮  李少弟 《种子科技》2005,23(4):197-19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广大基层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种子经营门店,把接受委托代销作为经营种子的主要方式.这些遍布辖区城乡大大小小的种子经营者,在繁荣种子市场、方便农民群众、加快推广新优品种、促进农业增产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根据种子法规的规定和发展的现实看,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现象和问题.笔者总结近年来种子管理的实践,就规范委托代销种子操作性的具体事宜与同行们探讨.  相似文献   

20.
郭红英哈尔滨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处 哈尔滨 150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农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九条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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