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3.
4.
5.
6.
《饲料与畜牧》2001,(1)
农业部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农牧发[2000]21号文件联合下发通知:为了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下称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防止使用禁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8号令,简称《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生 相似文献
7.
8.
9.
10.
11.
12.
《中国牧业通讯》2001,(4):17
本刊讯: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环保总局于2月28日联合发文,针对各边境口岸陆续接到部分欧盟动物性饲料产品要求过关一事,做出规定。文件指出:此前,农业部、外经贸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但仍有从欧盟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陆续抵达各进境口岸,根据《通知》要求,决定做如下处理:
1、对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做退回处理;对不能做退回处理的做销毁处理。
2、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进口单位,请与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海关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处理通知办理移交、结案手续。
3、销毁处理(处置)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场所、设施由进口单位负责联系,但须经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认可。
4、做销毁处理(处置)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须在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5、销毁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17.
《中国牧业通讯》2001,(4):17
本刊讯:农业部于3月1日发出通知,指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委、办、局),饲料工业(工作)办公室,要求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予以限用、停用或禁用。通知指出:疯牛病的发生和蔓延已给欧盟国家养牛业和经济带来重大损失,并且危害人体健康,引发社会动荡。鉴于该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是使用被疯牛病和绵羊痒病病原因子污染的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为了彻底切断疯牛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疯牛病在我国境内发生,农业部决定,自即日起,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骨胶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依照《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