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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期案例:河南项城市天天农资公司位于大王庄,日常经营需装卸化肥时,由门市部负责人李国祥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装卸。2008年4月21日下午,又需装卸化肥5吨(每吨装卸费5元,共计25元),由王长荣、辛荣长、李卫东、李卫华、王栓成、李国祥和魏广明7人往车上搬运。魏广明在搬运化肥过程中,化肥垛倒塌,砸伤魏广明右腕,致其右腕骨折无法继续干活而离开,先后到村卫生所及方城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魏广明先后花去了1500元。后来,由当地的司法鉴定所鉴定,魏广明右桡骨远端骨折,伤残程度为十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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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去年,我们厂与内蒙古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我厂为他们生产一批农机配件。可是当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和数量生产出产品之后,对方由于法定代表人变动,新任经理以"谁签的合同谁负责"为理由,终止合同的履行,不认购我们的产品。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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