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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主体,通俗地讲是指从事农产品、商品生产和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这里所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各类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农村经营大户,包括种、养、加、销大户。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和安全化的需要。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一共提出了28点措施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与农民持续增收,其中包括进一步增加农业农村投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等。浙江省委省政府也作出了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在这样背景下,探讨磐安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对策与建议,对山区农业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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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结构演变研究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转变我国农业经营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各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应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未来中国农业生产的基本主体,农民合作社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是连接各个农业经营主体的桥梁纽带,龙头企业是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的基本主体。随着我国农业劳动力减少和老龄化趋势,未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量将继续增加,而且结构上将朝着各个主体的功能定位优化演变,其中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数量增长最快,龙头企业次之,专业大户总量减少。研究阐明了农业经营主体结构优化演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在法律和制度上合力推进。提出了必须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重点扶持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性服务和农产品销售环节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加工和物流环节做强农业龙头企业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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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发展,也是应对当前农业经营方式面临新挑战的有效措施。本文从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社会化服务等农业经营体系的前、中、后端出发,对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不同经营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分析,以四川省为例,搭建分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分析框架,并通过体系整合,分析四川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创新模式,以期为其他地区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出具出一定现实可行性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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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工程技术:农产品加工》2015,(26)
<正>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既要调动广大传统小农户的积极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也不容小觑。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能够实现把资本、技术以及资源要素进行跨界集约化配置,使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销售、餐饮、休闲以及其他农村服务业协同发展,最终实现农村农业产业链延伸、产业范围扩展和农民增加收入。产业融合可以分为产业整合型、产业链延伸型、产业交叉型及技术渗透型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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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普通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在化肥与有机肥使用现状、耕地保护意识、利益诉求等方面的主要差异,提出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对于当前农业绿色发展至关重要。通过黑龙江肇东、山东平度、浙江龙游等地对普通农户与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实地调研和访谈,发现新型经营主体在使用有机肥、耕地保护等方面的意识和行为水平较普通农户偏高,普通农户相比新型经营主体对精准施肥技术的需求更强,优质农产品不能实现优价仍然是限制农户绿色生产的主要因素。最后,建议加强普通农户耕地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化肥减量增效中的带动作用,通过完善绿色生产性社会化服务提升普通农户绿色发展能力,并构建新型经营主体绿色信用体系,确保绿色农产品的品质与信誉,促进绿色生产可持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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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模式的选择与优化
——基于粮食安全和吸纳劳动力视角的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逐渐显现出无法同时兼顾粮食安全与农民就业的困境,克服该困境能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基于粮食安全和吸纳劳动力视角,通过经济学分析构建了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分类的方法,分析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行为选择特征,探讨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兼顾粮食安全与农民就业目标的策略。研究表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只有大中型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具有稳定的粮食种植倾向,新型农业主体在与农产品要素相结合时对农村劳动力具有显著的吸纳作用,建设销售型合作社可有效提高粮食种植的经营稳定性。合理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区分管理,是摆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困境的关键,也是有效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同时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因此,提出扶持适度规模家庭农场与种粮大户,严格限制下乡工商资本的经营范围,鼓励农户成立农产品销售型合作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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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业农村部提出,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营水平,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让农户分享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利益,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本文阐述了阜阳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指出了人才不够多、抗风险能力差、经营管理不足、产业发展动力不强、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为此提出了要积极培育人才、深入实施农业保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科学定位经营产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等对策,以期为阜阳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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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2年,农业农村部提出,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营水平,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让农户分享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利益,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本文阐述了阜阳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指出了人才不够多、抗风险能力差、经营管理不足、产业发展动力不强、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为此提出了要积极培育人才、深入实施农业保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科学定位产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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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海市510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数据,构建Logit-ISM模型,探究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绿色生产的因素,深入挖掘各关键因素之间的关系与层次结构。结果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绿色生产行为有较强的倾向性;在影响绿色生产行为的3个层次因素中,表层直接影响因素中的地理标志呈显著负向影响,加工出售则相反;中层间接影响因素中的市场销售问题、绿色生产认知、收购商质量要求、绿色技术掌握、政府补贴和经营主体类别呈显著正向影响;深层根源影响因素种植规模呈显著正向影响。据此,提出了完善绿色技术推广培训体系、改善绿色农产品产销对接问题和加强扶持力度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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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产业化经营对策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同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按照这一规定和原则,结合定西市安定区马铃薯产业的发展优势和存在问题,必须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探索一条符合本地实际又能充分发挥特色优势的产业化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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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首先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现状进行梳理,归纳总结了各类主体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特点以及采用的电子商务模式。其次,从客观条件和主观意识2个方面,分析了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关键因素。最后,从政府管理层面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层面分别提出了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采纳的对策建议,即在政府管理层面,要从人才培养、智慧物流、精准施政、第三方服务等方面扫清障碍;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层面,提倡品牌定位精准化、生产流程标准化、生产过程可视化、营销模式多元化、产品包装规格化,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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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分析绿色食品销售渠道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绿色农业参与度的影响,为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绿色农业参与度提供实证依据与政策参考。【方法】通过问卷调查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绿色农业生产行为、销售渠道选择、个人特征及外部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并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分析销售渠道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绿色农业参与度的影响。【结果】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表明,性别、年龄、受教育年限、环保意识、经营规模、家庭劳动力人数、政府培训、政府补贴、信贷资金可获性和外包服务等变量的相关系数均小于0.500,说明变量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可进行回归。多元回归结果显示,销售渠道和环保意识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242和0.081,且在5%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绿色农业参与度的影响显著。户主的受教育年限和政府补贴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16和0.180,且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表明上述2个变量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绿色农业参与度也具有显著的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及销售渠道和环保意识强。其他因素如经营规模、家庭劳动力人数、外包服务等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绿色农业参与度则没有显著影响。【建议】政府应当出台政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绿色农产品的销售渠道;提高农村的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环保理念;对于采取绿色农业技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补贴,增强其综合竞争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