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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兽药管理条例》和与之配套的这两个《办法》中,将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权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收到农业部,明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由农业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核发,同时取消兽药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只保留兽药国家标准,并删去了兽医医疗单位可以配制兽药制剂的规定,以确保兽药质量,防止出现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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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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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新兽药管理制度1、新兽药安全性评价制度《条例》第七条规定: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一个新的化合物能够作为新兽药用于动物之前,必须保证该化合物对动物、对使用者和生产都是安全的,对环境没有污染,用于食品动物的还必须保证对动物性食品不构成危害。2、新兽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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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兽药质量综合管理问题,提出强化兽药生产企业的源头管理、加强进入经营使用环节兽药的质量管理、编印《全国兽药产品审批信息汇编》、建立全国兽药标签与说明书信息网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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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饲料添加剂》2003,8(3):44-4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MP)的实施,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GMP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责修订兽药GMP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负责兽药GMP检查员队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际兽药贸易中GMP互认工作。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域内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生产企业的初审工作,负责本政区域内兽药GMP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作。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兽药生产企及新建、改建、扩建和G…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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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的《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 2004年11月1日施行,至今已颁布一周年多。“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和作出的重要决策。同时也对蚕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质量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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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是特殊商品,兽药不仅影响动物防病治病的效果,而且通过食物链间接甚至直接影响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兽药的生产、使用不仅是为了满足动物防疫治病,更是要保证动物产品安全的需要。据农业部公布的2008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查情况通报显示,生产环节兽药质量较高,经营和使用环节兽药质量较低,假劣兽药比例仍然较高。动物性产品是人们食品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安全性倍受世人关注,而保障畜产品安全的关键在于加强兽药管理。因此,必须坚持和强调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性,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必须以社会效益为第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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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关系到动物疫病防控,关系到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关系到食品卫生安全,更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所以应当对其严格管理。农业部一贯重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1996年4月25日发布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2001年9月17日对其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2号令,2004年1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废止。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兽用生物制品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批签发管理制度,对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同时授权农业部制定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环节的管理,由《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等办法规范和明确。但是,由于兽用生物制品具有对储存、运输条件要求严格的特性,所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环节管理,对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保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农业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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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的核心作用是在执行一种旨在满足养殖业对动物疫病进行有效防治需求的社会功能。在当今中国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和全球贸易一体化渐渐加速的背景下,无论是为了满足依然甚至日益艰巨的疫病防治需求,还是为了尽早实现兽药生产行业的良性规范管理的目的,乃至于着眼于居危思快、与国际接轨的远见,兽药GMP的推进与实施,势在必行,而且追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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