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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2006,(24)
<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品种、代次在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对符合务件并申请省级验收的种畜禽场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了鉴定验收,现将验收合格并已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验收未通过以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省级种畜禽场公告如下(排名不分先后)。另外,已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市、县级种畜禽场及改良站(点)名录将在畜牧在线(www.xmj.heagri.gov.cn)和河北畜牧网(www.hebxmw.com)网站公布。请广大养殖户对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在引进种畜禽及商品代仔畜、雏禽时查验供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索要《种畜禽合格证》和种畜系谱,对未按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 0311-8588807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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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与饲料.饲料世界》2004,(11):47-4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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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净化种畜禽市场,保护广大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的种畜禽场进行了清查,对不再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未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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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喀什地区畜牧业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不断提高,种畜场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带头作用。随着商品养殖市场对种源需求的快速增长,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实施后,对种畜禽场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更严格、更具体的要求。新建种畜禽场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选址2010年农业部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种畜禽场的选址条件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要求。种畜禽场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其他种畜禽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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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畜禽产品价格走高,养殖积极性高涨,补栏畜禽量大幅度增加,本地仔畜、雏禽又不能满足养殖发展的需要,一些规模养殖场(户)为了及时补栏,一些贩运户为利益的驱使,从四面八方引购仔畜、雏禽。据统计,2007—2008年在外引畜禽中,来自疫区,有未经产地检疫,有来自市场,有来自农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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