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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猪业科学》2005,22(10):18-19
病死猪肉摇身一变成“儿童香肠”2005年8月2日,经过长春、四平、公主岭三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联合检查,一处非法屠宰病死猪的黑窝点被查封,1吨病死猪肉被焚烧销毁。这些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猪肉竟然作为“儿童香肠”的加工原料,并且生意火爆。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所长说,秋季是动物病死的高发期,而这些运来的猪肉不  相似文献   

2.
动物卫生监督是对动物防疫检疫的工作进行的一个重要的活动,它能够进一步的检查相关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进展情况。只有完成了相关的动物卫生防疫检疫工作,才能保证动物的身体健康,保证食品健康安全,由此就可以促进相关的经济产业的发展。因此,动物的卫生监督和防疫检疫不但影响着人类的身体健康,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主要以动物卫生监督和防疫检疫为主,针对动物的监督检疫的现状进行一个阐述和相关介绍,为将来的动物卫生监督和防疫检疫做贡献。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家禽宰杀多以分散型的作坊式宰杀点为主,这种由经营户自己进行的宰杀方式,不便于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实施检疫监督,同时也不便于监督实施卫生、消毒等防疫措施。2005年下半年我国许多地区都发生了禽流感疫情,我县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在此期间查获了几起个体宰杀点非法加工病死禽的案件,个体宰杀点不但为病死禽的加工销售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为重大禽病的传播提供了途径,严重威胁到人们的食用安全和养禽业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一情况,金湖县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参照生猪定点屠宰的有关经验,对县城区范围内的家禽宰杀实施定点宰杀,从一…  相似文献   

4.
随着《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对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到位,现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述如下:1存在的主要问题1.1机构设置过细,不利于检疫、监督工作的开展《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执法主体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而目前有的县(市、区)设有畜牧兽医(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机构。尤其是在检疫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地方难免会出现工作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等现象,消弱了检疫、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5.
洛宁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在查处无检疫证明经营肉品时,依照《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规,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采取立案处理的办法,有效地打击了逃检、拒检等无检疫证明经营肉品的违法行为,捍卫了法律的尊严。1案例介绍1999年6月20日早上7时,洛宁县监督员在对县城肉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个体猪肉经营户徐某正在出售无检疫证明猪肉。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当即责令徐某停止经营,到县定点屠宰检疫点接受补检,徐某拒不接受并将一头猪肉销售一空。为此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决定立案查处。(1)查…  相似文献   

6.
案情经过 2003年3月某日,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监督人员在对北京某机场国内进港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一提货人所提货物是禽产品:白条鸡110公斤、鸭肠30公斤、鸭胗35公斤、鸭爪40公斤,检疫监督人员当即向提货人出示证件并要求提货人出示这批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提货人辩称没有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被发货方航空货运部门存档了,  相似文献   

7.
陈佩 《吉林畜牧兽医》2020,(1):104-104,106
动物卫生监督能够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效果。基于此,本文具体介绍了动物卫生监督在提高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效率及效果方面的作用,并且详细阐述了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加大宣传力度、优化监督管理体系等措施来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促进养殖业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颁布后,我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近年来,由于某些地方的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的一些不作为,不规范和违法违纪等行为先后被央视.报纸等媒体曝光,如某地动物检疫员对病死畜禽,注水肉的生产加工不闻不问,面对镜头采访还振振有辞,某省市、区两级动检部门为争夺检疫权在闹市手持棍棒大打出手等等事件。  相似文献   

9.
5月18日?月4日,农业部有关部门和全国畜牧兽医总站,会同各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组成了15个检查考核组,对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动物防检疫工作进行了交叉目标管理考核.本次检查考核主要是对各省的检疫、监督工作及防疫基础工作等内容进行重点考核评分.通过此次检查考核,进一步增加了各省之间的了解和认识,促进了相互间的经验交流,同时也反映出了我国现阶段动物防检疫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邓勇  肖颖 《中国动物检疫》2006,23(6):16-16,21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意见》中的“动物卫生监督”是继“兽医卫生监督”和“动物防疫监督”后提出的又一新概念,如何正确理解“动物卫生监督”,给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准确定位,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以达到保障动物产品安全这一最终目的,是当前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这里,笔者就动物卫生监督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  相似文献   

11.
病、死猪肉是指生猪在病死后没有经过宰杀放血或放血不全,且没有经过兽医卫生检疫的猪肉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办案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加工、经营或运输病、死猪肉类案件。此类案件中作为证据之一的鉴定证书,要使其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必须依赖于实验室检验。为此,笔者结合长沙市畜禽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病、死猪肉的检验与分析,阐明病、死猪肉的检验方法及要注意的问题,为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当前,动物防疫法制理论界对动物检疫与动物防疫监督的关系,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检疫和监督是动物防疫工作的两个环节,各自独立、互不监督、一致对外(外指管理相对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动物防疫监督是“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凡是“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中负有动物防疫行政法义务者,都要受到监督,主要监督管理相对人,当然也包括对动物检疫、防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因为动物防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负有动物防疫行政法义务。由于动物防检站和兽医卫生监督所都是畜牧兽…  相似文献   

13.
信阳市居民特别喜欢食用腌制肉和风干肉品(如腊肉、腊鸡、香肠、板鸭等),这些腊制品大多是从外地调进的.既无检疫钳封标志也未通过产地检疫,可以说大多数是由病死畜禽肉加工而成的。如何从动物防疫角度把好产品卫生关.真正让市民吃上“放心肉”,笔者现从检疫角度谈谈怎样做好腌制肉和风干肉品的卫生检验。  相似文献   

14.
《四川畜牧兽医》2002年第11期登载的《一起动物防疫监督案件引起的思考》一文,说的是某县动物防疫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肉贩出售未经检疫的猪肉3头,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300元。从该文介绍的情况看,可以肯定如下四点:①肉贩出售的是未经检疫的猪肉(3头);②是在监督检查环节查获的;③经营者已将猪肉出售或出售了一部分,即:已有违法所得;④情节严重,有拒绝或阻挠检疫的行为。因该文登载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而该条款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  相似文献   

15.
1 案情 2002年5月,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湖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依法对市龙泉动物园进行监督检查,结果发现该园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严重违反了上述法规中的有关条款,为此,我所决定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16.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防范外来动物疫病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根据实际,对泾川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17.
近几年来,我市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以宣传落实《动物防疫法》为中心,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强化内部管理,深化防检改革,规范防检秩序,不断加强对产地、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所于1997年度和1998年度被省农林厅授予“先进单位”称号,并多次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文明单位”,受到社会各界的称赞。我们的主要做法:1 打基础,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组建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1.1加强培训,全面提高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素质全面提高检疫。监督人员的自身素质,是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18.
1案件经过2001年8月11日上午,光山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光山县某乡肖某正在集贸市场销售病害肉,后确认为黄疸猪肉。同时发现肖某出售的黄疸猪肉胴体加盖有“肉检验讫”,并出具有动物产品检疫验合格证明。县所执法人员对肖某未售完的黄疸猪肉进行封存。立即对肖某和当班检疫员陈某进行询问调查,并作了调查笔录。2案件处理按照《动物防疫法》第18条,第41条,第31条等有关条款之规定,对肖某处理为:责令其立即追回已售出的黄疸猪肉;黄疸猪肉全部予以销毁焚烧;销毁处理费用由肖某承担。对检疫员…  相似文献   

19.
《动物防疫法》的实施,使动物防疫工作步入法制轨道,为动物防疫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设立的各省动物防疫公路监督检查站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有的不依法行政,查证项目越来越多,在查“二证”即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的基础上,增加到“六证一据”,即除“二证”外还查《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免疫证》、《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非疫区证明》、《收据》,没有上述证明或缺少其中之一者就受到罚款、补检、补消等查处,故意刁难经营者,给经营者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主管…  相似文献   

20.
一、案情介绍 2000年4月12日,群众举报濮阳市区劳动市场卖肉户高某出售的猪肉是病猪肉。河南省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立即对高某未售出的猪肉约4.5公斤和一个肾脏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对此违法行为给予立案处理。 二、调查处理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调查查明,高某出售的65公斤猪肉是于2000年4月11日晚在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并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猪肉上盖有“肉检验讫”印章、定点屠宰厂的“定点屠宰章”,但没有检疫证明。该猪肉皮肤呈暗红色,毛囊出血,因注射药物,有多处注射针孔,局部肌肉有出血、坏死、黄染现象,可见淋巴结切面周边出血,其肾脏外观贫血,表面有小米粒大小不等的坏死灶,凡坏死灶处有轻重不一的凹陷。切开肾盂,可见切面呈现出血、瘀血、肾门严重瘀血、出血。该猪肉被查处时,已售出60.5公斤,售肉款414.4元。 另又查明,高某屠宰的猪收购自濮阳市区某养猪个体户,收购时该猪发烧、不食,已发病4天,注射安乃近和黄金一号,疗效不明显。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组织兽医检疫监督专家小组鉴定,综合判定该猪及其产品符合猪瘟的病理变化和临床症状。 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认为高某经营的猪肉是染疫动物产品,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18条,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8条,5月31日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下达了(濮区)动监罚字第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高某未售出的病猪肉4.5公斤和猪肾脏1个,予以销毁处理;责令高某收回已售出的动物产品(病猪肉60.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14.4元。高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罚决定。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于10月16日向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得到执行。 三、法理探讨 1、《动物防疫法》虽然提出了染疫动物产品的概念,但如何鉴定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鉴定的主体应该是独立设置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无此机构的地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常设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吸收有关单位参加,参加的人员应具有兽医师以上技术资格。检疫机构本身不宜作为鉴定主体,因为,检疫机构既检疫又鉴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公平。关于鉴定的方法和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该采用兽医感官指标,因为国标GBl6549—l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都是采用感官指标。只有发生恶性传染病及其它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才用实验室检验方法确定。 2、就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高某该不该承担《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意见不一。笔者认为,高某出售的猪由于是染疫动物产品,其屠宰过程中的污染、销售后疫源的传播都对养猪生产造成了威胁,其出售染疫动物产品获得的收入属非法收入,理应没收。检疫单位为其加盖合格“肉检验讫”印章,属于动物检疫员的误判,在高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这一违法过程中,属于减轻的情节,因此,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只没收违法所得,而未并处罚款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3、笔者认为此案例造成染疫动物产品(猪肉)上市出售的主要原因是动物检疫员宰前检疫不到位,宰后检疫把关不严。按照《动物防疫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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