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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1.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念 所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在依法取得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白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固有制度.所以该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定物权,是在集体的土地上限定物权,受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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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 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在农村和城市郊区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权利。农民需要宅基地建造房屋的,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是我国物权法体系中一个特有概念,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一种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身份性和无偿性(福利性)导致其不得自由流转即不得自由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改作其它用途。对此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亦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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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许多农户所说,农村宅基地确权以后,在宅基地流转方面会便捷许多。但是,农村宅基地与城市商品房有所不同,在流转上会有诸多限制。所以,出现以下情况时,将不得流转农村宅基地。1.非村集体成员不得流转农村宅基地目前,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基本上只存在"转让"这一种形式。宅基地的流转会使原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丧失,为了避免宅基地的使用权落到非村集体成员的手中,进而损害本村其他村民的土地权益,所以就规定了农村宅基地流转对象只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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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
无论在民法理论还是国外的立法经验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设立抵押是不受怀疑的。所以,我们应持科学态度来看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立法承认问题。作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该能够自由转让,从而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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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有的用益物权制度,具有鲜明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本文主要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特点及流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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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一直以来专家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物权法》颁布之前社会上存在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隐性市场,也产生了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呼声,《物权法》对此作了相对保守但又留有余地的规定。通过对我国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现行法律制度及管理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了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市场不宜放开的原因,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提出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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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俊英 《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10,(12)
中国土地制度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结构模式,自然延伸到了建设用地领域.现行法对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建设的权利主体、使用目的、取得程序及使用方式等都有严格限定,立法与现实的矛盾已不容回避,因此,需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地位,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将其流转纳入有形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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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土地,通过土地承包合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可以流转.法律规定流转的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实践中所采用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代耕等流转方式各有利弊.目前我国土地流转方式更加多样化,采用入股、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等方式,政府制定政策措施,不断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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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资格权是深化宅基地改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关键。宅基地资格权是由原宅基地使用权分化而来,并承接居住保障功能,其性质应界定为成员权。剥离身份属性后纯化为典型用益物权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农户的集体成员身份没有丧失,依然能凭借资格权享有相关的身份性福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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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
无论在民法理论还是国外的立法经验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设立抵押是不受怀疑的.所以,我们应持科学态度来看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立法承认问题.作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该能够自由转让,从而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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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在各级群众信访案件中,宅基地问题都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在审判工作中,宅基地使用权案件在各种案件中也占据着相当的比例,因此,有必要对宅基地使用权作认真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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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4,(3):13-13
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使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使用权权能,让农民拥有承包地的权能更加完整和充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同土地的关系,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有利于保护土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用益物权,有利于扩展农地的生产经营功能,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发展。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通过承包经营获得的是土地的使用权。现行情况下,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是两个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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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更多的农民走向城镇,农民的就业选择呈现多样化趋势,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势。限制宅基地流转造成了土地资源和农民财产的浪费,加剧了城乡经济和居民收入的差距,不利于城乡协调发展。随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在发挥宅基地保障性功能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发挥宅基地的经营性功能。在合理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前提下,充分相信农民的"经济人理性",引入土地发展权的概念,理顺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必将水到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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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简要分析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明确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针对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无法可依、流转混乱的状况,从立法的角度提出了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但必须规范流转的方式、对象、原则、条件、程序、收益分配、产权关系等内容,以期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使之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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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是根据物权法中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而来的.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并获取收益的物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