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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植物育种者的权利和利益,鼓励继续投资和培育新品种,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本文综述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总体概况和现状,并提出新品种保护相应的发展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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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农业、林业发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钟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这些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两种制度的建立,这两种制度的施行对促进我国农业、林业科技创新、品种选育和良种推广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对这些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不到位,许多相关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尤其是从事农业、林业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对林木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概念分辫不清,有的甚至认为新品种就是良种,良种就是新品种。由于概念上的模糊,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这两种制度全面、准确的贯彻施行,因此很有必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以帮助人们对这些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贯彻实行。那么,林业新品种与林木良种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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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也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的专利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种植业最重要的知识产权。
云南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由省林业厅和农业厅两个部门来开展。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省林业厅负责野生珍贵花卉、干果、野生药材、木本香料、竹类、观赏树木等园艺植物新品种的注册登记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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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植物新品种权及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申请程序等法律法规,总结分析了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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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植物育种者的权利和利益,使育种者能从新品种的选育、生产和销售中收回投资和获得利润,鼓励继续投资和培育新品种,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薪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本文综述了我国林业植物保护制度实施后的总体概况、特点,以及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近期的合作与交流.结合桉树在我国的发展利用前景,和近15a来全面系统的引种、改良和良种选育成果,认为桉树是我国南方最具林业产业化的人工林树种,也是林业最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树种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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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在推动农林技术创新,提高资源有效配置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新品种的推广为农业、林业和园艺等行业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文中介绍了植物新品种的特性,分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与管理特点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化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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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我国和国际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进行介绍的前提下,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角度出发,对海牙《排他性法院管辖协议公约》谈判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在谈判中应采取的立场提出了独到见解。通过与国际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对比,指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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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云南省进一步将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引向深入,规范林木品种审定的各个工作环节.加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组织开展了园艺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的注册登记工作.为鼓励育种者培育新品种和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提供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障。到目前为止.云南全省法定林木品种数量已达37个,其中用材林品种14个,经济林品种23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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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槐属(Robinia L.)和槐属(Sophora L.)于2002年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截止2014年国家林业局授权的刺槐属植物新品种8件,槐属植物新品种5件。2007年国家林业局立项制定刺槐属新品种DUS测试指南行业标准,2010年《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刺槐属》(LY/T 1871—2010)发布实施。2013年国家林业局立项制定槐属新品种DUS测试指南行业标准,2014年《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槐属》(LY/T 2285—2014)发布实施。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刺槐属和槐属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对策和发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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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文本与1978文本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品种权范围、保护植物范围、保护期限、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及农民特权等方面。文中总结日本经历公约文本转变过程以及韩国直接加入1991文本的经验, 指出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所面临的问题, 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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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概况、申请保护的植物品种应当具备的条件、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必要性及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的成绩,探讨如何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和林业新品种的应用有效结合,以加大林业新品种的开发及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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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植物新品种法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护植物新品种是维护遗传资源多样性、推动农林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方式。日本是亚洲最早用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也是亚洲唯一一个经历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转变为1991年文本的国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悠久的历史。文中分析了日本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的发展历程,重点对比中日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在保护对象、主要授权要件、权利的产生与保护期限、农民特权、品种登记制度和法律责任6个方面的区别,总结日本在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中的优势与特色制度,最后立足我国国情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农林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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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信息共享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方式。文中介绍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现状及特点,包括国际间联盟机构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国等建立的国外平台和我国的林业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分析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共享平台的不同和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