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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动物防疫法》第32条第三款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场(点)屠宰的动物实行检疫并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现在我们使用的农业部设计并监制的滚筒式“验讫”印章,由于是用塑料制成的,不吸水,沾的印色少,在胴体上稍作滚动就须重新沾上印...  相似文献   

2.
给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的胴体加盖验讫印章是屠畜宰后检验的重要程序。《动物防疫法》第 38条规定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加盖或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龙胆紫 (甲紫 )和甲醛溶液是当前兽医卫生检验验讫印液配方中常用的颜料和化学药品 ,例如 ,方一 :甲基紫或  相似文献   

3.
动物屠宰检疫验讫印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8条,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后加盖的法定检疫验讫标志。是畜货主出售、运输动物产品的凭证。正确使用验讫印章是保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项制度的重要手段之一。1明确动物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的法律功能和地位2000年2月18日,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业部发出《关于检疫验讫(印章)标志是否属于检疫证明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检疫证书、检疫验讫(印章)标志都是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二者的法律功能是相同的。检疫证明是以“纸制”文件的形…  相似文献   

4.
《动物防疫法》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相似文献   

5.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 ,我省人大常委会于 1 999年 1 1月 2 7日颁布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2 1条明确规定 :“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屠宰后的生猪等动物产品 ,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并由其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厂、点 )。”经过一年多的贯彻实施 ,我省县以下 1 4895家屠宰厂 (户、点 )已全部实现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检疫 ;县、市及以上城市 1 47家肉联厂、屠宰厂 ,也有1 42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 ,仅有5家还在坚持“…  相似文献   

6.
检疫员是检疫的主体 ,有权出具检疫证明 ,出具的检疫证明是代表国家、政府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有携带危害养殖业疫病的一种确认。检疫证明是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法定证件 ,也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凭证。检疫员必须依法出具法定的填写规范的检疫证明 ,并依法承认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动物防疫法》第38条的有关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检疫 ,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 ,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全国统一的验讫标志。所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 ,不仅要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规定的…  相似文献   

7.
《动物防疫法》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如何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与不合格呢?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具有检疫监督职能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合法;二是检疫管理相对人,即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所有人具有合法权利能力;三是动物、动物产品具体检疫方法和过程符合检疫规定…  相似文献   

8.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我省人大常委会于 1999年 11月 27日颁布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屠宰后的生猪等动物产品,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由其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厂、点)。”经过一年多来贯彻实施,我省县以下14 895家屠宰厂(户、点)已全部实现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检疫;县、市及以上城市147家肉联厂、屠宰厂,也有142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仅…  相似文献   

9.
《动物防疫法》规定,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应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合格的动物胴体,农业部规定要加盖统一制式的验讫印章。在实际工作中,牛羊胴体验讫印章多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给监督检查和追溯带来难度,也给不法商贩伪造验讫印章创造条件。为此,笔者对验讫印章染液配制和盖印方法进行分析和试验,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  相似文献   

10.
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铁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监督,是动物防疫监督的一种。《动物防疫法》第5章、第42条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铁路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是法律授权给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  相似文献   

11.
专家答疑     
《中国动物检疫》2000,(5):10-11
内蒙古魏春华问:近来,我市许多运输动物业户纷纷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反映,有些省、市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查验动物检疫证明时,要求业户出示“动物防疫合格证”,否则,就要实施补检和罚款。请问:这种在运输途中索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已经缴纳的补检费和罚款能否返还。解答:《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在运输途中索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行为是错误的。由此而发生的补检、罚款都是无效的,故已经缴纳的补检费和罚款应…  相似文献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下称《动物防疫法》)第30条的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因此,依法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既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法定职权,也是其法定...  相似文献   

13.
《中国动物检疫》1999年第4期37页刊载的《动物防疫监督与食品卫生监督对动物产品监管权限的切割点》一文,笔者有不同看法,特提出与同行们共同探讨。1《动物防疫法》授权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进入市场或流通领域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监管。这里的动物产品指的是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及虽经疫合格但不作为食品(如生皮等)的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第4条明确规定,“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们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2文中引用的…  相似文献   

14.
屠宰检疫验讫印章号是动物检疫员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9条的规定,对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后加盖的法定标志。自1998年1月1日起,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全省统一的屠宰检疫验讫印章。本市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使用以来,对方便市场兽医卫生监督、查证验物、打击私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法商贩为追求高额利润,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进行私宰、逃避检疫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年5月,我市首次查获一宗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的案件,现将案件处理经过报道如下:1 案情 2000年5月8日,本市杜阮兽医防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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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检疫验讫印章号是动物检疫员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9条的规定,对动物产品经法定程序检疫合格后加盖的法定标志.自1998年1月1日起,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全省统一的屠宰检疫验讫印章.本市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使用以来,对方便市场兽医卫生监督、查证验物、打击私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法商贩为追求高额利润,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进行私宰、逃避检疫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年5月,我市首次查获一宗伪造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的案件,现将案件处理经过报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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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肉品检验中畜禽胴体验讫印色一直沿用龙胆紫印色配方,但据新近有关报道,龙服紫可使试验动物致癌,最近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部门已决定禁止在家禽饲料中使用龙田紫,因此,用龙胆紫作为验讫印章的印色实为不妥,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不宜用龙胆紫作肉品检验兽医验讫印色@郭增田$河北省遵化县马王峪动物检疫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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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超市、肉品专卖店越来越多,小包装动物产品由于方便、快捷很受消费者的青睐。但小包装动物产品是否经过检疫、安全卫生却难以鉴别。因为小包装上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动物检疫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但在实际动物检疫工作中,对经检疫合格的白条肉都能加盖全国统一的验讫印章,而对经检疫合格的袋装、盒装、箱装等动物分割产品,既不能加盖验讫印章,又没有统一的检疫标志可加封,只能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由于没有统一检疫标志,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分割产品,只能凭动物检疫证明运输和销售。分割产品在销售时只能一车、一批产品带一份动物检疫证明,不可能每箱、每盒产品都带动物检疫证明,就很难确定所销售的产品是否检疫合格。有的甚至出现在运输、销售时发生“调包”现象,即将不合格产品冒充经检疫合格产品。一旦监督检查被发现,货主还振振有辞:我这批货是有检疫证明的。从而给不法经营者钻了空子。 有些地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自行设计制造了检疫标志,贴在动物分割产品的外包装上,以证明经检疫合格,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因不是全国统一,其规格样式、字体大小、颜色等不统一,加上一些地方应用,大多数地方不应用,有的就以不是统一检疫标志为由而不予认可,出现重检疫、重收费,甚至处罚等扯皮现象。 所以,应尽快依法统一动物检疫标志,统一样式、大小、字体、颜色等,采用热敏、光敏等防伪技术统一印制。一旦加封再撕下后,无法进行第二次使用。可分为小包装产品检疫标志、箱装产品检疫封条等不同规格。并制定统一的发放、管理、使用办法,同其他动物检疫证明一样,逐级领取使用。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由动物检疫员或在其监督下在产品小包装和包装箱上加封。对没有加封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不得运输、上市销售,一旦查出,按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这既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法定职权也是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19.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两年以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基层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给实际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动物防疫法》因其内容广泛、章节概括、条款简要而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基层具体执法工作者要求配套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现就《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制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 1.《动物防疫法》第48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收回已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动物或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第49条设定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依法补检措施。这里对“经营”一词无明确解释,所指不清,具体执法时难以定性。其次是对经营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处理(罚)过轻,只设定了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往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因其大多经营的是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货值寥寥无几,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或数额太少,使其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此外是对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只能依法补检,而在实际工作中,故意逃避检疫的行为较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设定明确的处理措施。 2.建议在制定《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时,将“经营”一词作如下解释:指从事动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包括:买卖、仓储、运输、屠宰、加工等,以便在具体执法时具有可操作性。对经营《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除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或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外,情节严重的,应明确设定并处直接责任人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验讫标志的伪造、涂改、转让等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无法可依 1.《动物防疫法》第51条设定了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处理(罚)措施,而对第38条、39条规定的动物产品验讫标志的转让、涂改、伪造未作明确处理规定。 2.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伪造、转让、涂改检疫印章、验讫印记和检疫标志等违法行为,例如:私刻检疫印章,将白条猪肉与加盖验讫印记猪肉重叠翻印验讫印记,移动检疫标志等等,其违法行为虽已定性但处理处罚却无法可依,因而难以实施。 3.建议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细化有关条款,并将检疫证明解释为包括检疫合格证明、消毒合格证明、检疫专用印章及其有关的验讫印记、检疫标志等,就是说将检疫印章、验讫印记、检疫标志与检疫证明一并作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凭证。把《动物防疫法》第38条、39条的有关规定纳入第51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范围之列,使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才能执法必严,立法的宗旨才能得以体现。 (编者注:本文内容,纯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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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菏泽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查处了一起使用假检疫证明案件,通过立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条款对当事企业做出了处罚,现将该案查处及体会报告如下: 1案由 2010年4月11日,菏泽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执法人员查获了郓城县华凯食品有限公司运往广东省广州市牛、羊产品共4800kg,发现所附检疫合格证明涉嫌伪造,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模糊不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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