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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铁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监督,是动物防疫监督的一种。《动物防疫法》第5章、第42条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铁路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是法律授权给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  相似文献   

2.
《中国动物检疫》2001,18(5):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  相似文献   

3.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均属法律授予的行政执法行为,都是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这两个部门法律规定相互衔接,各行其政,既有分工,也有配合;既有衔接,又有区别,其宗旨都是预防、控制、扑灭人畜传染病、寄生虫病,肩负着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畜牧业生产的神圣职责。  笔者在一些会议上和不同场合,听到有些人片面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条的规定,即认为,动物产品一经动检机构检疫合格出场,其他环节就不属于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管辖范围,而应由卫生防疫部门监管,就连饭店购买或市场出售的私屠乱宰的动…  相似文献   

4.
省际间或省内公路上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肩负着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查证验物 ,对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者依发处理 ,实施补检、重检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即 :《出具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具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简称“二证”)。但本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如在出具“二证”的基础上还要出具某种疫病非疫区证明、动物免疫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甚至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  相似文献   

5.
《动物防疫法》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相似文献   

6.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除履行动物检疫法定职责外,还负责对逃避动物检疫或违反有关动物检疫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1.查处不按照国家规定处置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作无害化处理,消除其传播动物疫病的可能性,以达到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目的。由于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从动物饲养、流通、运输、交易、屠宰、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环节全程参与监督,进行风险评估,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卫生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疫和安全,而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甚至严重有失执法工作公平、公正实施,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相似文献   

8.
《动物防疫法》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如何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与不合格呢?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具有检疫监督职能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合法;二是检疫管理相对人,即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所有人具有合法权利能力;三是动物、动物产品具体检疫方法和过程符合检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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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经铁路由此站运到彼站,如不能确保其健康无疫,铁路就有可能成为疫病的一个传播渠道。对经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很有必要。《动物防疫法》第42条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使命,贯彻《动物防疫法》,确保铁路运输卫生安全,切断动物疫病经铁路传播的渠道,保障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体健康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现就如何做好铁路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笔者谈谈自己的观点,供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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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在运输环节中,应遵照《动物防疫法》及《检疫操作新程序》的要求,进行全项目检疫,综合判定。动物从产地到装运过程中,整个监督检疫工作应有严格的要求和完整的规则。为了完善动物监督检疫制度,现将笔者看法阐述如下:1按《动物防疫法》开展产地检疫是实行动物监督检疫规范化管理的基础1.1把住产地检疫关为了防止有病或疑似有病的动物进入流通领域,应把住产地检疫这一关。1.2动物在装运前必须执有《两证》《动物防疫法》明文规定,凡是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都必须在装运前集中,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且附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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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各级防疫监督部门的神圣职责,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疫情传播,维护动物及其产品贸易信誉的重要措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随着动物及其产品数量的不断增加,如何使其尽快达到安全标准和符合要求,打入国际市场,这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本人根据几年来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实践浅谈工作体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必须经过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这是《动物防疫法》对经营者提出的基本要求。但在现实中,某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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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在乡镇或区域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和其他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样使用统一的执法标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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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1、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2、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按照违反"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处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此项规定,是对《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的配套补充,现就有关内容探讨如下,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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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输运动物防疫监督是指由国家法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和人员,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我国领域内经航空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一项具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行为。它的职责是负责管辖区内航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查证验物,采样、留样、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重检,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并促进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航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方便快捷而倍受青睐,其种类和数量与日俱增,包括有家畜家禽、种用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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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超市、肉品专卖店越来越多,小包装动物产品由于方便、快捷很受消费者的青睐。但小包装动物产品是否经过检疫、安全卫生却难以鉴别。因为小包装上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动物检疫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但在实际动物检疫工作中,对经检疫合格的白条肉都能加盖全国统一的验讫印章,而对经检疫合格的袋装、盒装、箱装等动物分割产品,既不能加盖验讫印章,又没有统一的检疫标志可加封,只能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由于没有统一检疫标志,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分割产品,只能凭动物检疫证明运输和销售。分割产品在销售时只能一车、一批产品带一份动物检疫证明,不可能每箱、每盒产品都带动物检疫证明,就很难确定所销售的产品是否检疫合格。有的甚至出现在运输、销售时发生“调包”现象,即将不合格产品冒充经检疫合格产品。一旦监督检查被发现,货主还振振有辞:我这批货是有检疫证明的。从而给不法经营者钻了空子。 有些地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自行设计制造了检疫标志,贴在动物分割产品的外包装上,以证明经检疫合格,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因不是全国统一,其规格样式、字体大小、颜色等不统一,加上一些地方应用,大多数地方不应用,有的就以不是统一检疫标志为由而不予认可,出现重检疫、重收费,甚至处罚等扯皮现象。 所以,应尽快依法统一动物检疫标志,统一样式、大小、字体、颜色等,采用热敏、光敏等防伪技术统一印制。一旦加封再撕下后,无法进行第二次使用。可分为小包装产品检疫标志、箱装产品检疫封条等不同规格。并制定统一的发放、管理、使用办法,同其他动物检疫证明一样,逐级领取使用。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由动物检疫员或在其监督下在产品小包装和包装箱上加封。对没有加封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不得运输、上市销售,一旦查出,按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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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进口动物产品检疫监管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主体错位等问题。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厘清各自检疫监管职能,明确进出境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后续监管职责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法定职责,《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不适用于进出境动物产品检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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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运输过程的动物检疫实施监督管理。一般在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运载频繁的车站、码头、机场、国道等交通要道上设立检疫监督检查站,负责动物检疫监督检查工作。对过往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要查证验物,对在运输途中发生传染病的牲畜及其尸体,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对装运病畜的车辆、船只、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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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事进藏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疫和管理工作近10年,积累了一些浮浅的工作经验和体会,供同行们参考。1依法设立进藏动物及其产品的公路运输检疫检查站意义重大 青藏线和川藏线是进入西藏自治区境内的两大主要交通公路干线。85%以上的动物及其产品经青藏线进藏,10%左右途经川藏线,另有5%经航空和其他途径进藏。依法在这些公路干线上设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运输检疫检查站,依据《动物防疫法》依法行使职权,中止、查扣违反《动物防疫法》第18条规定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藏,这对保护西藏畜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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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深感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题,现说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与发放《动物防疫法》第20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问题。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附具的相关材料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兽医主管部门就必须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如果该场建设得不合格呢怎么办?兽医主管部门是不是要把已经发出去的《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收回来,如果收回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因为《动物防疫法》规定:审查材料合格即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可没有规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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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深感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题,现说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与发放《动物防疫法》第20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问题。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附具的相关材料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兽医主管部门就必须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如果该场建设得不合格呢怎么办?兽医主管部门是不是要把已经发出去的《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收回来,如果收回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因为《动物防疫法》规定:审查材料合格即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可没有规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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