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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2年11月,某县五陵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擅自与老湘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湘村)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村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属的4公顷荒地租赁给老湘村,期限为15年,并特别约定该荒地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林果业。五陵村村民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村委会与老湘村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王某某等20余户村民自发组织,向有关部门反映该问题,但未得到解决。2013年3月,老湘村违反合同中承租土地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的相关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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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审计发现,大多数的村委会都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好、用好集体财产,但有的村委会在村财的管理中仍存在着以下诸多不规范问题,造成村财流失。 1.村主干以权谋私,私自转让集体财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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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8年8月,A村村民委员会5名成员经研究决定将该村60余亩新垫耕地承包给B村村民张某,期限为10年。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交承包费3000元,合同签定后经该乡政府批准并备案。1999年4月在张某准备耕种此地时,A村大部分村民阻止张某耕种,并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判决:张某与A村村民委员会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评析:将土地承包给张某是经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的,且经该乡政府批准备案,法院怎么还判决该承包合同无效呢?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此案村民委员会在合同签定后虽然经乡政府批准备案,但由于张某非A村村民,村民委员会既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也没有经该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是擅自将耕地承包给了张某,属越权行为,故此合同无效擅自发包无效@孙爱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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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8,(9)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擅自将属于村集体财产的池塘对外承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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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伶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8,(9):39-39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擅自将属于村集体财产的池塘对外承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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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民主管理实践中,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常常纠结不清,带来了一系列亟待理顺的问题。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独立组织。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我国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的主要组织载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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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本人是村里的党支部委员兼治保主任。因为我与村委会主任在工作中存在分歧,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我被村委会主任撤销了治保主任职务。请问,村委会主任有权这么做吗? 读者小柯答:农村中的治安保卫委员会设在村民委员会中,是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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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土地合同,将本村的2公顷多荒地租赁给某公司。请问,该村村民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答: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农村土地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土地租赁业只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后,承包方可对外出租,村委会不能对外出租。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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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民委员会与李某(系该村村民)于2002年1月9日经过公开招标后,签订了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两份。合同约定,李某承包该村土地112亩,承包期限从2002年1月9日至2004年1月9日。合同签订后第一年,双方均按合同履行。但从2003年6月份开始,村委会以镇政府决定为由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李某未同意。后来,村委会在各会议上宣称李某与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导致其他村民擅自耕种李某承包的耕地,村委会得知后并不予制止,致使土地受损,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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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村有一大块林地,尽管许多村民都想承包经营,但村委会基于村民支付的费用远远低于一家外地的公司,最终以林地不同于耕地,村委会有权处置为由,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与外地公司签订了合同。请问:村委会的做法对吗?读者叶晓晓等7人叶晓晓等读者:村委会的做法是错误的,其与外地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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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友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12):46-46
案例:2002年,兴隆村村委会因公务用钱紧张,打算将村集体所属的10亩菜园对外承包。村民马某听说此事后,立即找到村委会提出承包要求。因村委会急着用钱,村干部在未向全体村民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的情形下,当即与马某签订了菜园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10年。合同签订后,马某对菜园精心管理,辛勤劳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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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为保证农业旱涝保收,县里批准我们村修建一座小型水库。在准备修建时,由于村里的资金不够,村委会决定每位村民集资30元。然而,村委会的决定遭到了一部分村民的反对。请问,村委会是否可以向村民筹集公益事业经费? (读者 史有宽)史有宽同志: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时,必须符合村民的意愿,保护村民的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