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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能否设置处罚性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规民约能否设置处罚性条款?回答此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看这样一则案例.1996年元月的一天,河南某县村民朱某的母猪挣脱链绳,跑到村边的麦田里,被村里的护青员发现,护青员根据村规民约"猪、羊在地里吃青打死不赔偿"的规定,将母猪打死.朱某随即把该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法庭上,村委会辩解:猪、羊到田地里吃青打死不赔偿,是村规民约的规定,已经执行几个月.朱某的猪被打死,是按村规民约办事,所以,不用赔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保护是宪法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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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住的村里订有村规,其中一条规定:猪、牛、羊等牲畜偷食他人蔬菜等作物,被药死不赔偿。今年初,我喂养的5只山羊因误食村民杜某菜园里的青菜被毒死。我要求杜某赔偿.杜某称同是一村村民,应遵守村规。我向村委会反映.也被告知村规必须遵守,杜某不应赔偿。请问,村规民约,村民一定要遵守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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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村民自治制度中村规民约的地位,指出作为村规民约发展的高级形态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一道构成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总章程,是村庄的“小宪法”,在村民自治制度体系中中居于重要地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村民自治章程的功能,研究表明,国家权力上浮、法律缺位、优秀传统资源的积淀以及村规民约内含民主契约精神必定催生村规民约的发展、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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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前不久,我村村委会制定了村规民约并公布,因这份村规民约是由村主任等几人研究制定的,不少内容村民不满。于是要求修改,但村主任却说村委会是一级政府,有权制定村规民约,不可能完全依照村民的意愿来办。请问,村委会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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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文学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9,(11)
2009年8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华村村民公约的规定出现在某网站。这份《宁围镇新华村村规民约》中规定:凡涉及到征地、拆迁、拆改等产生的矛盾纠纷,如村民违反规定无理取闹、越级上访、拨打区长公开电话、书面写信上访等,将取消村级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这里的一个关键的问题是:村规民约能不能剥夺村民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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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毁坏农作物被打死、吃毒药而死不赔","村民可随意处置毁坏森林的人和事"等,这是记者在广西农村采访时,看到一些地方村规民约中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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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3年前出嫁后,因丈夫为非农业人口,责任田未调出,户口也未迁出。最近,村里因部分土地被征获得了一笔补偿款。村委会分配该款项时,根据村规民约中“出嫁至本村外的出嫁女,不论其户口是否迁出,均不视为本村村民,不得在本村分配征地补偿款等款项”的规定,剥夺了我的村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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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村村委会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凡是村里的独生子女户,父母年龄到49岁时,可以享受村里发放5万元的福利待遇.我母亲现在去世了,父亲还健在,我父亲去村委会领取此项福利,村委会不给.请问,我父亲有权领取这5万元福利吗?
答: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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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友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1,(18):42-42
案例2009年初,齐家湾村新一届村两委班子一上任,制定了新的《齐家湾村村规民约》,对乱倒垃圾、小偷小摸、无理阻碍公务等10余项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同时,也对无私奉献、孝敬老人等行为规定了奖励办法。为了体现村民自治,村委会将村规民约交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最终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后,正式印发到每户村民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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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有效形式,其发展与村规民约的建设密不可分。本文结合问卷数据和调查资料,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和统计方法,对村规民约的现状及其在村民自治中的实施效果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有效执行村规民约对村民自治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效执行村规民约的建议及对策,以保障村民自治沿法治化轨道顺利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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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规民约合法性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规民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它来自于村民、作用于村民,是农村村级民主管理的必然要求.但村规民约在制定主体、内容以及制定程序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制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进行技术性指导,以保证内容的合法性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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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亚枫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20,(6):38-46
村规民约是深化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对于践行基层民主和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意义重大。但传统的村规民约在与现代社会融合的过程中暴露出诸多弊端,需要完成现代转型才能成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在转型过程中,村规民约的功能逐渐式微,主要体现在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缺失、作用机制搁浅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村规民约的体制机制在一些地方基本处于瘫痪状态。究其原因,发现现代转型中村规民约的实施基础、制定依据和价值目标与传统村规民约相比发生了改变。鉴于此,结合村规民约现实困境产生的原因,认为应当增强村民主体意识,促进村规民约制定程序的合法化;塑造乡村社会法治文明,推动村规民约本质属性回归;推动全方位监管,强化村规民约内外监督机制,以此推动村规民约实现现代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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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鲁静 《新农村(黑龙江)》2013,(10):303-303
“村规民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大农村,历朝历代的村民们可以不熟悉政府的“法度”,但绝对知晓“乡规”、“村规”,以此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以同样的标准评判乡邻的行为。可以说,村规民约是适应村民自治的要求,由同一村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本村实际和习俗,共同约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近年来,随着村委会制度和村民自治的完善,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村规民约。这些切合当地实际、合法规范的村规民约包含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主要内容,在维护农村稳定、加强基层社会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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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村规民约》并非新鲜事物,很多时候其作用和约束力非常有限。但在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新堡村,村民们遇到大事小情,都愿意以《村规民约》为依据找人评理。目前,千山区已在全区推广新堡村制定《村规民约》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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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与厂里还没有签定劳动合同, 2006年6月份发生工伤,手被机器压为骨折。在县医院做了手术,老板也不关心。请问,我应该怎样要求赔偿?读者:唐道军唐道军同志: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同样为法律所保护。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