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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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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滥伐林木?滥伐林木就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或者是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或者是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或者在林木采伐证规定的地点以外砍伐自己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第五款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相似文献   

4.
《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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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1年9月,被告人付某、黄某、许某、李某(4人均为村民小组长)共同商议砍伐一些杉木出售,作为修筑本村农用车道的资金,经村委会同意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付某、黄某雇人上山砍伐杉木325株,立木材积23.5643立方米。在准备出售给陈某时,被当地森林公安派出所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黄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雇工采伐其村所有的杉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决被告人付某、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各5000元。争论意见本案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付某、黄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雇工采伐其所在村所有的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是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但被告人首先提出主张,并且在没有得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仍坚持无证采伐,以致发生滥伐林木的严重结果,被告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砍伐树木是为了公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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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十四、《森林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的修改意见(一)原有条款第五十三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可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办理。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森林法》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可是个别地区的村干部无视法律规定,以集体研究决定为掩护,以向某某领导打过招呼为借口,以发展公益事业,壮大集体经济为幌子,随意砍伐集体林木,情节严重,破坏性强,群众对此强烈不满.为此,林业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公安、林政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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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管理是实行林木凭证采伐、限额采伐,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管理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凭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资格证书上岗,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今年7月份,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0]331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凡是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发证人员,不准从事采伐许可证核发工作。为此,自治区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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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读法律和技术规定,与林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研讨,总结多年实践应用认为:正常森林经营活动中砍伐胸径5cm以下的非目的树种,不需要开具采伐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编制并批准《作业设计》后,进行造林清场作业即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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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其中,涉及林业案件的主要内容有:(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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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在1985年10月与李某签订一份林木及林地转让合同。合同内容为:李某自愿将自己责任山转让给郭某营造杉木林,所造杉木及山场现有松木成林后,由郭某自行采伐并出售,出售后的利润李某、郭某按3:7比例分成。合同签订后,郭某雇请民工在山上种植杉木,通过10余年培护,杉木、松木均长大成林。段某得知李某山中有林木,于是找到李某(李某没有将转让林木及林地情况告知段某),并当即付给李某4800元现金购买其山中松木,李某于是出具申请采伐证报告并将责任山证件的复印件给段某,段某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了100立方米商品材采伐证,并于2002年12月雇请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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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要求,采挖树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采挖树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当前,持没有注明"树木采挖"的采伐证采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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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9年4月,张湾村村民李某将自家责任山上的152株松树(非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出售给木材经营者王某。随后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伐了该林木,立木蓄积32立方米。在采伐林木过程中,李某知道王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加制止。侦查人员在要不要将李某作为滥伐林木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李某到底要不要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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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县一些村屯为搞活经济、搞开发性农业生产,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现有林木砍掉,再种植柑桔、柿子等果树,砍伐面积少则十几公顷,多的达几十公顷,这是《森林法》绝不允许的。搞开发性农业生产势在必行,但应该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搞活经济绝不能违反有关的法律、政策。《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讲效益要从全局考虑,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做法是不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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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7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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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是林业企业实行森林集约经营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采伐更新调查设计成果,是林业企业总体设计或森林经营方案分期逐步实施的文件,是企业组织采伐更新作业的法定性技术文件,是企业计划、生产、资源、财务等管理的重要依据。鉴于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的重要性,《森林法》规定:“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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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初,在桂中某林区.村民江某以3000元的价格将自己责任山0.7亩的杉木林卖给黄某。由黄某自己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黄某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后.于4月中旬组织工人进行砍伐.但黄某不在木材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进行采伐.而是到规定采伐地点1公里之外的某国营林场砍伐杉木270多株,材积24立方米。活立木蓄积31立方米。4月下旬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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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灌阳县观音阁乡文明村委主任吴冬深,平时不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知法,不懂法,在本村采伐林木过程中无视法律尊严,强令村民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限额采伐,造成大面积滥伐,致使本村林场被盗伐林木77.6523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102.0949立方米,构成单位滥伐林木罪,本人亦难逃其究,身陷囹圄。2000年6月上旬,犯罪嫌疑人吴冬深召集本村村委召开为村修水利筹集资金会议,最后议定砍伐村林场杉木出卖以弥补资金不足,继而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通过。在砍伐林木过程中,吴冬深到林业部门办理了杉木采伐量为27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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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中涉及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有着十分严格的程序,但是,当前很多地方的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此类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过程中却忽视了这个特殊环节,仍然按常规的受理程序走,造成林业主管部门自身违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现象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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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原《森林法》第四十二条对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了处罚措施。相比于原森林法,本条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了对变造、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违法行为的形式由“买卖、伪造”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租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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