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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大盲区
1.1 盲区一:销售终端无准入门槛,陷法律盲区
目前,关于种子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方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系列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分支机构设立、种子质量纠纷等都有相关条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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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搞好种子的生产和经营,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管理,保证农民用上放心的农作物种子,是种子管理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实施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呈现崭新的局面。与《种子法》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为种子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但是,在种子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现就在种子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笔者从事多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验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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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它是种子使用者直接了解种子来源和种子质量的法律依据。为明确质量信息,明示质量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以下简称《标签通则》),对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制作要求和监督管理都做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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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种子标签存在的问题农作物种子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部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它是种子使用者直接了解种子来源和种子质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签管理办法》)颁布实施8年多了,标签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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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现代农业科技的主要载体。农作物种子本身的优劣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家庭收入甚至农村的稳定。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农作物经营及其使用都予以了法律上的规范,使得农作物种子市场在法制化管理下逐步走向规范化。但是,目前种子市场尤其是基层种子市场仍然存在一些影响种子市场有序开展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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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标签是保证种子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生产商对种子质量的承诺和使用者选择品种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对种子标签的制作内容、处罚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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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如何提高种子质量,搞好种子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种子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目前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履行的主要工作职责、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新时期如何全面提升种子管理的质量和效益谈一些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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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及《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的内容包含种子质量指标;同时《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种子质量指标的内容: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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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射阳县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江苏省种子条例》,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提高了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减少了种子事故的发生,加快了新品种的推广,促进了粮棉油单产和品质的提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该县种子管理和种子市场也存在各种矛盾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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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确立了种子管理部门执法地位和行政职能。《条例》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随着种子市场进一步开放,新品种的不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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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和农政发[2008]2号《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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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我国农作物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但是,由于我国种子产业仍处在起步阶段,一些地区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因此,如何规范市场准入,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行政许可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成为每一名种子执法人员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现结合我们的种子行政许可工作实践,并结合种子许可监督检查活动,与广大种子同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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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农业行政执法中的时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关于种子行政执法的时效要求只有一条,即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并在《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中规定,未按要求备案的予以行政处罚。但是,种子行政执法中对某一项种子违法案件的处理,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笔者根据四年来种子行政执法办案实践,就有关法律法规时效问题罗列并做一赘述,供各位同仁办案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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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种子工作的现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随着种子生产、经营的有序放开,农作物种子市场十分活跃。在种子市场经营利润的吸引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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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侵权行为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办法的实施,为种子经营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种子经营工作逐步向法制、科学、规范化方向迈进。但是仍有一些企业和不法商贩,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和诱惑,依然我行我素,打"擦边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