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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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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十六条农业机械在作业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相似文献   

2.
第十九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对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并对购买大型、复式农业机械的农民免费进行操作培训。  相似文献   

3.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相似文献   

4.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相似文献   

5.
第三条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高效、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和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相似文献   

6.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是省人大颁布的一部重要法规,是农机化工作的执法依据,对推进农机化事业发展、保障农机作业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更好地宣传普及贯彻实施这部法规,本刊从本期开始,摘要刊登《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释义》,请读者关注。  相似文献   

7.
第二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对农民、农场职工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对大中型农业机械给予重点补贴。  相似文献   

8.
《山东农机化》2008,(5):31-32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业机械技术推广项目。  相似文献   

9.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引导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机械化服务。  相似文献   

10.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生产、销售、维修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生产、销售、维修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由于我国的税制改革正在进行中。本务例只对税收优惠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生产、销售、维修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相似文献   

11.
《中国农机监理》2010,(7):45-46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相似文献   

12.
《中国农机监理》2010,(8):45-47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相似文献   

13.
《中国农机监理》2010,(6):45-46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相似文献   

14.
《中国农机监理》2010,(4):45-47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相似文献   

15.
《中国农机监理》2010,(10):45-47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  相似文献   

16.
第三十七条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回收的农业机械处置的监督职责的规定。条文解读一、农业机械的回收实行企业化运作农业机械回收,指的是由准予  相似文献   

17.
《中国农机监理》2010,(12):41-42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相似文献   

18.
《中国农机监理》2010,(3):45-46
第七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互助组织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中国农机监理》2010,(5):45-47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相似文献   

20.
《中国农机监理》2010,(11):45-46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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