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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农业机械在作业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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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对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并对购买大型、复式农业机械的农民免费进行操作培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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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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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高效、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和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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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是省人大颁布的一部重要法规,是农机化工作的执法依据,对推进农机化事业发展、保障农机作业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更好地宣传普及贯彻实施这部法规,本刊从本期开始,摘要刊登《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释义》,请读者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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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对农民、农场职工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对大中型农业机械给予重点补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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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引导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机械化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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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生产、销售、维修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生产、销售、维修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由于我国的税制改革正在进行中。本务例只对税收优惠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生产、销售、维修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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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回收的农业机械处置的监督职责的规定。条文解读一、农业机械的回收实行企业化运作农业机械回收,指的是由准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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