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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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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为进一步适应口岸执法新形势,安全、科学、规范做好携带入境宠物(犬、猫)的检疫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电子芯片。二、携带入境的宠物应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  相似文献   

2.
为进一步适应口岸执法新形势,安全、科学、规范做好携带入境宠物(犬、猫)的检疫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电子芯片。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证书,……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由此可见,输入动植物产品不仅要有证书,而且还必须是有效的证书。但怎样的证书才算有效?目前我国并无统一的判定标准,口岸的审单还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同样的证书这口岸行,那口岸不行;此单位行,彼单位不行的现象就难以避免。本文试通过对证书构成的分析,结合自己口岸工作的经验,就进境动物产品检疫证书有效性问题作一简单的探讨。亚进境动物产品检…  相似文献   

4.
检疫犬是用于在国境口岸将动植物等应检物从入境旅客携带物中检出的工作犬,是我国近几年来采用的一种检疫查验手段。为防止境外有害动植物及疫情传入国内,加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检疫查验工作,各主要口岸检验检疫局在旅检现场先后实施了“人、机、犬”综合查验的新模式。检疫犬作为旅检查验手段的重要补充,逐步成为动植物检疫查验工作的重要一环,越发显现出重要地位。福州国际机场自2005年首次在旅检现场应用检疫犬,已取得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   

5.
检疫犬是用于在国境口岸将动植物等应检物从入境旅客携带物中检出的工作犬,是我国近几年来采用的一种检疫查验手段。为防止境外有害动植物及疫情传入国内,加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检疫查验工作,各主要口岸检验检疫局在旅检现场先后实施了“人、机、犬”综合查验的新模式。检疫犬作为旅检查验手段的重要补充,逐步成为动植物检疫查验工作的重要一环,越发显现出重要地位。福州国际机场自2005年首次在旅检现场应用检疫犬,已取得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   

6.
<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携带入境的宠物(犬、猫)必须接受海关检疫监管。能带什么宠物入境?目前,我国允许携带入境的宠物仅限于犬和猫,且每个人一次只能携带一头犬入境。宠物入境有哪些必备条件?条件一:宠物须在抵境之前14日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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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条款表解吴佩江(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目录表1宗旨表2实施检疫的对象表3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管理和实施部门表4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时可行使的职权表5国家禁止进境的各物及其处理规定表6国外(发生)重大疫情可能传入中国的有关要求表7实...  相似文献   

8.
为进一步规范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章的相关规定,现将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予以公布(见附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名录中规定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口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规定,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二、西藏自治区与邻近国家开展的边境小额贸易并在西藏自治区内销售使用的进境动植物产品,除偶蹄动物产品外,由西藏…  相似文献   

9.
《中国工作犬业》2019,(5):62-63
一、总体要求(一)携带入境的宠物(犬、猫)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检疫监管。(二)中国海关对携带入境的宠物按照指定国家或地区、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实施分类管理。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比较狂犬病非疫区国家(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欧盟)、疫区国家(美国,加拿大,俄罗斯)与中国进境伴侣动物检验检疫制度,发现非疫区国家对疫苗效价、芯片、相关证书、驱虫等要求较高,而疫区国家仅对相关证书和驱虫有要求。我国对疫区国家入境的伴侣动物隔离检疫要求为30天,对非疫区的隔离检疫要求为7天,居家隔离为23天。由于各个口岸建设情况不同,伴侣动物入境检验检疫实施情况也有所不同。为加强入境检疫监管,建议限制伴侣动物入境口岸数量,与承运单位和机场相关部门合作,完善进境伴侣动物检疫制度。  相似文献   

11.
本刊讯: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环保总局于2月28日联合发文,针对各边境口岸陆续接到部分欧盟动物性饲料产品要求过关一事,做出规定。文件指出:此前,农业部、外经贸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但仍有从欧盟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陆续抵达各进境口岸,根据《通知》要求,决定做如下处理: 1、对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做退回处理;对不能做退回处理的做销毁处理。 2、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进口单位,请与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海关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处理通知办理移交、结案手续。 3、销毁处理(处置)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场所、设施由进口单位负责联系,但须经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认可。 4、做销毁处理(处置)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须在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5、销毁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相似文献   

12.
检疫犬在福州空港口岸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犬自古以来就是人类最得力的助手和最忠实的朋友。凡是经过人类有意识培养训练后,用于在国境口岸,将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应检物从入境旅客携带的行李或邮寄的包裹中检出的工作犬,我们都可以称之为检疫犬。常见的检疫犬种有比格犬、史宾格犬、拉布  相似文献   

13.
为深入了解中国与蒙古国进出境动物检疫制度,促进贸易开展,对双方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蒙古国进出境动植物及动植物原材料、产品检疫法》进行比较,并分析各自特点。对比发现:中蒙两国动物检疫法在基本情况、立法目的、被检疫对象、境外检疫要求、检疫审批、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旅客携带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以及各方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基本一致。但蒙古国检疫法规定对进境、出境或过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须进行专门风险分析,而我国没有对风险分析相关内容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进行规定;蒙古国对不同动物分类规定了不同的境外隔离检疫期限,而我国仅以双边签署的议定书形式进行规定,期限大多统一为30 d;蒙古国按旅客携带动物、动物产品,如果来自严重动物传染病的国家/地区,则禁止进境,而我国则禁止携带、邮寄几乎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这种一律禁止的做法过于机械。由此建议,我国需在法律层面作出进出境动物检疫风险分析和可接受风险的规定,并提高管理能力,根据不同动物风险等级设定隔离检疫期限,调整携带、邮寄物的检疫措施,加快推进进出境动物检疫法修订工作。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对外贸易发展,进出境旅客数量日渐增多,携带伴侣动物的数量、种类、范围也在不断增加和扩大。由于伴侣动物具有隐蔽性、随机性和非专业性等特点,给检疫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如何搞好进出境伴侣动物的检疫,防止危险性动物疫病的传入,确保人畜健康,是动植物检疫工作人员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青岛动植物检疫局自1993年5月起(青岛至仁川的国际客货航班开通),多次截留入境伴侣动物,为认真搞好检疫,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广泛宣传动植物检疫的重要意义,提高旅客对动植物检疫工作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  相似文献   

15.
动植物检疫询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询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动植物检疫河私舞弊罪是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新确立的罪名。动植物检疫构私舞弊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是:回主体必须是我国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在我国目前的动植物检疫机关有四个:(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疫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活》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国务院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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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研究》2001,(4):32-32
2001年 2月 6日,瑞典暴发新城疫( Newcastle Disease)。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公告如下: 一、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瑞典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瑞典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瑞典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瑞典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瑞典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对外交流的日益加强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 ,出入境商务、考察、旅游、探亲等人员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 ,携带伴侣小动物出入境的旅客也不断增加。伴侣小动物种类繁多 ,疫情复杂 ,处理不当便会带来严重后果 ,不但影响动物的健康 ,也危及人类自身健康和安全。例如 ,犬和猫就有可能给人畜传播致死性疾病———狂犬病 ,而鹦鹉、燕、雀等能传播的新城疫 ,则能给养殖业造成严重损失。因此 ,当前迫切需要制订一个切实可行的伴侣小动物出入境管理办法。建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旅客携带…  相似文献   

18.
在出入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疫查验工作中,传统的检疫查验手段主要是人工查验和X光机查验,这两种检验检疫手段在加强入境旅检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防止了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1]。但是,随着近年来出入境人员数量的攀升,口岸一线检验检疫人员明显不足,这种检验模式显然亟待改革。“必须开发新的手段用于口岸检疫工作,加强口岸查验力度,切实做好旅客携带物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控国内外疫病疫情传入。”面对日益繁重的口岸旅检工作,日益严重的国内外动植物疫情形势,以及“大通关”的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将目光投向了模式改革,检疫犬由此进入视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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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进境猪肉中检出奇异变形杆菌肖国平,袁源(张家港动植物检疫局,2156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我们检查了某进境船舶所携带的冷冻猪肉,经分离培养和生化试验,确认此肉污染奇异变形杆菌(Proteusmirabillis)。现将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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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牧业通讯》2001,(4):14-16
最近一段时间,世界上频发各种重大畜禽疫病,尤以英国疯牛病、口蹄疫为甚。针对疫病蔓延态势,为保障我国国内畜禽生产安全,农业部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紧急发布了多项公告,宣布了一系列防疫措施,希望各地有关部门及时了解,认真贯彻执行。 143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包括牛内脏)及其制品、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包括牛、羊等的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干血浆及其它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油渣、磷酸氢钙、明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 二、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严格执行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 三、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牛、牛胚始、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包括牛内脏)及其制品。 四、禁止携带、邮寄上述所列物品进境。 五、凡截获的走私进境的上述物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做销毁处理。 六、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等,如发现来自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上述物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七、截止目前发生疯牛病的国家为: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今后,凡有新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将自动列入上述名录。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二○○一年三月一日 第144号 为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我国禁止从疯牛病和痒病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并已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为加强对进口动物性饲料的管理,防止被我国禁止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口或混入第三国的饲料进口到我国,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 二、进口单位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在签定贸易合同前必须凭产品登记证复印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的检验检疫要求: (一)必须随附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正本; (二)卫生证书中必须声明动物性饲料产品是用来源于本国动物的原料生产的,不含有第三国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并且没有受到第三国动物性饲料产品的污染; (三)卫生证书中必须注明动物性饲料产品来源的动物种类; (四)进境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货证相符; (五)进境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或经处理合格。 四、对在此公告发布前已装运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如出口国家或地区出具的卫生证书中没有注明本公告第三条(二)、(三)款内容的,出口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必须补充书面声明,证明该批动物性饲料产品符合本公告第三条(二)、(三)款的要求。 五、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本公告所称动物性饲料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或产自于动物的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 二○○一年三月一日 第145号 2001年2月20日,英国确认在其东南部地区发生了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公告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英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对来自英国的飞机、汽车等运输工具,在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二○○一年三月一日 第148号 2001年2月4日,以色列暴发新城疫(NewcastleDisease)。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以色列输入禽鸟及其产品;运抵口岸的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第149号 继英国发生口蹄疫后,近日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和印度也相继发生了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车辆等,如发现有来自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走私入境的来自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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