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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2008,(1):51-52
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一个争论己久的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需要登记。没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对经合法批准建设及历史合法占用的房屋,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证”。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国内一些地方的农民已经开始主动要求并在当地的房产局办理宅基地“房产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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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2017,(7)
<正>案例:2015年2月10日,原告卫某与被告崔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收款后将出售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待甲方办理房产证后3个月内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30日,被告办理了房产证,原告知道后多次催促被告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但被告未为该房办理过户。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中被告同意原告主张,本来案件到此应该结束,然而法院在庭审中发现,第三人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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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杨某之父杨某某与被告张某分属两个乡镇的农民。1998年9月23日,杨某某与张某签订换地协议,协议约定由张某将其承包地107m2以140元/m2的单价卖给杨某某修建房屋,杨某某于1998年10月在该土地上修建了一层平房,并于2008年经国土部门办理了该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用地。杨某某去世后,其子杨某将该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其名下。2011年6月,原告杨某对房屋进行修缮时,被告张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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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和我丈夫在某市和平路有闲置房屋一间,近年一直出租给王某居住。租赁期限快到时,王某找到我丈夫,要求把这间房屋卖给他,价格适当高些也行。丈走回来和我商量,我考虑到房屋位于繁华地段,以后肯定能派上大用场,于是决定不卖。可是我丈夫经不起王某的软磨硬泡,竞背着我把房屋卖给了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直至我去催促王某退房时才知房屋已被卖掉。请问丈夫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有效吗?我还能收回房屋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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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另四个股东投资设立了一家公司,其中一个股东以25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形式,但至今尚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现该股东突然以急需用地及作为出资的土地尚未过户为由,要求收回土地。请问,该股东的要求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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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因为还不起钱,选择用实物抵债。安徽省萧县刘某就是其中之一。他因向朋友杜某借款未如期偿还,于是协商以其依法所有的房产转归杜某所有,用以清偿债务。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刘某将房产证交付给杜某。但双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刘某后来因为多种原因反悔,并偷偷挂失并补办了房产证。杜某得知后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近日,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到杜某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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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农民赵乐来信:我将自己盖的3间砖房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双方经当地村委会订立契约。李某居住了8个月后,我就有些后悔卖房子,以厉屋买卖未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想要回此房,李某能退房给我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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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2010,(2):50-50
“小产权房”,简单地说就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不能取得正式房屋产权证的房屋。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007年6月18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明确要求“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随意进行买卖和转让的。城镇居民是不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农村宅基地的转让仅限于本农村集体成员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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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前不久,我将私家车卖给朋友成某。但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谁知两个月后,成某外出旅游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对面车辆上一人死亡一人受重伤,成某自己也受重伤。公安部门认定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成某正在治疗,受害人亲属多次打电话给我,认为我是车主,应当予以赔偿。请问:未过户发生事故,原车主需要赔偿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