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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农业部已于2002年4月9日制定并发布了第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简称<禁用清单>),<禁用清单>中列出了21种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兽药产品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内的兽药产品全部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同时也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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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农业部已于2002年4月9日制定并发布了第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禁用清单第1~18号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截止2002年5月15日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同时也明文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本文则结合当前蚕药生产存在一些问题,谈谈加强蚕药管理的重要性及其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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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饲料添加剂》2007,12(1):41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等12项标准业经专家会议审定通过,我部审查批准,现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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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饲料添加剂》2005,10(6):40-40
为加强兽药标准管理,保证兽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动物性食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现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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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与饲料添加剂》2009,14(2):42-42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申请注册的盐酸头孢噻呋原料及注射液等3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现核发《新兽约注册证书》,并发布产品的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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