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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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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林地产权制度是林农发展权保障的基石.目前集体林地所有权主体错位,产权边界不清且权能残缺,收益分配制度不规范,产权流转制度不合理,使得林农的发展权既不完整也不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林地发展,必须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细化集体林地产权结构,完善集体林地产权权能,保护处分权和收益权,建立合理的林地流转机制,为集体林地产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从而更好地实现林农发展权.  相似文献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系列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党和国家土地承包政策从耕地向林地延伸和促进林农就业增收的重大举措。研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当前深化“三农”问题研究的热点。  相似文献   

3.
指出了集体林权制度是通过法律规定,对于那些属于集体的森林、林木以及林地拥有使用权和所有权。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内容是要分山到户,确定林农对林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以及相关林木的使用权。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权流转相关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且提出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4.
杨晗 《绿色科技》2014,(1):234-235
指出了集体林权制度是通过法律规定,对于那些属于集体的森林、林木以及林地拥有使用权和所有权。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内容是要分山到户,确定林农对林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以及相关林木的使用权。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权流转相关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且提出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5.
<正>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检疫工作的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在保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确立林地附着物的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与林地使用权的独立地位,使其与集体林地所有权分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我国林业体制机制的一次重大调整,将有助于解决  相似文献   

6.
《国土绿化》2009,(9):35-35
辽宁省阜新市林改林地368万亩,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已全部落实到户,林农立体经营自家林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潜力,造林、育林、护林与林农利益直接挂钩,林下产业迅猛发展,林农收益大幅增长,各项产业初具规模,一条通过林改绿了“山梁子”、满了“钱袋子”的致富新路展现在广大林农面前。  相似文献   

7.
林改后实现山区林农稳定增收的途径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到农户,确定了林农在林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林农的爱林护林积极性将得到极大提高;另一方面,林农的经济利益和林区的生态建设之间短期内会出现矛盾,那么如何做到既鼓励林农种树护林的积极性并促进其增收,又维护生态和谐,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云南省林权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8.
<正>宁陕县2008年率先在11个试点县中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306万亩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家庭承包、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到农户,随着林权配套改革地稳步推进,该县广大林农依托山林发展产业和创业的积极性空前  相似文献   

9.
许洵 《广西林业》2009,(2):22-25
2003年,以“明确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各省逐渐启动。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林地产权的明晰,使得林农的生产积极性增强,林业的生产效率增高,从而带动林区经济的全面发展。然而,林权改革作为一种制度变迁,其影响是多方面的。  相似文献   

10.
张绍晨  李昀 《河北林果研究》2009,24(3):253-255,259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行,把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激发了广大林农的积极性。这些林农在林木经营的过程中需要各种的信息和服务,如林木的养护知识、林业政策、市场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等,但林农群体主动获取信息的能力不强,获取信息的渠道也非常有限。如何为这些林农提供所需的服务,满足他们的信息需求成为林权改革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讨论了林农信息需求的前提下,提出了一个专门针对林农的信息服务体系框架。  相似文献   

11.
<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针对集体林地和林农在农村实行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促进林农增收、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集体林改后,林农成为林地的经营者和林地资源的利用者、保护者、责任人,生产的主动性、积极性被充分调动了起来,对现代林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改革开放以来,放宽林业政策,实行集体林地分户经营,对有资金、有远见、有劳力的农户和企业,经营林地十分有利。但是对山区大部分林农来说,仍然存在着缺资金、缺劳力、缺技能的问题。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投入大,见效慢,个别投资经营者怕政策变化,分户经营林地后依然存在重樵轻造的问题。林农、林牧矛盾突出,林地经营利用率不高。2010年国家全面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变革林地经营管理,调整林业生产关系,稳定林地经营所有权70年不变,放活经营管理权,将集体林地划分承包到户,实行林地自主经营,规定林业经营收入归己,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理顺了林地经营体制,建立了经营主体多元化的现代林业经营体制,从政策信贷上扶持林业发展,使个体经营和规模投资经营资金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全社会投资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了林特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指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为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也作深化改革),当阳市自2003年开始确权发证,在2005年时基本完成了主体改革,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分配到林农个人,让林农获得林地的经营自主权。自2007年进行了配套改革,目前,林农从集体林改中获得了改革的红利:林地流转费用成倍提高,加入专业合作组织增加林地收入,通过林权抵押贷款获得发展资金等。同时也出现出一些问题,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14.
必须建立鼓励林业生产的政策体系。林权确定后,要按照市场的要求,允许林权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林木林地。除了林农是经营林木林地责无旁贷的第一主体外,还应鼓励干部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与经营林木林地。对愿意耕山的林农,应该建立起约束性政策措施,引导和监督林农种树,当年种不了的明年种;到了第三年都不行动的,由村集体收回其林权,另行发包或迫使其流转。此外,还得建立相关政策,对社会各界设立必要的准入条件,防止圈占林地,囤积炒售林权,掠夺林农利益。愿意从事林业生产的单位,必须在依法获得林权之后一到两年内育林造林,否则解除其与林农或村集体的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15.
《国土绿化》2011,(1):1-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6.
林苑短波     
《河北林业》2013,(8):39
河北逾百万林农将可用林地换贷款河北省537.7万公顷集体林地有望加快实现从森林资源向森林资本的转变。根据近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出台必要的引导政策,使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合法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从银行贷款,以满足林业生产经营需要。近年来,河北省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将集体林地的承包  相似文献   

17.
从珠海市城区集体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出发,分析城区林地管理现状,阐明城区林地存在的问题,确定城区集体林地转变为国有林地的方法和途径。  相似文献   

18.
正恩施市承担着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长久不变的基础上,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和建立公益林管理经营机制四项试点改革任务,三年来,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圆满完成了改革任务。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探索了集体林地流转新途径。彻底改变现行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制度无法保证流出方和流入方的权利义务的现状,让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独立,解决  相似文献   

1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在对集体林地、林木明晰产权的同时,提出了对家庭承包农户(包括其他林权所有者)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  相似文献   

20.
新森林法新增加的第7条规定:“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中国的林区是复合型林区,林区内的林地既有国家所有,也有集体所有;使用林地的主体有国家、有集体,还有广大林农个人,南方集体林区更是这样。因此,发展林业除了国家投资建设外,在大部分省区要依靠集体和林农个人,他们对投入林业的积极性关系到林业的兴衰。新增加的第7条正是考虑了中国的这一林情,为调动广大林农发展林业积极性而把林农合法权益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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