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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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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作物种子管理与植物新品种保护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办法的实施.为品种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使我国种子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科学、规范化的轨道。但是,由于各套法律法规出台的时间和背景不同.导致很多种业工作者对农作物种子管理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两者的关系还存在概念上的模糊.其实这两者之间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相似文献   

2.
《种子世界》2012,(5):52-52
农业部发布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品种名称是种子经营者和使用者用以识别各类种子的直观依据,确保品种名称的“唯一性”是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3.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于1997年3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标志着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在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相似文献   

4.
《种业导刊》2010,(2):8-10
<正>为组织开展好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切实加强种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相似文献   

5.
1997年3月20日我国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植物新品种保护走上了法制轨道,为农业技术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经过两年筹备,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其第39个成员国。同一天,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正式启动实施《条例》,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申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在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从而使我国农业领域的这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逐渐完善。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其他一二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等对主要农作物品种从试验、示范、审定、推广、生产、经营、管理、保护等皆给予明确的定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生产、经营前必须通过审定,使得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保护的实际操作性较差,市场化运作秩序比较混乱。本文就种子市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审定制度与品种保护谈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7.
董子明 《种子世界》2006,(11):50-51
就品种选育而言,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所谓选育人又称培育人,可分成单位选育和个人选育。简单的说单位育成的品种叫职务育种,个人育成的品种叫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就像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那样全部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目前,关于品种选育的法律、法规不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相应的因品种在选育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的侵权等纠纷案件则日益增多,有的案件还尚属我国首例,相对而言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有待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种业连线     
政策法规农业部: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草案出台为了规范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保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科教司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草案)》计十二条,该规定草案正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相似文献   

9.
关于农业植物新品种命名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讨论了当前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品种命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中植物新品种的命名原则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五年的经验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提出了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10.
浅谈新时期的品种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锦峰 《种子科技》2003,21(3):151-153
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1.1植物新品种及其保护的概念植物新品种是指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属于国家保护名录范围并经适当命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育种者对其经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和依法获得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未经品种权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授权的品种。1.2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原因从国内情况来看,目前因品种侵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育种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鼓励…  相似文献   

11.
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以管理种子市场的重要手段,《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规范品种命名的基本制度。本文通过对品种名称的含义与构成,品种名称的获得与使用,品种名称与商标的冲突、协调以及品种名称违法行为的救济等问题详细讨论,认为品种名称是国家用以指示相关品种质量和特性的强制性通用标志,相关申请人不能就品种名称获得任何单独的民事利益,只有根据国家要求强制使用和排除他人不正当使用相关品种名称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种业导刊》2011,(11):36-36
为解决当前农业植物品种命名中存在的“一名多品、一品多名、夸大宣传”等问题,维护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农民权益,农业部起草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9月27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10月30日。  相似文献   

13.
《种业导刊》2010,(2):7-7,10
<正>为进一步规范种子管理,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秩序,推进种业健康发展,保障种子有效供给,农业部决定将2010年定为种子执法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似文献   

14.
农作物新优品种的推广应用在农业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的实施,我国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的有序放开,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急剧增加,国有、民营种子企业、种子经销商、种子代销商及农作物育种部门都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农作物品种的推广  相似文献   

15.
抓好新品种区试审定 强化品种管理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自1982年山东省成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来,共审定农作物品种1100个,这些审定品种在生产上发挥了重要的增产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实施,近几年,山东省每年参加品种区域试验的数量、审定的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2001年以来,山东省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322个,创新了一大批优异种质材料,主要农作物品种得到更新更换.  相似文献   

16.
1目前品种推广的基本情况1.1新品种数量不断增多,丰富了种子市场《种子法》实施后,植物新品种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育种者依法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改变了过去育种者无偿育种的局面,激发了广大育种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农作物新品种尤其是“两杂”(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新品种育种速度加快,  相似文献   

17.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取得显著进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取得显著进展.6月11日,农业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五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河南厅召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副秘书长沃尔夫·爵顿先生和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农社司、国家林业局科教司等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并讲了话.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在讲话中说,从1999年到今年5月31日,农业部5年内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566件,授予品种权数量达到465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农作物育种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成效日益显著.(讲话全文另发)  相似文献   

18.
<正>假冒授权品种时,假冒的对象是品种权标记或授权品种名称。假冒的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权保护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  相似文献   

19.
《种业导刊》2011,(10):11-12
第一条为加强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20.
论农作物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优良的农作物新品种及其种子,既是育种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完成有较高科技含量的技术成果,也能够为育种人和社会创造高额利益,是含有物化科技知识的特殊商品.为了使这些育成品种发挥效益,形成生产力,就必须将育种家的品种成果转化为商品和产业化,使之进入市场.但在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过程中,往往被侵权者在品牌、商标、认证标志、权益所有者名称及标志、商品包装、产地等诸多环节侵权,以获取非法暴利.这种对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品种育种人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育种开发应用的良性循环与扩大再生产,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更是我国种子法、专利法、商标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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