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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比较,发现《奏谳书》与《状四种》这两个案例集有很多相同的法律术语,而且刑罚等级及据此确定的加刑、减刑原则及诉讼程序基本一致。《奏谳书》中的三类案例也见于岳麓秦简《状四种》中:“疑罪”类;“乞鞫”类以及“上得微难狱者”类。可以说,虽然经过了朝代更迭,由秦朝所建立的司法机构大体上被汉朝予以采纳,在根本上没有大的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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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扬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3):25-30
通过对岳麓秦简“毋夺田时令”的分析,认为“中县道”是内史辖县道,“春秋试射”是县吏召集黔首参加的射术教学、演练和考核。“毋夺田时令”规定了两事项,分别需要和相关律令条文配合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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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长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4):5-9
本文通过对岳麓秦简中一条金布律文的解读,证明秦代不仅确有“户赋”,而且还有很明确的有关征收“户赋”的时间和数量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其中有关“刍”、“钱”的换算关系,给我们解读秦和汉初时期“户赋”的数量差异提供了新的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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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史达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4):10-17
岳麓书院藏秦简《质日》的四枚漏简的归属原来不清,现在透过分析简背划线等物质因素,可以确定它们应附于《廿七年质日》的末尾,是一位名叫“爽”的小吏的履历。综合履历和三卷《质日》的内容,可知“爽”极有可能是《质日》拥有者的下属;另外,《质日》的拥有者很可能曾任江陵县丞。又因岳麓秦简很有可能出自墓葬,所以拥有者应该就是墓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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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县官田令》是秦代针对县官田及管理者“田官”颁布的法令条文,一方面保证田徒的供应,并以考课督促“田官”勤于生产;另一方面对“田官”为自身业绩侵害其他部门、低级官吏和百姓权利的行为进行禁止,并对犯令者严惩,相关案件还要上报中央。这些禁令针对已发生的具体现象予以禁止,实质是对制度弊端的修补。在统一的新形势下,秦代国... 相似文献
7.
[德]史达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4):7-10
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新见的一枚漏简解析了案例六《暨过误失坐官案》的结构。这个案例中的“八劾”含有对其的两遍描述:第一遍比较具体的;第二遍比较简略的。新见简J15位于案例六的开头,包含对第一、二劾的具体描述。因此,整理者原来所建议的简序应当稍微修正为:J15-缺简-096-097-095-098-099-1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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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文献记载,考述早期农业史中使用马耕的相关材料:(1)目前尚无明确反映殷商、西周时期马耕的文字史料;(2)从《老子》、《管子》等的记载来看,春秋时期农业中对马的使用方式,主要是耕田及从事肥田;目前文献中反映先秦马耕的情况,主要始于春秋时期;(3)岳麓秦简四《金布律》中的马耕资料,表明秦国对于使用马耕已经有一定的规章制度。(4)先秦文献中关于农业上使用马的记载有限,一方面应和先秦史料的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与马耕等实际使用的局限性也有很大关系。 相似文献
10.
陈伟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4):18-19
通过对睡虎地秦简日书《马禖祝》的校读,指出“马禖祝”有作为篇题的可能性;“笱”是祝辞中的关键词,读为“苟”,假如义;整理者释为“脚”的字应改释“胠”,指胁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