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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一直是成员权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认定存在的系列陈旧问题,如认定主体不明确,认定标准不清晰,司法救济范围不统一等,在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等乡村振兴背景下推出的政府政策以及《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对于成员资格认定提出的具体要求,笔者认为可从成员资格认定主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以及司法介入程度三个方面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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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主体是谁?答: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9条、第42条,以及《民法通则》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可知:①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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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 《湖南农业》2019,(10)
<正>(续第9期第1 3页)31.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三榜公示要如何操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事关农民的身份权和生存权,涉及到农民是否有资格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同时集体资产有可能涉及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为了更加透明和公开,防止产生更多的矛盾纠纷,让产权归属更加明晰,成员确认办法和成员名单必须进行公开透明的三榜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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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节选:第三篇第十二章"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资产所有权实现形式,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四篇第十九章"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引领,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方式,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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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理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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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亮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对《草案》的修改及成员资格认定的制度构建进言献策,通过梳理《草案》的具体规定,从农村土地的基本社会保障功能、成员与集体的财产关系、集体的自治职能三大逻辑起点出发,进行相应的规则检视,提出三点意见:第一,应当从不同方面落实完善基本生活保障核心认定标准;第二,完善程序规定以落实集体自治职能,建立健全成员代表机制,使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得到表决结果进一步合法化,尝试建立分层制;第三,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考虑灵活变动成员以调整土地权益,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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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困境及解决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关键,也是推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破解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虚置、主体不明的两驾马车之一,为此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全面开展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的要求。然而,实践中存在的确认主体不清、确认标准模糊、司法救济不力、确认程序缺位等问题使得集体成员身份确认举步维艰,影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和产业兴旺目标的实现。针对上述困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从明确确认主体和确认标准、完善救济途径、完善确认程序等方面构建了科学确认身份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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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土地确权办 《湖南农业》2017,(8)
<正>某村农户将承包地租赁给了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或单位,其流转合同效力如何?如果本村其他村民有意见,该如何处理?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一是参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等原则。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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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需要,是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基础。明确成员身份界定应秉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依据合法、完善的操作程序对成员进行身份界定,妥善对待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的几点注意事项,这些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慎稳、有序的开展具有良好的奠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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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在立法上并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这一问题亟待解决。采用文献研究法并结合部分地区的相关政策,研究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法定化与自治化标准之间的争议;分析认为应当采用法治与自治相结合的界定标准,从形式上明确成员资格的范围、取得、保留及丧失等情况;落实地方在实践中应遵循的成员资格界定原则,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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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一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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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夏正式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2018年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的目标,并决定了从2019年开始,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股权量化和成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等工作,力争到2020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意见》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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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科学实验》2007,(5):1-1
一、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
农村集体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物权法》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物权法》第5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同时,《物权法》第60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