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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刊讯 ]3月 1日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第 1 44号公告。《公告》指出 ,为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 ,我国禁止从疯牛病和痒病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 ,并已从 2 0 0 1年 1月 1日起禁止从欧盟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公告》对加强进口动物性饲料的管理 ,防止被我国禁止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口或混入第三国的饲料进口到我国 ,做出具体规定 :一、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向农业部申请登记 ,取得产品登记证。二、进口单位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 ,在签定贸易合同前必须凭…  相似文献   

2.
为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我国禁止从疯牛病和痒病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并已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为加强对进口动物性饲料的管理,防止被我国禁止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口或混入第三国的饲料进口到我国,现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3.
为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我国禁止从疯牛病和痒病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并已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为加强对进口动物性饲料的管理,防止被我国禁止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口或混入第三国的饲料进口到我国,现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4.
《中国牧业通讯》2001,(3):17-18
在上月举行的中国疯牛病风险与评比报告发布会上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局长贾幼陵正式对外宣布:中国没有疯牛病。 疯牛病是牛海绵状脑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BSE)的别称,不仅对养牛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感染人,因此也是当前世界各国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该病主要传播途径是饲喂带有疯牛病的绵羊痒病病原的肉骨粉等蛋白质饲料。1985年4月该病首次在英国发现,1986年开始在英国迅速流行,至今已有近18万头牛发病,并有近百人因吃了有疯牛病的牛肉而感染上新型克雅氏病。除英国外,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葡萄牙、爱尔兰、瑞士、丹麦、列支敦士登在当地牛群中已发现此病,加拿大、福克兰群岛、科威特和阿曼等国家(地区)已从进口的牛中发现此病。 贾幼陵说,在1990年英国发生疯牛病后,作为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为防止该病的传入,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先后制定了有关防止国外疯牛病和痒病传入、禁止使用反刍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进口饲用油脂和动物性饲料的经营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禁止从有疯牛病的痒病的国家进口牛羊、牛羊肉及其肉骨粉等相关产品,禁止用反刍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去年12月,欧盟15国农业部长理事会通过了一项暂停使用所有动物肉骨粉饲料的决定,农业部即与外经贸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所有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同时要求口岸动物检疫机构、各级饲料监测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高度重视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加强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以上所采取的这些措施有效地防止了我国疯牛病传入我国。  相似文献   

5.
《中国牧业通讯》2001,(4):14-16
最近一段时间,世界上频发各种重大畜禽疫病,尤以英国疯牛病、口蹄疫为甚。针对疫病蔓延态势,为保障我国国内畜禽生产安全,农业部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紧急发布了多项公告,宣布了一系列防疫措施,希望各地有关部门及时了解,认真贯彻执行。 143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包括牛内脏)及其制品、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包括牛、羊等的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干血浆及其它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油渣、磷酸氢钙、明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 二、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严格执行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 三、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牛、牛胚始、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包括牛内脏)及其制品。 四、禁止携带、邮寄上述所列物品进境。 五、凡截获的走私进境的上述物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做销毁处理。 六、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等,如发现来自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上述物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七、截止目前发生疯牛病的国家为: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今后,凡有新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将自动列入上述名录。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二○○一年三月一日 第144号 为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我国禁止从疯牛病和痒病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并已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为加强对进口动物性饲料的管理,防止被我国禁止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口或混入第三国的饲料进口到我国,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 二、进口单位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在签定贸易合同前必须凭产品登记证复印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的检验检疫要求: (一)必须随附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正本; (二)卫生证书中必须声明动物性饲料产品是用来源于本国动物的原料生产的,不含有第三国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并且没有受到第三国动物性饲料产品的污染; (三)卫生证书中必须注明动物性饲料产品来源的动物种类; (四)进境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货证相符; (五)进境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或经处理合格。 四、对在此公告发布前已装运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如出口国家或地区出具的卫生证书中没有注明本公告第三条(二)、(三)款内容的,出口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必须补充书面声明,证明该批动物性饲料产品符合本公告第三条(二)、(三)款的要求。 五、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本公告所称动物性饲料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或产自于动物的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 二○○一年三月一日 第145号 2001年2月20日,英国确认在其东南部地区发生了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公告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英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对来自英国的飞机、汽车等运输工具,在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二○○一年三月一日 第148号 2001年2月4日,以色列暴发新城疫(NewcastleDisease)。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以色列输入禽鸟及其产品;运抵口岸的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第149号 继英国发生口蹄疫后,近日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和印度也相继发生了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车辆等,如发现有来自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走私入境的来自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相似文献   

6.
本刊讯:农业部于2月25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下发了《关于加强疯牛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各有关部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遵守有关防治疯牛病的规定。 各地委依照农业部《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8号)、《关于禁止使用反刍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的通知》(农饲综[1992]36号)、《关于重申严防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3号)、《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7号)、《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农检疫发[1997]1号)、《关于加强对进口饲用油脂和动物性饲料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9]14号)和《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等文件,严禁违法进口、经营和使用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胚胎和反刍动物源性饲料。  相似文献   

7.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 ,保护中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 3月 1 6日发布公告 ,采取 9项措施 ,防患于未然。(1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 (包括牛内脏 )及其制品、反刍动物源性饲料。 (2 )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严格执行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3 )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 (包括牛内脏 )及其制品。 (4)禁止携带、邮寄上述所…  相似文献   

8.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德国巴斯夫公司等18家公司的22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并发给进口登记证。所登记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特此公告附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  相似文献   

9.
为了加强对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 ,保证饲料产品和养殖业生产安全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 ,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 ,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 ,取得产品登记证后方可向中国出口。早在 1 988年 ,我国就开始对进口饲料添加剂实行登记许可证制度 ,至今已有 1 5年的时间 ,为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证。随着饲料安全形势的变化 ,特别是近年国际上“二恶英”、“疯牛病”和“口蹄疫”事件的接连发生 ,我国及时对进口饲料添加剂管…  相似文献   

10.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通知说,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将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作为法定检验、检疫商品,并凭农业部颁发的进口饲料《登记许可证》接受报检。凡未取得《登记许可证》的产品,不予办理报验手续。对已办理有关进口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有出口国官方出具的符合进境检疫证书,证明其来源的动物品种。凡不符合规定的或没有办理有关进口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做退回处理。通知要求,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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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     
<正>农业部:国外28家公司生产的46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获批进口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匈牙利八达博士公司等28家公司生产的46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并发给进口登记证。批准加拿大纽顿宠物用品(Elmira宠物产品有限公司)变更产品名称,并换发进口登记证。所登记产品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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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荷兰赛尔可公司等11家公司生产的13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并发给进口登记证。所登记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农业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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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美国金宝动物营养(国际)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生产的59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并发给进口登记证(见附件1)。批准好特美SUIS2000等10个产品变更其申请单位名称,并换发进口登记证(见附件2)。所登记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农业  相似文献   

14.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南非海产品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生产的7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并发给进口登记证。  相似文献   

15.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月16日发布公告,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及其制品、反刍动物源性饲料;二、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三、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及其制品;四、禁止携带、邮寄上述所列物品进境;五、凡截获的走私进境的上述物品,一律做销毁处理;六、对途径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等,如发现来自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上述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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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澳大利亚SPFDiana等4家公司生产的4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并发给进口登记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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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赵承)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今天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通知说,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将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作为法定检验、检疫商品,并凭农业部颁发的进口饲料《登记许可证》接受报检。凡未取得《登记许可证》的产品,不予办理报验手续。对已办理有关进口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有出口国官方出具的符合进境检疫证书,证明其来源的动物品种。凡不符合规定的或没有办理有关进口检疫审批手续的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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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德国巴斯夫公司等18家公司的22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并发给进口登记证。所登记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相似文献   

19.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爱德康挪威公司等7家公司生产的8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并发给进口登记证。所登记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农业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相似文献   

20.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德国巴斯夫公司等7家公司生产的10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并发给进口登记证。所登记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农业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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