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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瑾 《云南农业》2004,(11):13-14
一、植物检疫对象概念我国植物检疫法规中所提的“植物检疫对象”是专指那些经国家及有关检疫部门科学审定 ,并明文规定要采取检疫措施禁止传入的植物病、虫、杂草等。二、植物检疫对象的制订机构《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四条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相似文献   

2.
正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  相似文献   

3.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农业植物有害生物普查结果,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现予发布施行。2006年3月2日我部发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4.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切实提高植物检疫站依法行政水平,提高检疫和综合治理能力,笔者在农业厅统一部署的开展植物检疫站规范化建设过程中,通过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学习,针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实际。  相似文献   

5.
《浙江现代农业》2005,(6):43-45
第一条 为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统称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统称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相似文献   

6.
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疫情调查是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的基础工作,建立有害生物疫情数据库可以科学指导植物检疫。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疫防控,能有效地防止其进一步传播蔓延。  相似文献   

7.
王春林 《世界农业》2000,(11):20-21
南非是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 (WTO— SPS)签约国。 WTO— SPS承认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IPPC)为负责起草和采用植物卫生措施标准的相关组织。这些国际组织促进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自由贸易,同时也尊重各成员国保护植物健康的权力。作为 IPPC成员国,南非履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有关平等市场准入和在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有关条款。因此,植物检疫是南非农业部重要职能之一,肩负履行 WTO— SPS和 IPPC有关要求的义务。 一、植物检疫管理体制   农业部在植物和植物产品方面的检疫管理职…  相似文献   

8.
随着农产品贸易量以及种质资源交流的大幅度增加,外来农业植物有害生物入侵风险加大,一些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难以避免,严重危险着泽州县的农业生产,加强植物检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作者从目前泽州县植物检疫现状出发,分析了检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在开展产地检疫的同时,还必须开展调运检疫,才能保证泽州县种子生产的安全和全县62万亩农作物、蔬菜、水果的生产安全,并阐述了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同时开展的重要性,提出了县级植物检疫工作的发展对策。  相似文献   

9.
植物检疫是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随人类的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而人为传播扩散的有效措施,在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健康无病种子、苗木的流通上起着重要作用。多年来,我们坚持从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市场检疫三个环节入手,依法开展植物检疫工作,严防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服务农业生产。  相似文献   

10.
水稻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是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经过田间检查及室内检验,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植物检疫证书的编号,是水稻种子检疫安全的唯一通行证,  相似文献   

11.
为了进一步认真学习《天津市植物检测办法》,使植物检疫工作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促进本市植物检疫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作者在本文中对有关植物检疫知识及《天津市植物检测办法》中有关调运检疫、产地检疫、种子苗木的繁育、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系统归纳,可供植物检疫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参考。  相似文献   

12.
沈农友 《农家致富》2014,(19):49-49
江苏省农委近日下发《致全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农民朋友的植物检疫公开信》,公开信指出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请支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共同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相似文献   

13.
<正>随着国内外农产品贸易的迅速发展,有害生物入侵率越来越高,防治难度越来越大。植物检疫是《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重要行政执法工作,在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境外有害生物入侵中国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害生物在国内地区间传播扩散风险也日益加大,植物检疫执法愈发重要和紧迫。然而当前植物检疫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植物检疫执法迫切需求不符合,本文以大理市为例,  相似文献   

14.
<正>植物检疫是指人们运用一定的仪器设备和技术,应用科学的方法对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疫病、虫害、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检疫检验和监督处理,并依靠国家制定的植物检疫法规保障实施。近年来,随着农产品贸易的发展,许多重大植物疫情传入蔓延并造成严重危害,增强疫情防控能力,抵御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必然选择。1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必要性植物检疫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一项重要措施,其根本目的  相似文献   

15.
2002年5月14日,山东省农业厅和山东省法制办公室联合召开新闻发 布会,宣布《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自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植物检疫 是国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 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其措施包括法制管 理、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它在世界经济贸易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如今,我 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WTO框架内,发达国家成员一方面享受自由贸易 带来的便利,一方面依托自身优势,设置了以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 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BT),以期在国际经济贸易的动态调整中取 得更大的利益,规避可能的风险。根据《TBT协议》,植物检疫措施是一项重要 的技术壁垒措施。合理制订并实施技术壁垒,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 民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山东 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制订了《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相似文献   

16.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给植物检疫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对植物检疫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笔者在检疫实践中的体会。认为在当前形势下.要做好县级植物检疫工作,应从以下3个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入手。  相似文献   

17.
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一些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都在进行种子繁育及销售。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五常市植保站对辖区内的56个种子繁育及经销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加强了五常市农作物种子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规范了植物检疫执法行为,净化了农作物种子市场,保护了农业生产安全。  相似文献   

18.
2007年,自治区植物保护站被命名为自治区级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单位以来,从有效推进依法检疫保障措施的视角入手,采取法规措施和检疫技术措施并举的做法,从制度建设和检疫技术层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新成效。1检疫示范窗口建设1.1严格实行省间植物调运检疫委托制度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订完善了《自治区省间农业植物调运检疫委托管理办法》。对配备有3人以上专职检疫员、具备基本的检疫实验室和办公场所、有健全的检疫工作管理考核制度的,凡符合这3个条件具有检疫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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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兽医卫生检疫,是由法定的检疫(验)机构人员,采用法定的检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对象、检验标准以及管理形式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1985年国务院颁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兽医卫生检疫工作在我国得到加强与深化。通过十多年兽医卫生执法工作的实践。我们的体会是: 一、兽医卫生检疫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监督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经营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第二十七条规定:“畜、禽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由农牧渔业部门负责”。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四条规定:“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的畜禽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畜禽防疫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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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入世贸组织(WTO)对中国农业植物检疫的影响 植物检疫与农业生产安全和贸易的关系十分密切.由于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各种贸易壁垒的逐步取消,植物检疫有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技术壁垒的趋势,其负面作用逐步显现.为充分发挥植物检疫的作用,减少或限制其负面作用,世贸组织(WTO,下称)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下称)等国际组织为此召开了多次会议,制定了一系列与植物检疫有关的协定、标准等,来指导、规范和调整植物检疫与农产品贸易的关系.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等.这就要求对植物检疫做法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日益增加的国际贸易和各国迫切的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的需求.初步分析,加入WTO对我国植物检疫的影响将主要表现为4方面的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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