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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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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虽然占比很小,但影响大、范围广,社会舆论一边倒,多数人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供电企业的责任。法院审判及司法调解人员也会迫于舆论压力,从同情弱者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判决或调解供电企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赔偿一定数量的金钱了事。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健全的情况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虽然法律明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较过错责任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问题,  相似文献   

2.
在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时,法院在法律适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同为在高压线下钓鱼被电击伤,有的法院判决供电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有的法院判决供电企业承担次要责任,有的法院判决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笔者结合触电事故的归责原则,谈谈触电伤亡事故中的过失相抵原则在事故处理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3.
李文 《农村电工》2011,19(4):14-15
人身触电案件发生后,有些责任在法律上界定不清,分歧较大,给法院的正确判决、调解造成很大困难,往往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审理,结果差别较大。笔者从事人身触电案件处理工作多年,现结合有关法律和工作实践,浅析人身触电案件责任界定中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供同仁们商榷,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1作业人与产权人问题  相似文献   

4.
1.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 2.要明白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要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不同,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即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无过错一方不赔偿,双方有过错的,按事故责任大小分摊。  相似文献   

5.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虽然占得比重很小,但案件的影响大,范围广,案件发生后,多数人认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健全的情况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虽然法律明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较过错责任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问题,案件发生后也需要审判及司法人员以行为人是否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公正评判。  相似文献   

6.
李文 《农电管理》2011,(3):39-40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供电企业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日趋复杂,电力纠纷特别是人身触电伤害案件日渐增多。一些人身触电案件发生后,有些责任在法律上界定不清,分歧较大,给法院的正确判决、调解造成很大困难。  相似文献   

7.
王再初 《农村电工》2003,11(3):17-18
1高电压作业适用高压无过错原则,但能证明触电者是故意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赔偿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前,人们常将触电事故全部纳入高度危险作业之中,发生触电事故之后,判电力设施产权人甚至是电力企业承担责任。2000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相似文献   

8.
王伟 《农村电工》2001,(7):35-35
触电伤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在社会上相当混乱,金额差异也异常惊人,法院、受害人、电力部门(产权所有者)亦各有苦衷。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俗称司法解释)。笔者对其主要内容谈点个人的理解。1 明确了1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属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范围;1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这就避免了有些法官和当事人把凡是触电伤亡都说成是“高度危险作业”,令电力部门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  相似文献   

9.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不可抗力"是触电人身损害重要的免责事由。何为不可抗力,有无法律限制,供电企业如何正确适用?以下笔者就这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1"不可抗力"的定义及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不可抗力"解释为  相似文献   

10.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国的法律制度正不断健全、完善,规范调整着社会的各种利害关系。站在全社会的高度而言,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但从某个(企业)行业的角度而言,总对其有特别的约束。农电企业在受到法律法规保护的同时,也受到了一些法律条款的撞击或排斥。无过错责任是把利剑《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1.
有一桩触电案,高压线下建房,按《电力法》规定的职能,当地政府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但该户置若罔闻,楼层照砌,结果导致建筑工触电身亡。虽判建房户负主要责任,但按《民法通则》的相应解释,地方政府有限改不力之责,电力部门被判负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2.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默示担保条件。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例如本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指标要求;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等,就是法律对产品质量规定的默示担保条件,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  相似文献   

13.
编辑部: 2000年7月25日下午3时,某县县城一供电线路被雷电击中,导致县城大面积停电,因县电力公司线路班工人全部下乡作业,次日上午受损线路才被修复。此次停电造成县化工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6万元。县化工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县电力公司赔偿。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县电力公司赔偿原告县化工有限公司10.6万元。请问这样判决对吗?(江苏省滨海县 周 晓)周 晓同志: 这是一起供用电合同的供电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电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供电人和用电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供电人因…  相似文献   

14.
(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号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第二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  相似文献   

15.
正近年来,有关供电企业无过错责任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无过错责任对供电企业的影响愈发明显。笔者认为,供电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无过错责任法律纠纷形形色色,要科学地进行分析,主动应对,结合实际提前做好防范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  相似文献   

16.
1高电压作业适用高压无过错原则,但能证明触电者是故意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赔偿时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7.
《农村电工》2001,(4):28
本刊讯(记者孔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解释指出: 为正确审理因解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全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灶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18.
明成 《中国农机监理》2004,(1):31-31,3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重要的民事制度。其中“无过错赔偿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与造成他人损害有关的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通俗一点说,就是不能“撞了白撞”。有这样一个案例:驾驶员朱某驾驶自家的农用运输车行驶在乡村道路上,突然轮胎弹起一块小石头,正好击中在路上正常行走的曾某的眼睛,顿时血流不止,朱司机主动送伤者上医院抢救。经过住院治疗十多天,伤者痊愈,一共花去治疗费用4100元。朱司机以自己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为由拒绝支付伤者的医疗费,伤者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判令…  相似文献   

1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交通事业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也逐渐增多。发生交通肇事后,责任人除可能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仟。依据我国《刑法》和2000年11月 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对不同情况将进行分别处理。 一、刑法对在通肇事罪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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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8日(2005年4月4日收到判决),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漳县武安镇某村村民刘某诉该村村民赵某和南漳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刘某被高压电击伤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6748.15元的70%,即4723.71元;其余30%由刘某自己承担;南漳县供电公司的高压线路架设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要求,管理上无过错,事故的发生与其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判决以南漳县供电公司系高压线路的所有人为由,判令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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