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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权主体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林权主体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法享有林权的权利人。作为林权的享有者和构成要素之一,林权主体必须明确,否则,林权归属就无从谈起,林权也就无法称其权利了。因此,分析研究林权主体,对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对林权主体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多部单行法律条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这里确认的林权主体为“公民”、“集体”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这里确认的林权主体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包括林地在内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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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包括林地资源和林木资源,就林地资源而言,因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林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其所有权形式只有两种,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在中国,不存在私人拥有所有权的林地。但是,无论是国有林地还是集体林地,都是通过使用权的授予来实现林地的利用目的的。目前林地的使用者主要包括国有林业经营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其他非公有制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就国有林地而言,除西藏尚存在少量的未确定使用权的林地外,基本上所有的国有林地都通过政府文件授权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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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根据承包合同规定依法享有的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直接体现着某种物质利益,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无论在法律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研究上都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还是物权却存有分歧。有的意见认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其理由主要基于《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包括林地在内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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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时期,林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森林和林地归国家和集体管理经营,林农只在屋前屋后留有极少量的自留山、自留树。林地流转是个禁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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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与法人林业形式 我国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大块,并确认个人所有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林业生产建设长期以来都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包办的多,集体和农民对林业项目的经营基本上无从参与决策活动,如宜林地应经营什么树种?由谁来经营?如何经营?收益如何分配等,都是采取专业队规划设计,专家评审,上级批准,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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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某村将集体所有的20亩林地发包给本村村民于明夫妇承包,承包合同期限为30年。可在即将收获时,于明夫妇却因病双双死亡。于明夫妇只有一子.大学毕业后已在城里某单位工作.户口也己外迁,村委会一班人萌生了将林木及林地收回,转包他人的念头。于是找到承包人于明的儿子于极,向其通报村里将林地经营权收回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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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林地总面积为115.64万亩,集体林地面积为102.24万亩,80%以上的林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上世纪80年代的林业“三定”和90年代的“四荒”治理开发,部分集体林已到户经营。但仍有大量的集体林地产权不清晰、经营主体地位未落实,加之在集体林地流转中存在着操作不够规范、利益分配不合理和经营机制不活等问题,影响了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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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作研究》2006,(4):32-33
一、对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认识
分离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维护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关键方法。如果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维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分离。但口头上分离不行,光靠领导重视不行,理论上讲必须把这种分离制度化。三明、永安林改中一种非常重要的做法就是征收林地使用费,这极为重要。因为林地使用费的本质是租金。租金确定后,租金归所有人所有,然后林地使用者所投的劳动力和资金,应该有另一块回报。按照传统的生产力三要素,我们就可以这样彻底地把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在林地使用费的确定过程中,林地使用价值的形成是通过社区内部机制形成的,经过使用者和非使用者,不同群体的谈判,这是一种非常成功的准市场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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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明晰林业产权?答:明晰产权,就是集体林权在保持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其具体方法是: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由农户长期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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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林业资本市场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资本资源配置对产权界定作用弱化。森林、林木和林地在我国法律上都称为森林资源,其林权所有形式按照法律规定主要为国家和集体所有。这里所称的法律规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民群众,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依照《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通过农业集体化由个体农民所有转化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培育的林木。这种半个世纪前就已经形成的林权界定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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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常简称为林权。《森林法》第三条对林权的确认作了具体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这就清楚地表明,确认林权的机关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的法律凭证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因此,《森林法》确定了林权证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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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台州林地使用管理情况,剖析了该市林地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提出了优化布局、分类经营,科技引领、创新林地耕作制度,减少林地养分流失、保持和提高林分土壤肥力,加强宣传、增强水土保持意识,依法保护、加强监管等实现林地可持续经营的对策措施,并介绍了三种林地可持续经营模式实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