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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湘西南青年农民伍某2005年初跟随同村的刘某到深圳打工,一直在刘某承包的建筑工地工作。2006年底,伍某的父亲病故,刘某批准伍某请假半个月。当伍某料理完丧事,前往县城购买车票准备返回深圳时,被一农用车撞伤。花医疗费15000元,并构成9级伤残。肇事司机在赔偿伍某2000元后,无力再赔偿。伍某要求刘某赔偿自己的其余损失,遭刘某拒绝,便将刘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刘某赔偿伍某医疗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共318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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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盛 《农村.农业.农民》2005,(2):34-34
今年3月。我因建房经人介绍找到邻村建筑队的“班主”何某。双方达成了口头建房协议。后经了解,何某的施工队没有资质证书,但碍于情面,我仍同意让其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何某的雇工张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脊椎骨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我承担连带责任,与何某共同赔偿他的损失。请问。我作为发包人,应承担雇工损失的赔偿责任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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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丈夫受雇于何某的私营企业从事货车驾驶工作,前不久,在受何某指派送货的途中发生车祸身亡。经镇司法所主持调解,何某同意一次性赔偿我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万元。何某曾为我丈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万元保额的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和保额为3万元的雇主责任保险,在何某的协助下我从保险公司领取了8万元的保险金,何某要求这8万元保险金冲抵损害赔偿款项。请问保险金能否冲抵雇主的赔偿款?读者耿萍耿萍读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是一种适用无过错原则的侵权责任。为防止受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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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刘某明知他人没有驾驶证却仍出借摩托车,发生事故后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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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倚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9,(8)
由于村委会修路的地点距房屋太近,村民李某的住宅被震裂,他将镇政府和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赔。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村委会一次性赔偿李某房屋损失的20%,即4000余元,被告镇政府不承担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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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王某好心帮助车主刘某运玉米,却意外将李某撞死。李某之妻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帮工人王某与车主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索要各项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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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青石沟村委会主任,我村于2004年初召开两委班子会议,制定退耕还林土地承包方案。方案规定:村民承包后三年内不栽树土地村里收回。3月1日开始,承包工作结束后,村民刘某见一有块31亩地无人承包。便找到村委会要求承包并当即将交款。村委会收费款后出具收据上载明“人民币捌仟参百伍拾元整,此款系包31亩地10年承包款,承包期30年,先预交10年款”,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刘某在取得承包权后开始经营该地块,但在经营过程中并未种植树木。2011年12月21日,村委会以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刘某未栽树违约为由,将该地另行发包给曹某,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书面承包合同。刘某不服打算起诉至法院维权,法律是怎样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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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上个月,刘某醉酒驾车将戚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已由刘某支付,刘某车辆已投交保险。戚某妻子以刘某和交强险承保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35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系刘某醉酒所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此辩解能够成立吗?读者王桂敏王桂敏同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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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农民刘某系个体建筑工匠,无施工从业资质证书。 2000年 3月,同村村民张某为新建住房,与刘某口头协商,由张某提供图纸和原材料,刘某承建张某的 2层住宅楼房,工价 10000元。双方协商同意后,刘某按约照图施工,于同年 5月初完成该楼主体工程。由于张某提供水源不足,施工方被迫停工。 6月初,一场暴雨过后,整座房屋出现严重前倾,基础下沉变形,新房一夜之间成为危房。张某以刘某所承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施工方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承担质量赔偿责任。 处理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司法技术鉴定。鉴定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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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刘某明知他人没有驾驶证却仍出借摩托车,发生事故后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9年10月10日下午,孙某无证驾驶刘某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外出,途中驶入逆行车道,与对行的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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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张某是从事清洁工作的钟点工。2008年3月10日,王某因新装修房屋需要打扫卫生,要张某打扫其一套房屋,报酬以每100平方米180元标准计算,清洁工具和清洁用品由张某自带。张某在打扫卫生过程中,为清洗王某房屋后阳台落地窗玻璃外侧,赤脚翻越栏杆时,跌落摔伤。经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张某认为王某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0374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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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一天,农民刘某约朋友一起到某钓鱼场钓鱼。垂钓过程中,因鱼杆触到上方的30千伏高压线,致使刘某被当场电击身亡。事后,刘某之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鱼池承包人钱某、区供电公司赔偿刘某因触电致死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4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钓鱼场承包人钱某明知鱼场上空高压线会对垂钓者具有潜在危险,不设置警示标志,主观上存在过错;供电公司作为电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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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刘某约几位老友到某钓鱼场钓鱼。在垂钓过程中,因渔竿触到上方的30千伏高压线,致使刘某当场被电击身亡。事后,刘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鱼池承包人钱某、区供电公司赔偿刘某因触电致死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4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钓鱼场承包人钱某明知钓鱼场上空高压线会对垂钓者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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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立华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8):45-45
2010年7月13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而刘某所在的村委会,也被法院处以15万元的罚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