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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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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复: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行政复议受理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在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核是否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相似文献   

2.
公告     
<正>《中国连锁》杂志社(注册号:11010613122423)经主管单位批准,拟向其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曾峰、高霞,清算组负责人:查迎新。请债权债务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2016年12月16日  相似文献   

3.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使我国农药登记试验申请审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保证各项试验有计划顺利地进行和完成,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决定,今后将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实行定期统一申请和审批,自1999年7月1日执行.  相似文献   

4.
<正>近日,农业农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出台4项政策措施,优化农药行政审批服务,帮扶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药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重点农药产品登记进程。对申请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生物农药、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草地贪夜蛾防治用药等农药产品登记的,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安排技术审查、行政审批,加快  相似文献   

5.
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站)、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管理工作,推进药效试验审批改革,根据农业部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4月1日起,企业申请的农药登记田间试验,我所将根据农药产品特点、作物栽培类型以及靶标生物发生、分布规律等因素,推荐到具有代表性的省份(行政区)完成药效试验,企业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后,在批准试验的省份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完成试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相似文献   

8.
为了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下称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防止使用禁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8号令,简称《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首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上述动物性饲料产品属于《条例》调整的“单一饲料”范畴,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2. 要高度重视对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严防“疯牛病”等疫病传入。要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自1990年以来陆续发布的有关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的规定。 3. 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经营、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擅自经营和使用禁止使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就地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凡未取得登记证的非疫病国家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予以查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据《条例》实施处罚;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该类产品经营、使用的监控。 4. 输入动物性饲料产品,须事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现在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凭农业部颁发的产品登记证受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对已办理有关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有出口国官方出具的符合进境检疫许可证要求的检疫证书,证明其来源的动物品种。凡不符合规定的或没有办理有关进境检验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一律做退回处理。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依法严格对允许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5. 省级饲料质量监测机构应依据同类动物不得饲用同类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原则,加强对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监督检测。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测,防止该类产品扩大应用范围,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当地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 6. 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严格执行。今后,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根据我国禁止进口发生重大疫情国家动物及其产品的有关规定对该类产品的管理作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9.
正中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获得登记。未经登记的农药,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申请农药登记时,生产企业应提供农药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资料,经所在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10.
近日,根据《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将审议通过的申请登记的2 个农药产品、27个登记变更农药产品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具体如下表。  相似文献   

11.
《乡村科技》2020,(8):2-2
2020年3月12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推动农业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为农业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复工复产审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推动农业企业等尽快复工复产,切实保障农资有效供给和农业安全生产。在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方面,《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分区分级原则,采取差异化审批。农业农村部负责的换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事项,临时免除现场检查、抽样等程序。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为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农业企业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备案、告知承诺、精简不必要的证明等措施简化审批手续。  相似文献   

12.
文章分析了减缓观赏植物品种权申请授权速度的原因,如品种暂定名称不符合规定、新颖性异议调查取证难、近似品种选择难度大,以及申请人不能按期送交用于测试的繁殖材料等,并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申请人及时答复审查意见、审批机关规定送交繁殖材料的最后期限、大力改善测试条件和加强测试技术合作等加快观赏植物品种权申请授权速度的途径,以期促进我国观赏植物的育种创新。  相似文献   

13.
<正>本报讯9月2日,农业部官方网站发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自2015年9月6日起,肥料登记行政审批进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公。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和取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肥料登记初审时不再抽取肥料样品;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取消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  相似文献   

14.
<正>一、如何化解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我国实行的是"一裁二审"制度,即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申诉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劳动仲裁的办案期限为2个月,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  相似文献   

15.
农业部日前发布公告,宣布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 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从即日起再停止受理一 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 公告指出,为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发展,保证农产 品质量安全,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经全国农 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农业部决定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停 止受理甲拌磷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已受理的 产品,其申请者在3个月内未补齐有关资料的,停止批准登 记。对于通过缓释技术等生产的低毒化剂型或用于种衣剂、 杀线虫剂的,经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专题审查 通过,可以受理登记申请。对于已经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  相似文献   

16.
1.研制单位完成新兽药实验临床试验后,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提出新兽药试生产或生产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第一、二、三类新兽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兽药新制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受理审批. 2.申报新兽药,须提交下列20条内容资料,如新兽药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拉丁名、汉语拼音等,并说明命名依据);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国内外有关该药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新兽药化学结构或组份的试验数据、理化常数、图谱及对图谱的解析;等等.  相似文献   

17.
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优化农业行政审批服务,切实保障疫情期间农资供应和农业生产,确保疫情防控和农业生产"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通告,围绕许可证照续展、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3个方面提出9项便民措施。在许可证照续展方面,明确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书到期但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提交续展申请的,可延期提交;农药、肥料、饲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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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农药的生产和进口必须进行登记,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还需经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即准产证,根据产品类别不同取得其一即可)。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农药中有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  相似文献   

19.
《农家顾问》2012,(10):7
农业部审议通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  相似文献   

20.
<正>截至2014年1月21日,中国农药有效登记共计29,697个,外国农药公司在中国登记数量为870个,占中国总登记数的2.95%。前12家外国公司持有登记数为549个,占外国产品登记总数的63%。从登记记录上分析,大型跨国公司登记有很好的连续性,而一些外国中小公司经常发生过期不续展而失去登记的情况。通常而言,外国农药公司在中国申请农药登记需要经过几个基本步骤,首先需要确定登记申请资格并制定登记计划,随后需要与国内登记部门或是登记代理公司建立联系,交接登记任务、准备申请资料。在递交申请资料到农业部后,需要随时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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