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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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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辑同志:   我们村个别村民把自己的住房卖掉,又申请新的宅基地,有的村干部还拥有多处住房,请问国家允许这样搞吗 ?   马文 马文同志: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以上规定,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即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住宅建设必须按先规划,后建设…  相似文献   

2.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土资源部11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相似文献   

3.
<正>湖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将进一步有章可循。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对宅基地申请、科学选址、宅基地审批、监管执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意见》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处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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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城乡居民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使用、居住的权利,具体有:1.依法取得。无论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都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不准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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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2012年第11期29页)六、实际情况复杂的宅基地如何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区)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对于实际情况复杂  相似文献   

6.
《油气储运》2005,(1):54-55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1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要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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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也不准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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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节约农村土地,贵州省明确对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面积超规定,甚至将原有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农民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政府一律不批准。根据日前印发的《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对不同地理区域的农民建房做了面积规定,例如对生活在城市郊区和坝子地区(较为平坦地区)的农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对生活在丘陵地区和牧区的农民,农户每户宅基地面积分别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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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 《农家致富》2001,(6):49-49
(1)农村村民建房使用本集体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2)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当地镇国土所勘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填写《私人建房用地报批表》,并经村民小组、村委会提出意见,加盖公章。(3)新的《国土法》实施前属非耕地的由镇政府审批,属耕地的报县政府审批。新《国土法》实施后一律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局,县国土局集体会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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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 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在农村和城市郊区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权利。农民需要宅基地建造房屋的,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是我国物权法体系中一个特有概念,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一种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身份性和无偿性(福利性)导致其不得自由流转即不得自由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改作其它用途。对此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亦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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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安排上存在一定缺陷 1.含糊的法律规定对流转形成较大的限制.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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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续第4期第47页)第二部分宅基地取得15.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1)无宅基地的;(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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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3条规定: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向本村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本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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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 我与父母在 1989年分家另立户头,并经批准修建了一套住房。父母去逝后,我于今年将父母原宅拆除盖新居。事隔数月,本村村委会经研究,决定收回我原住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并报乡人民政府、县国土局。该局以我拥有两处宅基地已属违法,作出处理决定,限我在两个月内,将原宅基地的所有附着物全部清理掉,并完全恢复耕地面貌。请问,拥有两处宅基地违法吗 ? 读者:向阳 向阳读者: 在农村中,如你这种现象的确存在,在新划宅基地后,却不放弃原老宅基地的现象还较为突出。然而,一户两处宅基地,是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 62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规定是一户一宅制。所谓一户一宅制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新增加的规定,其目的是减少占用耕地,保护现有耕地。而宅基地占用面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有所不同。据此,说明国土局的处理决定是合法、合理、公正的,你应该在该处理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该义务。如果你拒不履行,国土局有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6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按非诉讼案件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等则全部由你来承担,望你三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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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城乡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使用、居住的权利。1.依法取得无论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都可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要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履行申请批准手续。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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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依法取得。无论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都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要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履行一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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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 我是村里的涉农收费监督员,我想知道我乡在审批宅基地时收费1000元左右是否属于乱收费,希望律师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答。 梅某梅某同志: 199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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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简单地说就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不能取得正式房屋产权证的房屋。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007年6月18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明确要求“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随意进行买卖和转让的。城镇居民是不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农村宅基地的转让仅限于本农村集体成员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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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对北京X郊区8个镇的实地调研及36个村庄的村民座谈的资料,认为我国快速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土地价值日益显化,尤其是城市郊区的农村宅基地,其价值得以快速提升,这加剧了村民申请、占有、垄断宅基地资源的冲动.实地调研发现,当前申请宅基地的需求中,有真实合理的需求,也有大量虚假的、不合理的需求.在宅基地的分配和管理问题上,政府不能过分被动,宜根据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分类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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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该规定字数不多,但它包涵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却不少,就农村宅基地而言,涉及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就涵盖了如下规定。1.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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