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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我国禁止从疯牛病和痒病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并已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为加强对进口动物性饲料的管理,防止被我国禁止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口或混入第三国的饲料进口到我国,现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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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我国禁止从疯牛病和痒病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并已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为加强对进口动物性饲料的管理,防止被我国禁止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口或混入第三国的饲料进口到我国,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 二、进口单位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在签定贸易合同前必须凭产品登记证复印件向出入境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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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3月 1日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第 1 44号公告。《公告》指出 ,为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 ,我国禁止从疯牛病和痒病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 ,并已从 2 0 0 1年 1月 1日起禁止从欧盟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公告》对加强进口动物性饲料的管理 ,防止被我国禁止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口或混入第三国的饲料进口到我国 ,做出具体规定 :一、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向农业部申请登记 ,取得产品登记证。二、进口单位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 ,在签定贸易合同前必须凭…  相似文献   

4.
《中国牧业通讯》2001,(3):17-18
在上月举行的中国疯牛病风险与评比报告发布会上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局长贾幼陵正式对外宣布:中国没有疯牛病。 疯牛病是牛海绵状脑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BSE)的别称,不仅对养牛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感染人,因此也是当前世界各国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该病主要传播途径是饲喂带有疯牛病的绵羊痒病病原的肉骨粉等蛋白质饲料。1985年4月该病首次在英国发现,1986年开始在英国迅速流行,至今已有近18万头牛发病,并有近百人因吃了有疯牛病的牛肉而感染上新型克雅氏病。除英国外,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葡萄牙、爱尔兰、瑞士、丹麦、列支敦士登在当地牛群中已发现此病,加拿大、福克兰群岛、科威特和阿曼等国家(地区)已从进口的牛中发现此病。 贾幼陵说,在1990年英国发生疯牛病后,作为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为防止该病的传入,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先后制定了有关防止国外疯牛病和痒病传入、禁止使用反刍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进口饲用油脂和动物性饲料的经营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禁止从有疯牛病的痒病的国家进口牛羊、牛羊肉及其肉骨粉等相关产品,禁止用反刍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去年12月,欧盟15国农业部长理事会通过了一项暂停使用所有动物肉骨粉饲料的决定,农业部即与外经贸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所有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同时要求口岸动物检疫机构、各级饲料监测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高度重视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加强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以上所采取的这些措施有效地防止了我国疯牛病传入我国。  相似文献   

5.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 ,保护中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 3月 1 6日发布公告 ,采取 9项措施 ,防患于未然。(1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 (包括牛内脏 )及其制品、反刍动物源性饲料。 (2 )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严格执行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3 )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 (包括牛内脏 )及其制品。 (4)禁止携带、邮寄上述所…  相似文献   

6.
《中国牧业通讯》2001,(4):14-16
最近一段时间,世界上频发各种重大畜禽疫病,尤以英国疯牛病、口蹄疫为甚。针对疫病蔓延态势,为保障我国国内畜禽生产安全,农业部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紧急发布了多项公告,宣布了一系列防疫措施,希望各地有关部门及时了解,认真贯彻执行。 143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包括牛内脏)及其制品、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包括牛、羊等的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干血浆及其它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油渣、磷酸氢钙、明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 二、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严格执行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 三、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牛、牛胚始、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包括牛内脏)及其制品。 四、禁止携带、邮寄上述所列物品进境。 五、凡截获的走私进境的上述物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做销毁处理。 六、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等,如发现来自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上述物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七、截止目前发生疯牛病的国家为: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今后,凡有新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将自动列入上述名录。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二○○一年三月一日 第144号 为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我国禁止从疯牛病和痒病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并已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为加强对进口动物性饲料的管理,防止被我国禁止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口或混入第三国的饲料进口到我国,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 二、进口单位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在签定贸易合同前必须凭产品登记证复印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的检验检疫要求: (一)必须随附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正本; (二)卫生证书中必须声明动物性饲料产品是用来源于本国动物的原料生产的,不含有第三国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并且没有受到第三国动物性饲料产品的污染; (三)卫生证书中必须注明动物性饲料产品来源的动物种类; (四)进境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货证相符; (五)进境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或经处理合格。 四、对在此公告发布前已装运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如出口国家或地区出具的卫生证书中没有注明本公告第三条(二)、(三)款内容的,出口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必须补充书面声明,证明该批动物性饲料产品符合本公告第三条(二)、(三)款的要求。 五、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本公告所称动物性饲料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或产自于动物的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 二○○一年三月一日 第145号 2001年2月20日,英国确认在其东南部地区发生了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公告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英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英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对来自英国的飞机、汽车等运输工具,在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二○○一年三月一日 第148号 2001年2月4日,以色列暴发新城疫(NewcastleDisease)。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以色列输入禽鸟及其产品;运抵口岸的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以色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第149号 继英国发生口蹄疫后,近日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和印度也相继发生了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车辆等,如发现有来自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走私入境的来自法国、阿根廷、沙特阿拉伯、印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相似文献   

7.
本刊讯:农业部于2月25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下发了《关于加强疯牛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各有关部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遵守有关防治疯牛病的规定。 各地委依照农业部《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1990农[检疫]字第8号)、《关于禁止使用反刍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的通知》(农饲综[1992]36号)、《关于重申严防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3号)、《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7号)、《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农检疫发[1997]1号)、《关于加强对进口饲用油脂和动物性饲料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9]14号)和《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等文件,严禁违法进口、经营和使用反刍动物及其产品、胚胎和反刍动物源性饲料。  相似文献   

8.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月16日发布公告,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及其制品、反刍动物源性饲料;二、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三、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及其制品;四、禁止携带、邮寄上述所列物品进境;五、凡截获的走私进境的上述物品,一律做销毁处理;六、对途径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等,如发现来自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上述物…  相似文献   

9.
乳业信息     
农业部、国检局提出防止疯牛病传入的九项措施为防止疯牛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近日发布公告,拟采取九顶措施。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包括牛内脏)及其制品、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包括牛、羊等的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干血浆及其他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油渣、磷酸氢钙、明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二、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严格执行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  相似文献   

10.
我国是一个蛋白饲料资源短缺的国家,利用动物副产品制成动物性饲料是补充资源不足的有效途径。但为规避风险,农业部于1992年就发文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或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并于2001年再次专门发文重申这一规定。然而,目前仍有一些养殖场(户)无视国家禁令,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动物性饲料产品,造成一定的“疯牛病”隐患。笔者指出,从英国开始的“疯牛病”就是由于使用了含有肉骨粉的配合饲料而引发的。特别是已证实的,即不同来源的动物性饲料对反刍动物危害最大。从安全角度看,危害来源,一是动物源性饲料特别是不同来源混合加工的动物性饲料,对动物生产确实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二是受二嗯英污染的鱼粉;三是病原生物体污染的动物性饲料;四是假劣鱼粉;五是受重金属污染动物性饲料;六是外源性毒性污染动物性饲料;七是动物性饲料来源于被疫病污染地区;八是牛羊源性动物性饲料不但禁止使用在反刍动物饲料中,而且应限制使用在宠物饲料及家禽饲料。美国为了防止疯牛病向人类传播,防止恐怖分子通过食品链发生攻击,将原来对动物脑和脊髓组织的禁用范围从牛饲料扩大到狗、猫、猪和家禽饲料。因此,动物源性饲料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养殖业安全,甚至是关系到人类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这个问题已不仅是科学利用资源的问题,更是关乎国家、国民生存安全的大问题。所以,必须引起相关饲料生产企业、养殖企业的高度重视,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文中提出我国于15年前就严厉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或使用牛羊源性动物饲料,但是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或使用牛羊源性动物饲料事件却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是饲料生产企业不知饲料原料中是否含有牛羊源性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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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农业部于3月1日发出通知,指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委、办、局),饲料工业(工作)办公室,要求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予以限用、停用或禁用。通知指出:疯牛病的发生和蔓延已给欧盟国家养牛业和经济带来重大损失,并且危害人体健康,引发社会动荡。鉴于该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是使用被疯牛病和绵羊痒病病原因子污染的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为了彻底切断疯牛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疯牛病在我国境内发生,农业部决定,自即日起,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肉骨粉、骨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骨胶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依照《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12.
为保护消费者健康,防止疯牛病进一步蔓延扩散,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宣布,美国将进一步扩大动物源性饲料的禁用范围,以防止疯牛病、痒病等疾病在动物间的传播,禁止将动物脊髓组织和脑组织用于动物饲料,此次禁用范围主要涉及到从原来的牛饲料扩大禽类、猪、犬和猫等动物饲料,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染给人或其它动物,以保护消费者健康,提高动物福利。为防止泔水和鸡饲料中其它动物源性成分进入其它动物食物链,另外FDA也宣布了禁止使用泔水和鸡饲料或鸡粪便喂养动物。同时还将起草一份针对患病动物脑组织和脊髓的专门规定,以保证2007年以…  相似文献   

13.
《饲料研究》1999,(12):19-19
自1996年以来,欧盟相继发生了震惊世界的“疯牛病”和“二嚙英”事件,引起了人们对动物性食品的恐慌。研究表明,含有“二嚙英”的饲料产品,特别是饲用油脂是造成畜产品“二嚙英”严重超标的直接原因;饲用动物性饲料可能是“疯牛病”传播的主要途径;特别是饲用同类动物性饲料更易传播,如牛饲用反刍动物的肉骨粉等。目前,一些国家相继禁止或限制饲用油脂和动物性饲料的使用范围。为保证我国饲料产品的安全卫生,维护正常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农业…  相似文献   

14.
信息广场     
自1996年以来,欧盟相继发生了震惊世界的“疯牛病”和“二噁英”事件,引起了人们对动物性食品的恐慌。研究表明,含有“二噁英”的饲料产品,特别是饲用油脂是造成畜产品“二噁英”严重超标的直接原因;饲用动物性饲料可能是“疯牛病”传播的主要途径,特别是饲用同类动物性饲料更易传播,如牛饲用巨刍动物的肉骨粉等。目前,一些国家相继禁止或限制饲用油脂和动物性饲料的使用范围。为保证我国饲料产品的安全卫生,维护正常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秩序,农业部、外经合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于九月初联合发出通知,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禁止使用动物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刊讯 ]3月 1日 ,农业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 (农牧、农业 )厅 (委、办、局 ) ,饲料工业(工作 )办公室发出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性饲料的通知。《通知》指出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 ,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 ,要予以限用、停用或禁用。疯牛病的发生和蔓延已给欧盟国家养牛业和经济带来重大损失 ,而且感染人 ,危害人体健康 ,引发社会动荡。鉴于该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是使用被疯牛病和绵羊痒病病原因子污染的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饲喂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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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海绵状脑病(英文缩写为BSE,俗称疯牛病)在我国被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防止该病的传入和发生,农业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一、加强对疯牛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宣传。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定期对诊断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和图书等大众传媒宣传疯牛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禁止从发生疯牛病的23个国家进口牛及其产品(包括可能传播疯牛病的饲料产品和生物制品)。  三、19…  相似文献   

17.
《中国牧业通讯》2004,(7):13-13
美国政府正在考虑扩大动物性饲料的禁用范围。此前,为防止疯牛病等动物疾病的传播,美国政府已经禁止将动物的脑和脊髓组织的禁用范围从牛饲料扩大到狗、猫、猪和家禽饲料。同时,还有可能要求屠宰公司在混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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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社会对畜产品和饲料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纷纷加强了对饲料、食品及疫病的监控和检测管理。针对饲料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订了畜产品和饲料的卫生标准。如欧盟已明令禁止使用肉骨粉和动物油脂作为饲料原料。专家指出,不可否认,从营养价值的角度讲,肉粉和肉骨粉是一种优质的动物性蛋白饲料。但是众所周知,震惊世界的“疯牛病(BSE)”和“二噁英”事件,引起了人们对动物性食品的恐慌。动物源性饲料(肉骨粉)一直被认为是BSE传播的主要来源,被污染的肉骨粉或其他动物源性饲料也是其他疾病传播的途径。所以,禁止疫区动物源性饲料(肉骨粉)的生产和流通也就成为目前最主要的防止BSE流行的手段。专家强调,针对当前国际社会和我国饲料安全的现状,我国应该加强对已经制定的饲料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尤其是对于肉骨粉等动物性产品,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使用和销售,不经营使用有“疯牛病”“痒病”疫病国家的反刍动物肉骨粉及其产品,严格遵循同类动物不得饲用同类动物肉骨粉的原则,特别是反刍动物不得饲用反刍动物肉骨粉,肉骨粉的各项质量卫生指标完全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出现问题必须严格处理。 文中作者有针对性地从几个方面就确保动物源性饲料安全,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建议。以期对专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管理者,提高产品质量的安全性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9.
农业部3月初以农牧发[2001]7号文通知: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要予以限用、停用或禁用。疯牛病的发生和蔓延已给欧盟国家养牛业和经济带来重大损失,而且感染人,危害人体健康,引发社会动荡。鉴于该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是使用被疯牛病和绵羊痒病病原因子污染的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为了彻底切断疯牛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疯牛  相似文献   

20.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通知说,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将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作为法定检验、检疫商品,并凭农业部颁发的进口饲料《登记许可证》接受报检。凡未取得《登记许可证》的产品,不予办理报验手续。对已办理有关进口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有出口国官方出具的符合进境检疫证书,证明其来源的动物品种。凡不符合规定的或没有办理有关进口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做退回处理。通知要求,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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